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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与文化视野下的著作权起源

日期:2023-12-25 来源:中国版权杂志社 作者:余俊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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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只有综合考量技术、文化等因素,才能提炼出著作权诞生之道。在技术层面,判断技术作用的关键是看知识媒介“中等匮乏”条件是否形成。在纸的使用普及后,这一条件就已达成,而不是在印刷术发明之后。西方学者特别强调印刷术对于著作权诞生的前提性价值,是因为造纸术在欧洲的传播依附于印刷术的普及;知识媒介“中等匮乏”条件在欧洲的促成,根源于印刷术,而非造纸术。在文化层面,欧洲启蒙运动中涌现的知识理论以及个人主义的认识论变革,对于西方著作权制度的诞生具有先决意义。就中国而言,随着纸的普及以及人性作者观的建构,孕育著作权的技术和文化条件在魏晋南北朝首次实现了历史性的交汇融合,可以据此推定中国著作权起源于魏晋南北朝。这一结论也可以从魏晋南北朝社会结构的变化中得到支持,作者与著作的关系已经发生了质变并且获得了社会体制的接纳和认可,足证著作权在魏晋南北朝的诞生拥有坚实的正当性基础。


关键词:著作权;造纸术;印刷术;作者;魏晋南北朝


著作权的起源,是中外学者都饶有兴趣的一个问题。在我国,从改革开放之初决定起草《著作权法》开始,就有众多学者加入了这一问题的讨论。大体而言,学者们的论证可以分为“技术主义”和“文化主义”两个视角:“技术主义”视角以印刷技术为起点,认为著作权的产生与印刷术相联系,而中国是活字印刷术的故乡,所以中国古代必定有著作权;“文化主义”视角以文化解释为分析工具,认为中国古代的政治文化或者社会文化与现代著作权存在着根本的冲突,所以中国古代无著作权。


本文认为,著作权是一项调整人类知识交流与合作关系的社会建构。技术只是影响社会关系的一个因素,但未必是著作权产生的先决条件。作为一项社会建构,著作权必然离不开相匹配的社会文化和理性基础,以便在社会结构中获取正当性来源。单一的技术或者文化视角,都难以把握著作权产生的基本规律。只有综合考量技术、文化等多重因素,才能提炼出著作权诞生之道。


一、印刷术与造纸术在著作权起源中的作用比较


(一)判断技术作用的关键是“中等匮乏”条件的形成


著作权起源于人为的措施和设计,它是人类知识交往与合作的产物。人类之间的合作只有在满足特定的物质条件时,才是既可能又必需的。这个条件就是“中等程度的匮乏”,即物质资源必须处于极度匮乏与绝对充裕之间。极度匮乏的条件下,个人的基本需求都无法得到满足,也就不可能开展有效的合作。绝对充裕的条件下,每个人的需求都可以获得满足,也就不需要开展合作。就著作权制度而言,物质条件的“中等程度匮乏”主要指的是知识媒介的中等稀缺。


现实中,只有当无体的知识被固定于有体的媒介并成为一种知识产品后,如图书、绘画等,它才能被人们所获得和感知,进而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自从私人著述兴起后,知识本身的稀缺性呈下降趋势,但知识媒介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都属于极度稀缺的物品。以中国古代为例,最早用于书写的材料主要是竹简、木牍、缣帛,这些媒介的共同特点是绝对稀缺而且笨重,如《后汉书》曰:“缣贵而简重,并不便于人。”因而,在这样的时代并不具备产生著作权的物质条件。只有当知识媒介从极度匮乏转向中度稀缺时,才有可能构设出著作权赖以产生的物质生活关系。而要实现知识媒介稀缺性的巨变,唯有依靠技术力量的突破。所以,在著作权起源的视阈下讨论技术的作用,关键是看技术能否促使知识媒介“中等匮乏”条件的形成。


(二)知识媒介的“中等匮乏”在纸普及时已经形成


在古代文化交通的各种成就中,没有一种发明是可以和造纸术及印刷术的重要性相比的;二者对现代文明皆有非常深远的影响。甚至在现代的日常生活中,虽然另有其他各种传播媒介,但至今都还不能代替纸和印刷术所具有的基本功能。不过,就造纸术和印刷术在中国的发明进程而言,二者并不是齐头并进的,而是在时间上相隔甚远。一般认为,造纸术起源于秦末至西汉初。东汉时,蔡伦改良了造纸术。印刷术的出现则要晚得多。据明代学者胡应麟考证:“雕本肇自隋时,行于唐世,扩于五代,精于宋人。”也就是说,印刷术的流行是从公元8世纪左右开始。此时,距离纸的发明已经过去了一千余年,距离蔡侯纸的改良也经过了六百余年。所以,在讨论著作权的起源时,要谨防把造纸术和印刷术的作用混为一谈,二者在作用机制和发明时间上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那么,在造纸术发明以来至印刷术流行的这几百年间,是否达到过知识媒介的“中度稀缺”状态呢?秉持“技术主义”路线的学者对此持否定态度。他们认为,“在只能手抄作者原著的年代里,不会发生版权问题,而活字印刷能够使原著以更简单和便宜的途径传播,就必然发生版权问题。”实际情况到底如何,可以从当时的史书记载一窥端倪:例如,《后汉书》记录了东汉前期思想家王充因家贫无力买书而去书店读书学习的典故:“充少孤,乡里称孝。后到京师,受业太学,师事扶风班彪。好博览而不守章句。家贫无书,常游洛阳市肆,阅所卖书,一见辄能诵忆,遂博通众流百家之言。”这个典故说明,在王充生活的东汉前期,书店已经较为常见,公众接触知识媒介的便利性大大提高。但此时的知识媒介应该还是以简牍为主,因为根据《后汉书》的记载,东汉末年史学家荀悦年轻时也是“家贫无书,每之人间,所见篇牍,一览多能诵记。” “篇牍”即以竹木为载体的书籍。可见,即便蔡伦在东汉中期已经改良了造纸术,但到了东汉末年,大量的图书仍以简牍为媒介。


进入魏晋南北朝时期,知识媒介的形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据《晋书》记载,西晋文学家左思构思十年,终于完成《三都赋》,引来“豪贵之家竞相传写,洛阳为之纸贵。” “洛阳纸贵”的成语因此而得名,可见当时已把纸作为图书复制和流通的主要媒介。此外,南朝梁文学家刘峻应萧秀之请撰写的大型类书《类苑》,“书未及毕,而已行于世。”足见当时不仅图书的传抄速度很快,而且图书的流通十分活跃。在这样的条件下,知识媒介不再极度稀缺,否则不可能达到“书未及毕,而已行于世”的状态。我们可以推定,在纸的使用普及后,知识媒介的“中等匮乏”就已经形成,而不必等到印刷术的发明。


(三)西方忽略造纸术的影响有其特定的原因


坚持“技术主义”路线的学者之所以把我国著作权的起源与印刷术挂钩,很大程度上是受了西方学者的影响。据《不列颠百科全书》对“版权法”的介绍:“现代版权观念诞生于十五世纪末期,是古登堡发明的印刷术扩展到全欧洲以及由于宗教骚乱导致文艺复兴和基督教革新运动的产物。国内学者多以这一条目为依据来强调印刷术对于著作权产生的前设意义。这也是目前西方学者依然普遍坚持的观点,如美国学者罗斯认为,著作权制度“是随着印刷机的产生、中世纪晚期至文艺复兴早期作者身份的个体化,以及17、18世纪商业社会的高度发展而产生的。”


实际上,西方学者在著作权史论中一味强调印刷术的作用,而几乎从不提及造纸术,有其特定的原因。据介绍,欧洲的造纸术是经由阿拉伯而从中国引入的,西班牙、法国和意大利是造纸术在欧洲传播的最早的转运站。德国印刷业一度在欧洲领先,但用纸主要由意大利及法国供应。英国造纸时间较晚,主要使用从西班牙进口的纸。造纸术之所以在13—14世纪后才开始在欧洲流传,是由于欧洲文艺复兴、宗教改革运动兴起后,逐渐由封建制度向资本主义社会演变。在这一巨大的社会结构的变革中,思想文化交流、政治经济联系都在日益加强,社会结构的变化使得社会对书写材料的需求结构也发生了改变。这时,早已传入阿拉伯和南欧地区的中国造纸术才在欧洲普及开来。从表1可以看出,造纸技术在欧洲的兴起,几乎是和印刷术同步的。德国是欧洲第一个采用活字印刷术的国家,但只比其建立第一家造纸厂晚半个多世纪。英国第一家印刷厂设立的时间甚至还早于第一家造纸厂建立的时间。并且,欧洲主要国家各自采用印刷术的时间也相差无几,从最早的德国到相对较晚的英国,前后也不过只相隔了26年。很明显,随着欧洲中世纪后期社会结构的变化,其对印刷术的需求呈现短期爆发的状态,而造纸术在欧洲的普及则是依附于印刷术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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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欧洲的这一发展过程与中国恰好完全相反。中国早在汉代就发明了造纸术,但直到唐宋才发明出印刷术,前后历经一千余年。这就可以解释,为何西方学者特别强调印刷术对于著作权诞生的前提性意义,而对造纸术的影响却不甚关心。同时也说明,知识媒介“中等匮乏”条件在欧洲的促成,主要是源于印刷术,而非造纸术。


二、理性主义和人文精神对于著作权诞生的先决意义


(一)西方著作权制度是欧洲启蒙运动的产物


“现代知识产权的概念——一种认为人可以拥有自己思想的观念——是欧洲启蒙运动的产物。”18世纪初期,欧洲人的文化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们的阅读习惯从精而深过渡到了广而泛,中产阶层的读者也开始兴起。这两方面的变化最终带来了18世纪印刷行业的兴盛。随着市场需求的急剧扩大,作者们不再满足于把手稿出售给出版商,而进一步寻求仅出售某个版本的“权利”。这就引发了欧洲各国出版体制的变革,并促使欧洲各国的哲学家们在认识论上开始重新思考知识的来源和用途。


一种观点是洛克等人提出的知识主观主义立场以及与此相适应的作者对自己的思想享有自然权利的结论。在《人类理解论》一书中,洛克提出,“我们的一切知识都是建立在经验之上的,而且最后是导源于经验的。”假如所有的知识都来自人的感官活动,那么,神灵的启示将不再发挥任何作用。在欧洲大陆,德国启蒙运动时期的作家莱辛也认为,作者独特的个性是思想成为财产权的源泉。此后,费希特对实体和非实体图书,思想的内容和形式的区分在著作权新理论的构建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些著作权新理论建立在思想的独特表达方式具有自然财产权这一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思想本身之上。另一种观点是法国数学家和哲学家孔多塞提出的知识客观主义立场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功利主义理论。孔多塞主张,思想并不是个人智力的创作,也不是通过皇室权威加以管制的上帝恩惠。思想存在于自然之中,对每个人来说都是平等的,能同时为所有人使用。思想从本质上看是社会的,它不是个人创作的,而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孔多塞认为,授予个人对思想的权利没有任何社会价值。


两种相互冲突的哲学理论发展成了两种相互对立的法律解释。支持孔多塞客观主义立场的法律思想家精心设计了功利主义理论,该理论认为,个人对思想不享有自然财产。授予个人独特的表达方式以专有权之所以被认为是正当的,是因为这是鼓励新思想的产生和传播的最好的法律机制,是对公众大有裨益的。与此相反,支持洛克和费希特等人主观主义立场的思想家则认为,个人对思想享有永久财产是一项自然权利,该项权利得到法律的承认仅仅是以法令的形式对一项普遍自然权利的认可。整个18世纪,欧洲各国都在为采用哪个原则争论不休。例如,英国于1710年颁布的《安娜女王法令》实际上就是两派之间艰难妥协的产物,即以书商公会及作者自然权的支持者为一派与以盗版商和“公众利益”的支持者为另一派。


(二)作者主体性建构是催生著作权的核心因素


“作者是著作权的核心”。西方著作权传统中的“作者”概念,在历史上有一个从写者(writer)到作者(author)转变的过程。在文艺复兴时期和18世纪前半期,“作者”由两个不同的概念拼凑而成:作者首先是“工匠”。他依照既定的规则,利用传统的材料,尽力满足客户的需求。但有时,把作者称为“工匠”则有失公平。当写者设法超出标准完成任务时,已经不限于技能的要求。为了解释这一现象,一个新的概念被引入——作者是受到了沉思,甚至上帝的“启示”。但无论是视为“工匠”,还是受到了上帝的“启示”,文艺复兴以及新古典主义时期的“写者”都只是一个工具或者手段。


到了18世纪,学者们逐渐从两个方面放弃了上述关于“写作”的“混合模式”。首先,为了强化“启示”的作用,他们尽可能地弱化“技能”的因素;其次,他们将“启示”的源动力内部化。亦即“启示”是源于“写者”自身,而非外部力量,并根据“原创的天才”之意来解释“启示”的内涵。结果就是“受启示而作的作品”成了“写者”独特生产的产品及财产。此时,“写者”就成了“作者”。


作者主体性的建构也标志着法律对待无体财产的方式以及将该法律组织起来的方法发生了重大改变,这被认为是现代知识产权法和前现代知识产权法之间最重要的一个差异。


三、技术与文化条件在魏晋南北朝的历史性交汇融合


(一)纸在社会生活中首次普及


中国各种书写材料之使用,大致可分为三期:(1)竹简、木牍:自上古至公元3世纪或4世纪;(2)缣帛:自公元前6世纪或公元前5世纪至公元5世纪或6世纪;(3)纸:自公元前后直至现代。就此可以推定出,纸出现后,竹木纸并行了约三百年,到了公元3—4世纪,纸才完全取代了竹简、木牍,并首次在文艺创作和日常生活中普及。而公元3—4世纪正处于魏晋时期,也就是说,纸在中国的普及是从魏晋尤其是两晋开始的。


例如,三国魏文帝曹丕曾将自己的作品《典论》用帛和纸各抄写一份,帛本赠给孙权,纸本则赠予张昭。可见这时帛、纸并存。进入东晋,葛洪在其《抱朴子》中记载:“益破功日伐薪以给纸笔,就营田园处,以柴火写书。坐此之故,不得早涉艺文。常乏纸,每所写,反覆有字,人鲜能读也。”可以看出,纸在东晋时已经进入了寻常百姓家。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竹简、木牍都没有完全退出历史的舞台。直到东晋末叶恒玄代晋自立后下令:“古无纸,故用简,非主于敬也。今诸用简者,皆以黄纸代之。”从此,中国彻底进入了纸写本时代,而这一时代的起点是魏晋。正是随着纸在魏晋南北朝成为了主要的书写材料,知识媒介的“中等匮乏”条件同步达成,并奠定了著作权产生的关键物质基础。


(二)人性作者观首次完成了建构


“作者”的概念,在汉语中古已有之,但最初的本意为“圣人”,如《礼记·乐记》记载:“作者之谓圣,述者之谓明。明圣者,述作之谓也。”此后,战国末期思想家荀子在中国历史上首次发现了“人”,并首次把“作者”的外延扩大到了“圣人”以外的人身上。如《荀子·正论第十八》说道:“故作者不祥,学者受其殃,非者有庆。”其中的“作者不祥”之“作者”指的就是“作世俗之说者”。荀子的思想,延续到了汉代。司马迁和班固等人在荀子的启示下先后创造了“著作”“著述”等词,并逐步建立起与“作者”的联系。王充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著作者”的概念,即“著作者为文儒,说经者为世儒”,并认为文儒的地位高于“述而不作”的世儒。这就为个体的自由创作提供了理论依据,为一般儒者通过创作而成为“作者”提供了理论依据。


进入魏晋南北朝,“作者”概念的人性意蕴较之王充的时代又有了新的突破。曹丕在《典论》中提出,“盖文章,经国之大业,不朽之盛事。年寿有时而尽,荣乐止乎其身,二者必至之常期,未若文章之无穷。是以古之作者,寄身于翰墨,见意于篇籍,不假良史之辞,不托飞驰之势,而声名自传于后。”此处,曹丕直接把“文章”与“作者” 对应了起来。也就是说,只要是文章创作者,均可以称为作者,从而打破了自古以来“圣人”对“作者”概念的“独占”,使“作者”的认定与“创作行为”建立起直接的联系。并且,曹丕所说的“文章”,主要指的是“四科八体”,即“奏议、书论、铭诔、诗赋”。这些文体更需要也更能够凸显作者的文采和个性特征。可见,曹丕的作者观是一种人性作者观,它把人性作为创作的源泉,使著作植根于人性的土壤。这契合了文学史上“个人情趣合法化”的过程。


至此,经过上千年的思想孕育和突破,人性作者观在魏晋南北朝首次得以正式确立。这一作者观建立于“人性”对“圣性”的取代和超越,它将作者和创作牢牢地建立于人性的基础,宣告了中国独特的个性化“特别时刻”(privileged moment)的来临。这一时刻在中国降临的时间早于西方一千余年。


四、结论:中国著作权起源于魏晋南北朝


随着纸的普遍使用以及人性作者观完成了建构,孕育著作权的技术和文化条件在魏晋南北朝首次实现了历史性的交汇融合,为著作权的诞生奠定了充分的物质和精神基础。我们有理由推定,中国著作权正式起源于魏晋南北朝。对此结论,本文还有两个方面的有力证据: 


(一)作者与著作的关系在魏晋南北朝发生了质变


著作权体现的是以知识媒介的传播和流通为表征的知识合作关系,这一关系的深层逻辑是作者与著作之间建立起了稳定的利益关系。判断该利益关系稳定与否的常态化机制则是著作之上的署名。在历史上,最早的署名是和书名混同的,如《孟子》《老子》等。到了汉晋,书名与署名分离,逐渐形成了通过在著作上署名来表彰作者身份的传统,并发展为现代著作权法上的作品署名规则。这一传统的历史起点,最早可以追溯至魏晋南北朝。


以《隋书·经籍志》记录的经部《易》类文献为例:该书总共收录图书69部。其中,只有6部著作没有署名。剩余63部著作中,25部题署“某某注”,1部署名“某某传”,3部题署“某某章句”,3部采取署名和书名合一的方式,31部署名“某某撰”。并且,31部题署“某某撰”的古书多撰写于东晋以后。很明显,著作署名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有了不同于以往的质的变革:一是从署名的普及性上看,魏晋以后的作者都很注重在著作之上的署名,几乎没有作者会放弃署名的权利。足证作者已经对著作产生了很强的所有权观念,著作被作者视为当然的私有物。二是从署名的方式上看,魏晋之前曾出现过的“某某注”“某某传”“某某章句”等不同方式,到魏晋之后都改为了“某某撰”,可以看出作者们已经把著作视为了创造的产物。三是从署名的统一性上看,魏晋以后的作者之所以不约而同地采用“某某撰”的方式,说明作者群体已经将个人对著作的所有权观念和表征方式转化为了普遍的社会观念,形成了固定的社会机制,并再现为普遍的社会行动。否则,不可能出现如此整齐划一的署名方式。毫无疑问,这种普遍的、统一的社会观念和行动就是著作权观念和行动。


(二)魏晋南北朝的社会体制认可了质变之后的作者与著作的关系


著作权要在一个社会中立足,它的全部合法性只能来自社会体制的认可。从诸多事例可以看出,魏晋南北朝时期,整个社会对作者与著作关系的认同不仅与前朝迥然不同,而且与今日也相差无几。


例如,《汉书》曾记载西汉时期淮南王刘安作《离骚传》的故事:“使为《离骚传》,旦受诏,日食时上。”几十年后,司马迁在写作《史记·屈原贾生列传》时,其中有一段赞美屈原的话引用了刘安的《离骚传》,即:“《国风》好色而不淫,《小雅》怨诽而不乱。若《离骚》者,可谓兼之矣。……蝉蜕于浊秽,以浮游尘埃之外,不获世之滋垢,皭然泥而不滓者也。推此志也,虽与日月争光可也。”但司马迁在文中并未交代这段话的原作者和出处,说明汉代还没有产生尊重他人著作的著作权观念。同样是刘安的这段话,到了魏晋南北朝却享受了不同的“待遇”。南朝文学理论家刘勰在《文心雕龙·辨骚》中也引用了《离骚传》的这段话:“昔汉武爱《骚》,而淮南作《传》,以为:‘《国风》好色而不淫,《小雅》怨诽而不乱,若《离骚》者,可谓兼之。蝉蜕秽浊之中,浮游尘埃之外,皭然涅而不缁,虽与日月争光可也。’”与司马迁不同的是,刘勰在句子的开头就清楚标明了作者和著作名称。


从刘安、司马迁、刘勰所处的年代来看,司马迁和刘安都生活在西汉时期,前者只比后者晚生30余年,不可能不知道刘安作《离骚传》的史实。他之所以在写作中径直引用而未作任何说明,唯一的解释是当时还没有著作权观念,社会价值系统没有要求他在使用他人著作时还需要注明出处。而刘勰尽管晚于刘安500多年,但由于著作权传统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已经成型,社会价值系统和社会体制已经认可了作者对于著作的所有关系,所以即便前人的著作完成于几百年前,他仍然注意在创作实践中给予足够的尊重。这正是著作权信仰的力量!


综上,中国著作权的历史之所以溯源至魏晋南北朝,是因为在技术与文化等多重因素的作用下,魏晋南北朝首次形成了适于著作权生长的社会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