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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老字号“一得阁”无效“包装盒”专利的背后纠葛

日期:2018-02-08 来源:知产力 作者:Bruce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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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挥毫泼墨,有文房四宝——笔、墨、纸、砚。这其中最耗时的可能就数研墨这道程序了——毕竟古代可没有墨汁。直至1865年谢崧岱发明了“一得阁”墨汁,毛笔书写和绘画才有了诸多便利。时至今日,“一得阁”墨汁仍是备受书画爱好者喜爱的产品,但围绕老字号“一得阁”及其产品的知识产权纠纷却在不断展开。

 

日前,“一得阁”商标权人、1980年成立的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一得阁墨业公司”),就针对另一家北京一得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一得阁文化发展公司”)所拥有的两件墨汁包装盒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

 

而就在2月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刚刚对这两起无效宣告请求做出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对“包装盒”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这两件墨汁包装盒外观设计专利,分别为“包装盒(一得阁精制墨汁 100g)”(201630524491.X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491号专利”)和“包装盒(一得阁精制墨汁 500g)”(201630524494.3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494号专利”),均由一得阁文化发展公司申请于2016年10月31日,2017年4月26日获得授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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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0524491.X号外观设计专利“包装盒(一得阁精制墨汁 100g)”(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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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0524494.3号外观设计专利“包装盒(一得阁精制墨汁 500g)”(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授权公告三个月后,2017年7月27日,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正式针对这两件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7年11月2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两起案件进行了口头审理。

 

一得阁墨业公司在两起案件中分别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若干证据,包括证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为现有设计的网页内容和一得阁文化发展公司微信公众号内容、相关民事判决书、购买“一得阁墨汁”侵权产品的过程、为“一得阁墨汁”产品网页验证真伪的过程,以及一得阁墨业公司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生产的“一得阁墨汁”产品平面照片等。此外,一得阁墨业公司还提交了其所获得的“一得阁”商标、北京市著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国之宝等相关证据。

 

一得阁墨业公司认为,这些证据可以证明涉案的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并以此为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权人一得阁文化发展公司对于部分证据的公证过程、证明目的、真实性以及其他细微部分等提出了异议。

 

值得注意的是,一得阁文化发展公司在对部分证据表达意见时表示,一得阁墨业公司是一得阁文化发展公司的股东,一得阁文化发展公司有合法授权,并未侵犯一得阁墨业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一得阁墨业公司对此不认可,认为股份已经转让,只是还没有更名。

 

截至2月6日,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所显示的信息,一得阁墨业公司仍显示为一得阁文化发展公司的法人股东之一。而据第三方企业信息查询服务提供的数据,一得阁墨业公司早在2011年就已被新增为一得阁文化发展公司的法人股东。

 

审查决定出炉:专利不具有创造性


经过审理,合议组做出了第34810号和第3478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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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491号专利的对比设计附图(来源:第3481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在第34810号审查决定中,合议组将证据5中在南京购买的“一得阁墨汁”侵权产品作为对比设计,与涉案的491号专利进行了对比判断,认为二者不具有明显区别。

 

“二者文字、图案内容、排布均基本相同,色彩相近,已经形成非常相近的整体视觉效果,二者的区别点中,对比设计正面右下角的近椭圆状图案占整体比例很小,对整体视觉效果未产生显著影响,而在对比设计未公开的涉案专利包装盒的其他面中主要为说明性及标识性内容,相对于产品正面而言,其他面一般消费者通常不太会关注,在包装盒其他内容已经使二者整体上呈现出非常相近的视觉效果的情况下,上述区别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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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494号专利的对比设计附图(来源:第3478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而在第34789号审查决定中,合议组也认为,涉案的494号专利与另一件对比设计相比,“形状比例、文字及图案、整体布局均基本相同,色彩也相近,二者整体呈现非常相近的视觉效果,差别主要在于对比设计表面附加物以及不易引起一般消费者关注的侧面部分,不足以对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二者不具有明显区别,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合议组在两份决定书中均没有对其他无效宣告理由进行评述,并据此认定涉案的两件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这两件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也意味着一得阁墨业公司成功打击了一得阁文化发展公司,清除了阻挡在自己知识产权保护道路上的两颗绊脚石。

 

一得阁墨业公司与一得阁文化发展公司究竟是什么关系?


事实上,两家公司的纠葛由来已久。一得阁墨业公司曾在自己的网站yidege.com.cn和yidegegongsi.com上以及“一得阁美术馆”“一得阁官方旗舰店”等微信公众号上发表声明,对与一得阁文化发展公司的关系和起诉一得阁文化发展公司的情况进行说明,予以澄清。

 

据一得阁墨业公司在2017年12月称,目前一得阁文化发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孟某,在2009年曾与一得阁墨业公司接触,双方投资成立了“北京一得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但在协议中一得阁墨业公司只许可一得阁文化发展公司在名称中使用“一得阁”三字,除此以外再无其他任何许可,且约定一得阁墨业公司如退出一得阁文化发展公司,则一得阁文化发展公司不得再使用“一得阁”字号,但此后却一再遭到一得阁文化发展公司的“灾难性伤害”。一得阁墨业公司斥之为“引狼入室”。

 

按照一得阁墨业公司的说法,2016年2月29日,其已将所持有的一得阁文化发展公司股权转让,退出了一得阁文化发展公司,但此后一得阁文化发展公司在要求确认股权转让无效但一审、二审均被法院驳回的情况下继续使用“一得阁”字号。

 

2017年5月,一得阁墨业公司就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了包括一得阁文化发展公司等共10家公司,称10家被告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一得阁”商标及字号作为企业名称进行生产经营,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及字号,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0家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判令一得阁文化发展公司修改网络域名,同时还向部分被告索赔共计180万元。

 

此后,被告一得阁文化发展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起管辖权异议,但被海淀法院裁定驳回。该案目前仍在审理当中。

 

除了此次专利无效宣告以外,双方还在商标上存在一系列纠纷。一得阁墨业公司曾针对一得阁文化发展公司在第42类艺术品鉴定、书画刻印艺术设计等服务上注册的第9835028号“一得阁”商标,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7年11月做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一得阁的知识产权保护之路任重道远


除了与一得阁文化发展公司之间的知识产权纠葛之外,一得阁墨业公司近年来也没少在全国多地提起过多起商标侵权诉讼。根据公开裁判文书数据显示,仅自2016年以来一得阁墨业公司已经有200起左右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获得法院判决,其中多数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或部分支持。

 

挥毫泼墨原本是温文儒雅之事,奈何方寸间的小小墨汁盒背后却是多有争执。百年中华老字号一得阁正在以前所未有的力度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这一进程或许在未来一段时期内只会增不会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