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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法条对照表(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5-04-01 来源: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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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最新要求,结合落实专利法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启动了专利法第四次全面修改研究工作。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经与相关部门沟通,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为了更广泛地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该草案及其说明(参见附件1、2)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公众可于2015年4月2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将书面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 

  1、 电子邮件:patentlaw@sipo.gov.cn
  2、 传真:010-62083681
  3、 信函: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条法三处 邮编100088(请于信封左下角注明“专利法修改”)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条文对照
     2.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条文对照

现行专利法

专利法修改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

未变化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负责涉及专利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查处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和假冒专利行为,负责建设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促进专利信息传播与利用,依法授予专利代理师资格、审批专利代理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开展专利行政执法,查处专利侵权和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专利公共服务。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未变化

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五条

未变化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七条

未变化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八条

未变化

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九条

未变化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