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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名称被起诉,曼松
您好!
您可以来电或来信介绍具体情况,我们的商标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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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胡 版权
我们老师让我们做一个关于知识产权的小论文有什么推荐的议题吗
周芳娴 其他
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含部分判决书,这篇文章中案例3-8的判决文书查询不到,请问是未公开吗?
您好!
“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含部分判决书”这篇文章中案例3-8的判决书,目前暂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发布。若后续相关判决书公开发布,我们将第一时间上传至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确保信息及时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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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璟 商标
商标侵权问题:
荣芽:商品名
单氰胺:化学名,产品通用名称
植物生长调节剂:产品使用用途
我方公司是在“产品类别单氰胺”上注册了“荣芽”商标,侵权公司是在“产品用途类别植物生长调节剂”上注册了“荣芽”商标。植物生长调节剂有很多产品,单氰胺是其中的一个。目前情况是如果侵权公司销售,一定是销售单氰胺,以“荣芽”这个商标。如果他们的包装上既有荣芽,又有单氰胺,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国家对包装的规定,“单氰胺”及含量必须要写入标签,并要求比较大的字号。
您好!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核心问题在于对方注册商标与贵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相同或类似。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可知,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如果对方在其销售的商品“单氰胺”上使用“荣芽”商标,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商标权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直接构成侵权。
如有其他问题,您可以来电或来信作进一步垂询,我们的商标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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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贵华 专利
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对专利的驳回决定,并坚定认为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某药物具有某药理活性的文本(背景技术的文本描述,未公开任何实质性方案和技术效果),而认为现有对某药物在所述药理活性下的申请不具有创造性。正在处于复审申请阶段,请求律师帮助。
陶智杭 其他
在知识产权案设置关键词导流案件中,如何举证证明平台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您好!
您可以通过平台官方投诉通道提交书面投诉材料,要求平台屏蔽涉嫌侵权的关键词,并保留投诉凭证。
若平台收到投诉后未在合理期限内采取必要措施,您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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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强 专利
问下,公司将专利实施普通许可与其他公司,合同备案了。合同有写明转让金额,但其他公司实际资金支付30%与公司,作为专利职务发明人若起诉公司要求支付专利实施许可金额的50%, 这样有效吗,还是只能要求已支付金额的50%
您好!
首先,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据此,在职务范围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权归单位所有,而非发明人个人。
在单位作为专利权人的基础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这表明,职务发明人依法享有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关于奖励与报酬的具体确定方式,《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同时,第九十三条补充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4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500元。”因此,您需首先查看是否与单位就专利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有过约定,或单位规章制度中是否有相关规定;若均无,则可依据上述条款主张最低标准的奖金。
关于报酬数额的确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的报酬。”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一)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需要注意的是,您作为职务发明人直接要求支付“专利实施许可金额的50%”作为报酬,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因为,法律规定的计算基数是“许可净收入”(即扣除相关成本后的实际收益),而非合同约定的总金额,因此该诉求在司法实践中大概率无法得到支持。
对于“要求支付已支付金额50%”作为报酬的诉求,原则上可行,但应扣除相关成本;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发明创造的实际贡献、公司在专利申请与维护中的投入、行业惯例等因素,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结合具体案情判定最终报酬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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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胡鑫 版权
我想将舌尖上的中国片头曲用于自家餐饮店的宣传片中,请问可以吗
您好!
您要想使用受法律保护的作品,须经著作权人许可,否则即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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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白小模 其他
咨询单位名称是否有侵权行为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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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成 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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