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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响国际申请延误期限的救济措施

日期:2020-05-20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杨绿茵,孙大杰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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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绿茵 孙大杰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


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在世界范围内蔓延,不可避免地造成申请人在向外提交专利申请的过程中延误办理某些手续的期限。本文就申请人关注的期限延误相关问题,分为上下两篇,分别介绍《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下称PCT细则)中,关于期限延误宽恕的相关条款和国际局的举措,以及中、欧、韩、日、美五局在此次疫情中采取的临时政策和救济性举措,供广大申请人在疫情期间办理向外申请相关手续时参考。


国际申请适用的救济条款


(一)PCT细则第82之四适用于在国际阶段申请人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期限延误


PCT细则82之四规定了申请人在其居住地、营业地或者逗留地发生的战争、革命、内乱、罢工、自然灾害、电子通信服务普遍不可用或者其他类似原因情况下造成的期限延误宽恕。如果申请人由于上述不可抗力原因延误期限,可以使用此条款请求期限延误的宽恕。


基于此次疫情在全球造成的影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已将此次疫情涵盖于PCT细则82之四所述的不可抗力中。在使用该条款时,申请人应在尽快办理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在期限届满日起6个月内,向受理局、国际单位或国际局提交导致期限延误的证据。受理局、国际单位或国际局将根据具体情形判定期限的延误是否可以根据此条款被宽恕。


但应注意,此条款不适用于优先权期限和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例如,申请人延误了优先权之日起12个月期限,则不能根据细则82之四恢复优先权期限,应根据细则26之二.3和49之三.2办理优先权恢复手续。


同时应注意,如果一件国际专利申请已经被宣布视为撤回,不能应用此条款作为恢复申请的补救措施。在PCT的现有法律规定中,尚没有条款可以被用于恢复已被视为撤回的国际申请。


(二)PCT细则80.5(i)适用于办理业务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无法正常运转而造成的期限延误


PCT细则80.5(i)规定,如果某个国家局或者政府间组织由于不能正常进行业务运转而无法向公众开放,则所有于该日届满的任何期限(包括优先权届满期限和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都应顺延至该局正常开放业务运转之日。申请人若需要办理PCT进入国家阶段业务,应随时关注各知识产权局官方发布的开放信息。


(三)PCT细则26之二.3和49之三.2适用于由于申请人无法正常开展业务而造成优先权期限超期


PCT细则26之二.3和49之三.2规定,如果国际申请日在优先权期限届满日之后,且在自该优先权期限届满日起的2个月期限内,申请人可以要求受理局以“非故意的”或者“适当注意”的标准恢复优先权,不同受理局采用的恢复标准不一样。此次疫情期间,在国际阶段,中国受理局允许申请人根据“适当注意”的标准恢复优先权,并且不需要提交证明材料。


此外,当关于恢复优先权的规定与某指定局的本国法不符时,这些规定将不适用于该指定局。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为例,当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指定局时,根据中国专利法,对国际阶段恢复的优先权不予认可。因此,申请人在使用该条款前,应及时登录WIPO网站(www.wipo.int/pct/zh/texts/reservations/res_incomp.html)查询并参阅申请人指南,以获取各个国家在应用该条款时的规定。


(四)PCT细则49.6适用于由于申请人原因导致的进入国家阶段期限的延误


PCT细则49.6规定,当申请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进入某个指定局国家阶段手续,可以根据此条款向该指定局提交恢复关于该国际申请权利的请求。申请人应当根据该国法律的规定,提交恢复权利的请求、原因声明或其他证据,并缴纳相应费用。是否可以恢复权利,将由各个指定局根据自己的本国法律独立作出决定。


国际局采取的措施


面对此次疫情,国际局目前仍保持PCT体系的运转,并仍可作为受理局接收PCT国际申请。但是由于疫情对全球邮政系统的影响,国际局暂时停止以纸件方式向申请人邮寄PCT文件和通知书,仅以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因此,若申请人还未向国际局提供电子邮件地址,需要立即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国际局:


1.向受理局提交补充电子邮件地址的信函,由受理局转交至国际局;


2.如果申请人拥有权限,可以直接通过ePCT向国际局提交;


3.向国际局邮箱pct.eservices@wipo.int或pct.infoline@wipo.int发送电子邮件;


此外,作为受理局的国际局在应用PCT细则82之四条款时,将不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证据。由于此条款无法被用来恢复已被视为撤回的国际申请。因此,作为受理局的国际局在2020年5月31日之前,暂缓发出PCT/RO/117等可能导致申请人权利丧失的表格。


前文主要介绍了《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下称PCT细则)中关于期限延误宽恕相关条款的解读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采取的措施。在此次疫情期间,为应对疫情造成的期限延误等情况,各指定局也纷纷出台了各种临时政策和救济措施,其中,中欧韩日美五局的政策尤为值得我国申请人关注,下文将作简要介绍。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为切实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针对国家申请,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1月28日发布第350号公告,明确因受疫情影响延误期限的救济程序,该公告适用于所有受疫情影响的国家和地区的申请人。受疫情影响的申请人可按照第350号公告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2月3日和2020年2月21日分别发布了《与疫情相关的恢复权利手续具体问题解答》和《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期限事项的补充说明》,明确除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期限)、第二十九条(优先权期限)、第四十二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第六十八条(侵权诉讼期限)规定的期限外,专利申请人因延误相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按规定请求恢复权利。在办理恢复权利手续的过程中,在申请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因疫情原因延误相关期限并导致其权利丧失,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请求恢复权利的,无需提交证明材料和缴纳费用。


对于国际专利申请,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以维护申请人利益为原则,充分考虑到疫情带来的影响,采取了一些临时性举措,如适当调整审批流程、暂缓发出对申请权不利的通知决定等,并在缴纳国际申请费、办理优先权恢复等程序中,合理适用前文介绍的PCT细则救济性条款,及时对申请人给予救济,最大程度维护申请人的利益。


欧洲专利局


欧洲专利局于2020年3月15日发布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期限延期通知,主要涉及疫情严重地区申请人根据《欧洲专利公约》(EPC)以及《专利合作条约》(PCT)所提交申请的案件。其中,根据EPC细则第134条第(2)款和第150条第(2)款和PCT细则82之四.1款的规定,自通知发布当日及之后过期的期限,其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4月17日。在2020年4月17日到期后,欧洲专利局再次发布通知,将期限再次延长至2020年5月4日。如果疫情持续至上述日期后仍未结束,则将发布另一条通知从而进一步延长上述期限。截至2020年5月14日的最新更新中,已将期限延长至2020年6月2日。


同样,该通知适用于所有疫情严重地区的专利申请人,任何遭受干扰影响的申请人、诉讼当事人或其代表均可适用。欧洲专利局曾在2020年3月17日列出疫情严重地区名单,但随着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的蔓延,受疫情影响的区域定义可能会发生变化,申请人可访问EPO网站查看更新。


如果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在期限届满日前10天内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无法邮寄或传送而导致期限延误,最迟在不可抗拒事由结束后的5天内完成邮寄或传送,那么延期收到的文件应视为已经按期收到。


任何相关人员可以提交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其未能遵守PCT国际申请的期限是由于在其居住地、营业地或者逗留地发生疫情造成的,并且在不迟于有关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尽快办理了相关手续,则期限的延误可予以宽恕。该规定适用于在国际阶段待审的国际申请,但不适用于优先权期限。


韩国特许厅


韩国特许厅分别于2020年3月24日和2020年3月30日发布对受新冠肺炎影响的专利申请人的救济性措施,以及延长指定期限的通知(韩国特许厅2020-76号官方通知)。


2020年3月24日发布的对受新冠肺炎影响的申请人的救济性措施通知中指出,任何在韩国特许厅申请专利的申请人,无论国籍,凡因新型冠状肺炎疫情而导致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材料或缴纳费用的均可享受救济。韩国特许厅将给予期限的延长。申请人需提交救济申请或声明,并提交证明材料。其中,申请人仅需在声明中简单表明造成错过法定期限的原因与新冠肺炎相关。


另外,2020年3月30日发布的延长指定期限的通知(韩国特许厅2020-76号官方通知)中说明,对于指定期限到期日在2020年3月31日到2020年4月29日的专利申请,其期限到期日将被自动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值得注意的是,该通知中涉及期限的延长不包括法定期限以及当事方之间可能发生争议的期限。具体可延长的期限,申请人可在韩国特许厅官方网站查看。


2020年4月28日韩国特许厅再次发布2020-98号官方通知,将到期日在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5月30日之间的指定期限延长到2020年5月31日。


日本特许厅


日本特许厅于2020年4月6日更新了《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程序的处理》的通知。通知中分别列出了适用于未能在指定期限和法定期限办理程序的救济措施。使用救济措施时,申请人需要提供未能按期办理程序的原因说明文件,由日本特许厅进行认定。日本特许厅针对不同的办理程序,详细规定了不同的宽恕期限。


另外,2020年4月30日,日本特许厅在其官网上发布了受疫情影响延误指定期限和法定期限的进一步救济性举措,并给出说明示例。


由于篇幅所限,笔者未能在此篇文章中一一列举。有相关需求的读者参见日本特许厅官方发布的信息(https://www.jpo.go.jp/e/news/koho/covid19.html)。


美国专利商标局


美国专利商标局分别于2020年3月16日和2020年3月31日发布关于受疫情影响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救济措施。


2020年3月16日发布的救济措施中指出,对于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答复美国专利商标局意见通知书,并导致相应专利申请被视为放弃或相应复审流程终止、受限的,如果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相关通知书发出之日2个月内提出程序恢复请求,美国专利商标局将依法免除恢复相应程序申请费。


2020年3月31日发布的救济措施中规定,对于原定答复日在3月27日至4月30日之间的专利案件,依法给予30天延期,同时还列举了适用于此救济措施的12种情形。使用此救济措施时,申请人和其他有关人员需要提交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办理专利相关业务的说明材料。


2020年4月28日再次发布通知,将2020年3月27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到期的专利申请材料提交期限和费用缴纳期限进一步延长至2020年6月1日。


以上为笔者整理的PCT细则中涉及期限延误宽恕条款的解读,以及截至2020年5月14日,国际局和五局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所出台的临时政策和救济措施。建议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密切关注最新讯息,充分利用各局出台的最新政策和救济措施,妥善做好应对,最大程度保障自身权益,避免造成权利丧失。


(本文涉及各局的最新政策和救济措施仅供参考,具体要求和规定以各局官方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