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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对专利的驳回决定,并坚定认为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某药物具有某药理活性的文本(背景技术的文本描述,未公开任何实质性方案和技术效果),而认为现有对某药物在所述药理活性下的申请不具有创造性。正在处于复审申请阶段,请求律师帮助。
陶智杭 其他
在知识产权案设置关键词导流案件中,如何举证证明平台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您好!
您可以通过平台官方投诉通道提交书面投诉材料,要求平台屏蔽涉嫌侵权的关键词,并保留投诉凭证。
若平台收到投诉后未在合理期限内采取必要措施,您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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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强 专利
问下,公司将专利实施普通许可与其他公司,合同备案了。合同有写明转让金额,但其他公司实际资金支付30%与公司,作为专利职务发明人若起诉公司要求支付专利实施许可金额的50%, 这样有效吗,还是只能要求已支付金额的50%
您好!
首先,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据此,在职务范围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权归单位所有,而非发明人个人。
在单位作为专利权人的基础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这表明,职务发明人依法享有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关于奖励与报酬的具体确定方式,《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同时,第九十三条补充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4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500元。”因此,您需首先查看是否与单位就专利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有过约定,或单位规章制度中是否有相关规定;若均无,则可依据上述条款主张最低标准的奖金。
关于报酬数额的确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的报酬。”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一)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需要注意的是,您作为职务发明人直接要求支付“专利实施许可金额的50%”作为报酬,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因为,法律规定的计算基数是“许可净收入”(即扣除相关成本后的实际收益),而非合同约定的总金额,因此该诉求在司法实践中大概率无法得到支持。
对于“要求支付已支付金额50%”作为报酬的诉求,原则上可行,但应扣除相关成本;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发明创造的实际贡献、公司在专利申请与维护中的投入、行业惯例等因素,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结合具体案情判定最终报酬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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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胡鑫 版权
我想将舌尖上的中国片头曲用于自家餐饮店的宣传片中,请问可以吗
您好!
您要想使用受法律保护的作品,须经著作权人许可,否则即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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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小模 其他
咨询单位名称是否有侵权行为
您好!
您可以来电或来信介绍具体情况,我们的知识产权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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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成 版权
咨询设计是否涉及抄袭侵权
李 商标
处方药的商品名注册为商标,能否将该商标用于非处方药、医疗器械等其他商品上,如果商标的注册种类都满足
您好!
经过我们的初步研究,如果您的商标注册种类都满足的情况下,原则上具有法律可行性,但是即使你的商标在相关商品类别(如第5类药品、第10类医疗器械)都注册了,将原本用于处方药的商标直接用于非处方药或医疗器械上,仍然存在市场风险。
首先,商标的分类与药品分类存在差异。商标分类第5类0501小类既包括处方药,也包括非处方药,您需要根据实际需求选择需要的具体分类。我们在商标查询中,也检索到同一商标既注册了处方药类别,也注册了非处方药类别。例如,我们发现,在实际销售环节中,药店售卖的“云南白药”商品,既有云南白药气雾剂(非处方药),又有云南白药胶囊(处方药)。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区分系基于药品安全性管理需求(如《药品管理法》对处方药的审批与流通限制),而非商标法上的类别划分。目前我国《商标法》中并无处方药所使用商标不得在非处方药中使用的规定。因此,原则上,在商标注册种类满足的情况下,可以同时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上使用。
其次,原则上的可以使用,并不代表没有任何法律风险。需注意以下情况:
1.根据我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利用处方药或者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进行广告宣传。不得使用与处方药名称或者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名称相同的商标、企业字号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变相发布广告,也不得利用该商标、企业字号为各种活动冠名进行广告宣传。”该条规定了如果处方药的商标与处方药名称相同的情况下,该商标不得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变相发布广告,也不得进行广告宣传。因此,在选择商标时,需注意,处方药的商标不得为该处方药的名称,通常也不得使用相近的名称作为商标,否则无法在非处方药上使用、宣传。
2.非处方药商标在使用过程中不得利用处方药商标暗示治疗关联性或医疗权威性(如标注“原处方药配方”等),以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在决定使用同一商标前,建议您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法律评估,包括商标检索和混淆可能性分析,判断消费者是否真的会混淆商品来源。最好考虑使用子品牌或关联品牌,例如,在核心商标基础上增加后缀或前缀,或采用完全独立的新品牌。这样既能利用原有品牌的知名度,又能显著降低混淆风险。
因此,我们认为,若因同一商标的跨类使用导致消费者对药品属性产生误判,属商业宣传误导或药品标识缺陷,而非商标法管辖范畴;在使用过程中合规是关键,须严格遵守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管要求,避免因宣传不当引发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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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座 商标
需要商标复审被驳回的律师提起诉讼
刘露 其他
律师您好,想问一下IP创作领域如果为了防范未来的抄袭侵权纠纷,设计师想要创作后尽快进行著作权确权,这时候是发送给第三方(如微信、邮件等)就可以确权还是最好使用电子存证系统确权?
您好!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因此设计师创作完成后,理论上就已经拥有版权了,不需要走什么特别程序。
但问题在于发生纠纷时怎么证明自己是原创者、创作时间是什么时候。这时候传统的"发邮件或微信给自己或他人"的方法确实可以作为初步证据,但邮件可修改服务器时间,微信记录可删除或伪造,证据真实性易受质疑;且司法实践中可能被要求补强证据,如果信息不完整, 无法记录创作过程,如草图、修改版本,则难以形成完整证据链。
建议您通过电子存证系统进行证据保留,以确保后续维权更顺畅。电子存证系统通过技术手段固化创作过程与时间,其证明力显著高于自发存证,且已被司法实践广泛采纳,司法效力明确。
作为设计师,若时间充裕,可同步进行版权登记,尤其是计划商业授权时,为作品提供多重防护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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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商标
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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