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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纠纷案件中引入公益专家证人制度

日期:2019-01-02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苟红东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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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宝鸡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苟红东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显著提高违法成本。近期,习近平主席和李克强总理的一系列讲话,再次向全社会清晰传达了我国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立场和鲜明态度,为今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如何迅速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水平?作为一名曾多年从事专利申请和诉讼代理案件,现在仍在一线主管行政执法相关工作的知识产权“老兵”,总结多年从业经验,针对目前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在专利行政处理或诉讼中引入公益专家证人制度,或可取得较好实效。


当前,我国实行的是行政与司法并行的“双轨制”知识产权保护路径,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专利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有所欠缺。因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不仅涉及相关法律规定,还涉及多种学科的技术内容。而目前一些知识产权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审理专利纠纷的司法人员,其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工作要求。


因为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法律和技术问题,加之技术更新日新月异,如果涉及赔偿数额确定,还需拥有财务专业知识,按照我国目前专利纠纷案件处理模式,要求行政执法人员或法官既熟悉相关法律,还要熟悉不同的领域技术和财务知识,显然是不现实的,而在短期内迅速提高执法人员水平更是难以实现。


早在2012年12月4日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就曾在讲话中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无论是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或是司法审判,最基本要求就是作出的处理决定或司法判决要符合法律规定,也要与案件事实相符,才能体现公平和正义。


因此,在专利行政处理或诉讼中引入专家证人制度,是迅速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一个好办法。


其实,专家参与诉讼在各国均有规定,英美法系国家主要表现为专家证人参与诉讼。


以美国为例,在美国的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专利案件中,原被告双方都要聘请专家证人。专家包括技术专家、专利法专家和财务专家。


技术专家一般是案件所涉及专利技术领域的学者或专家。他们的作用是对专利的有效性,以及是否侵权提出意见。被告应当在诉讼开始时就与律师一起寻找技术专家。有些技术专家本人就有可能见过或者发表过可以使专利无效的公知技术,所以好的技术专家对胜诉有非常大的作用。


财务专家要在假设侵权成立的情况下,计算赔偿额的多少,一般是由有财务专业背景的公司指派。原告方专家要证明原告的损失是多少,被告的盈利是多少,或者在假想谈判中,原告会向被告收取多少权利金、许可费或者入门费。被告方专家则要用多种财务数字或者经济指标作为证据,来证明赔偿额微乎其微,或者没有。因此,一个好的财务专家能够帮助被告极大地减少赔偿。


专利法专家类似我国专利代理人,在诉讼中主要解释相关法律问题和发现专利授权过程中的问题,主要作用是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特别是如果涉案专利在申请过程中有过多次程序上和实体上的补正情况,就更有必要聘请专利法专家,对于专利申请、审查程序的正当与否进行证明,并确定最恰当的专利保护范围,作出相应解释,防止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过大。


专家证人的聘请由原被告自行解决,法院一般不予干涉。专家证人受聘后,要向委托方提交专家报告,并要接受对方律师对专家报告以及证人本人的讯问。专家证人大多数情况下还要出庭作证。专家证人按小时收费,每个专家证人收取的小时费从100美元至400美元不等,每个专家证人的费用也从几万到几十万美元不等。一般来说,专家证人的费用在诉讼中是个非常庞大的数字。


在美国法院判决中,数额庞大的专家证人费用是由败诉方承担的,还要再加上三倍的惩罚性赔偿。可见,美国专利侵权往往都是天价赔偿,美国也因此被称为是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最为严格的国家之一。


美国的专利纠纷审判中,专家证人对专利诉讼的参与是全面、深入的,在由陪审团作出判决的模式下,专家证人的意见对陪审团具有很大影响,其作用举足轻重。


我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专家参与诉讼主要表现为鉴定人制度。最早对专家辅助审判做出规定的是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这一司法解释。2012年新的《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由此可见,国外的专家证人在我国表述为“有专门知识的人”,这也是我国专家证人制度的雏形。根据司法解释,参与诉讼的“有专门知识的人” 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通知,也可以是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要求,其作用是对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当事人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其费用由当事人支付,最后由败诉方负担,法院要求的由法院支付费用。


在我国法院审判由合议厅合议作出判决的司法模式下,“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于案件的参与度是有限的,法官有权决定是否准许或需要其出庭参与诉讼。


而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中,也是由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组成合议组合议,没有类似专家证人参与处理程序的规定。


鉴于目前我国对于具有专利法、相关领域技术或财务方面专门知识的专家参与专利案件行政处理或法院诉讼的规定比较简略,甚至还是空白,就如何发挥专家在专利案件中的作用,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专家证人制度,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以现有各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专家团队为主,建立公益性质的专家证人团队。目前我国已经在多地建立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各中心均组建有维权援助专家团队,这些专家团队由法律和相关领域技术人员组成,其中法律专家大多有专利代理人业务背景,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完全能够适应专利纠纷处理。


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均为公益性质,有专门的经费保障,便于对专家的管理和服务。这些专家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并非某一方当事人所聘请,处于客观和中立地位。相对于专家仅为本地区权利人提供维权援助、或由当事人申请出庭的“有专门知识的人”,维权授助中心的专家更能为案件公平公正处理提供客观公正的意见。


二是公益专家证人在各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法院专利案件审理中参与处理或出庭,对专门问题发表意见。


与人民陪审员不同,公益专家证人不是合议组成员,对处理或判决结果不参与意见,仅对专门性问题发表意见,所发挥的作用是人民陪审员不能替代的。与美国三种专家证人作用类似,公益专家证人可以应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法院要求,对技术、专利保护范围、财务等问题发表意见。


对专利实务专家而言,主要任务是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特别是如果所涉及专利的申请过程中有过多次的程序上和实体上的补正情况,就更有必要聘请专利实务专家,并对涉案专利申请、审查程序的正当与否进行分析评判,并确定最恰当的专利保护范围,防止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作出过大或过小解释。专利实务专家应该聘请专利代理人或专利审查员来担任。


对技术专家而言,主要针对专门技术问题发表意见。如,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保护方案技术是否相同,公知技术抗辩是否成立等。技术专家一般应是案件所涉及技术领域的学者或专家。


财务专家的作用,则是在假设侵权成立的情况下,证明合理的赔偿额。一般是由有财务背景的公司或一定资质的财务人员担任。


专家证人团队的公益性是确保其中立客观的前提。笔者认为,公益性专家证人团队由各级维权援助中心组建,面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和法院提供公益性服务,有利于更好发挥现有维权援助中心作用。维权援助专家来源于社会各界,与案件或处理结果没有利害关系,完全可以保证其中立性,同时他们熟悉法律,懂技术,有助于提高专利案件处理效率并保证结果的客观公正,更为重要的是,通过此举,有利于迅速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