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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特尔21.75亿美元赔偿案,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日期:2023-06-15 来源:企业专利观察 作者:黄莺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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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3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的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PTAB)对VLSI v 英特尔案之间高达21.75亿美元侵害赔偿一案中,涉及15亿美元赔偿的涉案专利US7,523,373(373号专利),进行多方复审IPR后裁定,该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显而易见性,不符合美国专利法创造性的规定,因此撤销了该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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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USPTO决定书


可以看到,此次USPTO的PTAB行政法官基本接受了英特尔等无效请求人的证据理由。


至此,这起美国专利侵权历史上第二高的赔偿案中,两件专利中的最后一件专利,也被宣告全部无效。


就在一个月前,5月14日,USPTO的PTAB刚刚对双方另外一起赔偿6.75亿美元的专利US7,725,759(759号专利)做出无效裁定:最终也是接受了英特尔的证据和意见,宣告该专利无效。


两年前,2021年3月2日,德州西区陪审团根据373号专利字面侵权,判决英特尔赔偿高达15亿美元。759号专利基于等同原则,赔偿6.75亿美元。两件专利合计赔偿21.75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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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原告VLSI是堡垒投资集团所属的一家专利运营公司,这些专利是从恩智浦收购而来。因此,英特尔一直声称VLSI是一家空壳公司,此举是在滥用美国的专利制度。


实际上,根据英特尔公司的年报披露,两家公司的专利索赔金额已经超过上百亿美元。


在已经做出初步结果的案件中,除了这一回合21.75亿美元的赔偿。德州西区在第二起案件的审理后认为,英特尔没有侵犯VLSI的两件专利,因此免于30亿美元的索赔。


而在去年11月的第三起案件中,该陪审团再次判定英特尔侵权,并赔偿9.49亿美元。


此外,VLSI还在中国对英特尔发起了诉讼,分别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VLSI在中国两地法院分别只要求100万元赔偿和30万元的维权支出,共计260万元,而且随后还撤销了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100万元赔偿请求。


目前,在中国的两起案件,法院在专利无效决定做出之前,都暂停了审判程序。


最新的进展是,5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其中一起案件的专利201080024173.7举行了口审听证。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5月16日公开信息显示,该案在5月31日,再次进行了口审听证。


结语:对中国专利制度的深度思考


VLSI v. 英特尔案,不能简单的巨额专利赔偿来简单形容,这起案件的背后实际上是美国两股不同知识产权立场代表的一场较量。


一是以英特尔为主的,弱知识产权保护立场的代表。他们不希望过强的专利保护,因为其自身利益将会在强专利保护的环境下,遭受更大的专利诉讼困扰。也正是像英特尔、苹果、谷歌和微软等这一类高科技大公司,在拥有行业垄断优势的情况下,形成了共同的知识产权立场。


这其中就包括在2011年推动美国修改专利法,通过了《美国发明法》,在USPTO成立了PTAB,旨在利用PTAB制度来清除掉一些低质量或是经常被骚扰的专利。因此,PTAB的存在,也被美国支持强保护的一派认为是“专利行刑队”,旨在消灭中小实体或是NPE的专利有效性,解除其对高科技大公司的风险。


目前来看,英特尔两次利用PTAB程序成功无效掉VLSI的两个关键专利,实际上就是英特尔等企业十多年前推动《美国发明法》通过后,一次典型的大公司因此而获利的事件。至少英特尔肉眼可见的,暂时免除了21.75亿美元的巨额赔偿。


二是以中小企业为主的,强知识产权保护立场的代表。他们则希望美国一直坚持加强专利制度和保护,切实保护创新者的利益。本案中,VLSI就是典型的代表。除了高通、诺基亚、爱立信、华为等熟知的大企业倡导强知识产权保护外,其实很多NPE/PAE都是这一立场的代表。不过,目前来看,随着美国、欧盟近来的一些举措,这一派的立场收到了较为强烈的约束和挑战。


这次VLSI的两件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其实也是背后双方争夺的一个焦点。


不过,美国正是通过这种高额判赔,然后再进行专利有效性的确认或调整,为外界营造出了一种在美国比需要尊重知识产权,否则就会遭受巨额赔偿的印象。


像美国律师有曾统计过本案所在的德州西区地方法院近几年的一些大额专利案件,结果显示,大部分案件陪审团都予以的超过半数以上索赔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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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西区地方法院作为一个典型的受专利权人欢迎的场所,确实是在维护专利制度上表现的非常积极。


然而,这种赔偿最终会有多少能被支持,其实后续还有很多“后手”可以进行抗辩,甚至翻盘。这也是美国专利制度上的制衡机制。


像本案就是,最终使得21.75亿美元的两件专利全部无效掉,导致赔偿危机直接消失。这个阶段就涉及到专利质量以及创新高度等一些更为核心的问题。


所以整套流程下来,就会发现,美国一方面在高额判赔后,通过舆论的宣传,让更多创新者清楚的知道,只要你敢于创新、勇于创新、投资创新,你的知识产权一定会有法律保护的,或者是让竞争对手产品退出市场,或者是为你赢得巨额赔偿。


这样的巨额赔偿案件,就像是一个无声的广告牌,就会吸引更多的人投入到这个创新系统中,去形成新的专利。


反过来,为了遏制一些在滥用专利权人会借机牟利,也会有很多后续救济或补救手段。通过专利局再次确认专利的有效性,或是上诉法院的再次审理,往往前期的陪审团判罚的巨额赔偿会有所缩减,这已经成为一种常态。


相当于,前面为了宣传专利制度,吸引更多人来创新的工作完成之后,再实际的判罚赔偿中,会再酌情进行调整,做到对于专利权人或实施人相对公平的状态。


其最终的结果,就是希望通过专利制度来营造鼓励创新、奖励创新的目的。


这一点,恰恰就是中国在利用专利制度上可以依据国情进行完善的地方。


像前天的宁德新能源与珠海冠宇的1000万专利索赔案,福州中院先判决珠海冠宇侵权成立,然而不久专利局做出涉案专利全部无效的决定,其本质与VLSI v. 英特尔案的过程是很相似的。


然而,为何这样的判决难以像在美国一样,在中国能够形成更好的尊重知识产权的氛围,还是有很多原因的,包括判赔额无关痛痒,救济手段有限等等。


目前来看,在中国几乎很难获得过亿的赔偿,惩罚性赔偿就更少见了。如果一个制度下,对侵权者没有足够让其倾家荡产的法律环境在,那么一定是侵权者会继续沉浸在“模仿获利”,而非“创新获利”的商业氛围中。


以宁德新能源 v 珠海冠宇为例,即使本案判决珠海冠宇赔偿1000万,这个金额对于一个全球第二大聚合物电池厂商来说,即使全额赔偿,也不会伤筋动骨,即使会有涉及案件的自动禁令,但是规避起来应该并不困难。


这一点,从珠海冠宇已经在苹果公布的最新的供应链名单中出现,也能够看到,其实遭遇专利诉讼,并未影响珠海冠宇进入“果链”。


这也就是中国的专利制度还没有长出足以让人不敢掉以轻心的“牙齿”。


试想,如果一方因为在中国的专利侵权风险,导致其供应的苹果产品有被禁售的风险,那么苹果还敢于使用这样的供应商么?


答案是显然的。


所以,目前中国专利制度迟迟无法为创新者树立一个有希望的环境,很多都是因为在一些关键环节和问题上,我们的相关机构还缺乏更加果断和创新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