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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用于在用户设备(UE)中配置链路最大传输单元(MTU)的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日期:2023-06-27 来源:赋青春 作者:李卉 赵博华 郑春雨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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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关于3GPP邮件列表公开与否的认定


在通信领域的专利确权程序中,当事人以第三代合作伙伴计划(3GPP)的技术文档作为现有技术甚至作为公知常识的主张越来越普遍。3GPP的各种形式的相关文档逐渐成为通信领域的常用证据形式。3GPP文档中最常见的文档形式主要是存放在其FTP服务器上的技术规范、技术报告和会议提案文档等,尽管近年来也会涉及到3GPP邮件列表讨论组中的文档,但关于其是否构成了我国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和公开日期的判断,在审查实践中仍然存在分歧。在现有的证据认定中,既有观点将3GPP邮件列表的邮件文档作为普通邮件文档判断其公开与否,亦有观点将其作为通常的FTP文档获取其公开时间。本文藉由一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探讨对3GPP邮件列表证据公开与否的统一认识,进而恰当地认定该类文档是否构成现有技术。


该案涉及名称为“用于在用户设备(UE)中配置链路最大传输单元(MTU)的方法” (专利号为ZL200880009370.4)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艾利森电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艾利森公司),请求人为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日为2007年3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作出第58954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3GPP邮件列表文件属于网络证据


众所周知,网络证据具有数字性、易逝性等特点,因此其在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基础上,还需要判断该证据在申请日以前是否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对于网络证据,由于其在互联网上可以向非特定人公开,其所在的网络位置可以被非特定人访问,因此相关的网页内容存在被公众访问的可能性,公众可以无障碍地获得记载在其上的文件信息。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第4.3节关于证据的认定中规定“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可见,《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证据的证明力的认定标准参照了民事诉讼程序中“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即以最大限度地追求接近客观真实为目的。因而在确权程序中判断网络证据是否公开时,也应适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即“所在的网络位置可以被非特定人访问”应当是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的。


在该案中,请求人提供的证据1涉及3GPP邮件列表中的文档,该邮件的发送和上传者是参加3GPP讨论组会议的代表,即专利权人艾利森公司,因此该文档与该案的相关性非常高,认定证据1能否作为现有技术是该案的审理焦点所在。


证据1中的3GPP邮件列表文档作为在互联网上获取的证据,属于网络证据的一种,因此其证据认定规则同样适用一般的网络证据的认定规则。相比于一般的容易被大众发现或访问的网络证据,作为新兴网络证据形式的3GPP邮件列表文档的公开状态如何?若将其视为一种传统的私密的邮件系统,则并非处于公众想获知即可获知的状态,其不能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若将其文档视为类似于在服务器中即时消息的讨论,具有类似于通常的FTP文档的属性,则该文档处于任何非特定人想获得就能获得的状态,其应当有资格成为现有技术。3GPP邮件列表文档采用的是传统邮箱的交流形式,3GPP邮件列表的信件内容是否是网络上非特定人可以访问的位置,其附件内容是否可以同时被公众所知?3GPP邮件列表文档的内容到底是不是传统的邮件内容?这是判定3GPP邮件列表文档公开与否的特殊之处。


3GPP邮件列表文件公开与否的认定


为了确定邮件列表证据的证明资格,需要以其网站性质为基础进行考察。


“3GPP”是1998年成立的第三代合作伙伴计划的简称,其机构可大致分为标准工作组和管理运维组。标准工作组主要由项目协调组(PCG)来负责开展工作,每个项目协调组(PCG)下设多个技术规范组(TSG),每个技术规范组(TSG)又进一步可以分为多个不同的工作组(WG),每个工作组(WG)规定各自的任务范围,直接参与标准的制定和技术的研讨。3GPP主要通过会议确定各项工作,其中工作组(WG)会议主要分为会前准备、提案阶段、会议阶段和会后修改四个阶段,期间的邮件都按主题建立邮件组,公布在3GPP网站上,可以订阅获得具体讨论情况。3GPP有完善的电子邮件列表分发机制,不同的技术规范组都可以有专门的邮件组,所有对该组感兴趣的人员都可以通过订阅相应的邮件组跟踪相关的进展。在3GPP官方网站上也有链接跳转到该邮件组列表界面的链接信息。3GPP邮件列表的载体是由L-Soft国际有限公司提供的电子邮件列表管理软件,该公司是全球有名的电子邮件列表服务商,很多知名的组织、公司以及大学院校均会使用其提供的电子邮件列表管理软件LISTSERV进行文档的分发、共享和讨论。


有正式3GPP版本编号的标准协议和研究报告会存放在3GPP官网的FTP服务器上,其他文档会存放在3GPP官网的邮件服务器上。上述文档在官方网站发布后任何人通过订阅即可无限制地查阅并下载。


可见,3GPP邮件列表的网站运行机制为:对于3GPP的各工作组(WG)的文档,当发送者将邮件和其中的文档发送和上传到LISTSERV服务器上时,系统服务器会自动将邮件以列表形式进行存档,上述3GPP工作组的邮件列表中会显示相应的邮件,此时,所有访问网站的用户均可以访问LISTSERV邮件列表获得相关邮件组讨论的内容,找到相应邮件和文档并进行下载,同时服务器还会给注册该网站的相应讨论组的订阅者发送该邮件和文档。


由于邮件系统开发方的中立性以及3GPP网站的性质,该邮件列表中所显示的邮件的发送上传时间可以视为邮件进行存档并开始处于公开可供浏览的状态。


基于上述邮件分发机制,邮件内容为公众所获得可能途径有两种:(1)订阅邮件列表,任何人可以订阅后从个人邮箱中实时接收邮件内容,还可予以回复;(2)无需订阅,任何人可随时访问相应邮件列表页面,查看邮件内容。


根据上文对网站性质和邮件列表系统的运行机制的分析可知,3GPP邮件列表证据虽然是邮件列表的形式,但其并非属于传统的仅有收件人可查看的私密邮件系统。3GPP邮件列表系统可以无障碍地被非特定人进行访问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


具体到本案,证据1涉及的是3GPP组织的TSG_RAN_WG3讨论组的文档,当发送者将邮件和其中的文档发送和上传到LISTSERV服务器上时,系统服务器会自动将邮件以列表形式在TSG_RAN_WG3讨论组中进行存档,上述3GPP工作组的邮件列表中显示了该邮件,此时,所有访问网站的用户均可以访问LISTSERV邮件列表获得相关邮件组讨论的内容,找到相应邮件和邮件所附文档并进行下载,同时服务器还会给注册该网站的相应讨论组的订阅者发送该邮件和文档。该证据的文档在邮件列表中显示的“2007年3月21日”发送和上传到LISTSERV服务器上,在该日文档的邮件已经进入服务器,任意访问网站的用户均可以在LISTSERV邮件列表的TSG_RAN_WG3讨论组查看到该邮件中的文档,同时TSG_RAN_WG3讨论组订阅者自己的邮箱中会收到相应的邮件。也就是说,非特定人可以在2007年3月21日查看和下载该发送和上传到LISTSERV服务器上的该证据的文档,同时也可以被非特定的讨论组订阅者接收到。


因此,该3GPP邮件列表证据构成了我国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邮件发送和上传日期2007年3月21日可以被认为是该证据的公开日,由于该日期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启示和意义


该案尝试通过对3GPP邮件列表公开与否的客观认定和深入分析,为通信领域涉及3GPP邮件列表相关网络证据的认定提供审理思路。案件详尽分析了3GPP邮件列表公开与否的判断过程,认定了3GPP邮件列表文档处于非特定人想获得就能获得的状态的事实,上述内容具有高度盖然性。在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足以证明3GPP邮件列表信息内容属于“机密”性质,未能证明该信息不可对公众公开的情况下,3GPP邮件列表中的内容信息可以被认为具有完整性、原始性以及真实性,其内容应当属于公众能够在邮件发送和上传日获知的状态。


网络证据的形式多种多样、变化多端,本文所探讨的3GPP邮件列表证据也是其中之一,关于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其能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的判断,在遵循网络证据判断的一般规律的基础上也有其应被关注的特别之处。期望本案能够更好地传递3GPP邮件列表等类似证据在专利确权程序中涉及公开与否的判断标准,也期望本案所采用的判断思路和方法,能为类似案件的审查提供相应的价值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