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0160652
010-52852558
| |EN
首页 > 知产速递 > 专 利
  • 13910160652
  • ciplawyer@163.com

发改委《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日期:2018-12-04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作者: 浏览量:
字号:

印发《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发改财金〔2018〕17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加快推进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法院、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应急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医保局、银保监会、证监会、林草局、民航局、外汇局、药监局、国务院扶贫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铁路总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