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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被侵犯如何保全证据?

日期:2023-08-01 来源: 知产北京 作者:兰国红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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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商业秘密程序性事项之证据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据保全申请,应当结合下列因素进行审查:


(一)申请人是否已就其主张提供初步证据;


(二)证据是否可以由申请人自行收集;


(三)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及其对证明待证事实的影响;


(四)可能采取的保全措施对证据持有人的影响。


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应当以有效固定证据为限,尽量减少对保全标的物价值的损害和对证据持有人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证据保全涉及技术方案的,可以采取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绘图、拍照、录音、录像、复制设计和生产图纸等保全措施。


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或者妨害证据保全,致使无法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由其承担不利后果。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证据,当事人擅自拆装证据实物、篡改证据材料或者实施其他破坏证据的行为,致使证据不能使用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由其承担不利后果。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必要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到场,也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证据保全。


证据为案外人持有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持有的证据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对证据保全的范围、措施、必要性等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理由成立的,可以变更、终止、解除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放弃使用被保全证据,但被保全证据涉及案件基本事实查明或者其他当事人主张使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证据进行审查认定。


常见保全标的:笔记本电脑、服务器数据、技术资料、财务账册、合同、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


02 证据保全的条件


1.申请证据保全的证据为案件关键证据,即定性证据或对定量具有实质性影响的证据。


2.当事人无力自行取证。


3.证据线索。


4.担保(损失可能性;数额合理性)。


5.胜诉可能性。


03 与证据保全相关的案例


案例一: (2008)海民初字第23733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张某系原告英才网联公司行业经理,被告李某系原告英才网联公司招聘会项目主管,二被告均和原告订有保密协议。原告经营金融英才网,被告人梯国际公司经营金融人才网。张、李离职后任职于人梯国际公司。bank04@bankhr.com是原告专为防盗设置的指纹识别虚拟账号,可接收邮件,但网络上搜索不到。某日,该邮箱收到邀请收件人参加金融人才网招聘会的邮件,内附人梯国际公司广告。经原告查询,发件人IP地址为人梯国际公司。原告起诉三被告侵犯商业秘密,并申请法院证据保全。法院裁定复制了人梯国际公司邮件服务器中,以li****@renti.cc为发送人,6月16日-28日的邮件发送日志记录。经勘验:其中有李某发送的26324个邮件地址需要处理,处理完成26320个,在原告数据库中匹配到19664个,占74.1%。从中任选几个到原告数据库查询,均可查到姓名、ID和注册时间。三被告称大部分邮件是通过软件搜索而来,故不知道详细信息。原告索赔10万余元,海淀法院全部支持。


案例二:(2017)最高法民申1650号裁定书


在量子公司起诉明兴达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一案中,一审法院依量子公司申请对明兴达公司进行了诉前证据保全,在明兴达公司厂房内对3台涉案给料机进行了查封,对可能涉及密点的部件贴上了封条,并当场告知明兴达公司要妥善保管查封设备等义务及相应法律后果,制作了证据保全笔录,并对保全过程进行了拍照、录像。后,明兴达公司擅自撕毁了封条,并转移、拆卸了保全查封的给料机。


最高法院认为:由于明兴达公司对被查封设备进行转移、拆卸后,其已经对能够进行同一性比对的设备进行了实质性破坏,因此无法根据被破坏后的查封设备进行特定部分工装工艺的比对。在此情况下,至少对于被诉侵权设备所反映的部分工装工艺技术秘点,明兴达公司应当承担证明其未侵害量子公司相应技术秘密的举证责任。在明兴达公司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并未侵害特定技术密点的情况下,原审法院根据证明妨碍原则认定明兴达公司实施了侵犯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并无明显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