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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留言
方玖
发表于 2024-04-23 10:38:22
[商标]
您好,房产企业拟举办一场商品促销活动以促进房产销售,促销销售商品为某知名商超品牌的产品,并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了其文字商标(类似于xx产品特卖会或xx特卖会),请问这是否构成商标权性使用?是否属于对商标权的侵犯
您好!
首先,须判断贵司的促销、宣传中对于所述商标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
商标性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因此,贵司在促销活动广告宣传中使用某品牌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
其次,须判断贵司的商标性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权利用尽原则,当附有商标的商品首次出售后,商标权人不得再以商标侵权为由阻碍商品的后续流通。所谓权利用尽原则,又称为权利穷竭原则或首次销售原则,即知识产权所有人或经其授权的人一旦将知识产权产品合法地投放市场,权利人对这些产品的进一步控制权即被认为用尽或穷竭。因此,在促销活动中对某品牌商品二次销售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但是,若您的广告宣传行为超出了合理限度,可能使消费者对贵司与该品牌的关系等产生混淆误认,则可能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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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志强
发表于 2024-04-08 10:36:11
[商标]
正对网络上的侵权信息,需要出具一份相对应的律师函,有空回电详谈。
您好!
根据您电话介绍的情况可知:集团公司与旗下子公司相互独立经营,子公司使用母公司的注册商标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与合作伙伴产生纠纷,合作伙伴在网络上发布讨债信息,使用了母公司的注册商标。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若合作伙伴在网络上发布、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损害了母公司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则对母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可以委托律师发函警告,或采取进一步法律手段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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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黎丽
发表于 2024-03-30 17:00:59
[专利]
您好,我们准备对于非遗进行文创,主要是使用非遗的形状样子但是改变非遗的原材料以及用途,然后申请专利,不知道应该申请哪种专利?以及会不会涉及到侵权呢?如果取得了非遗传承人的许可是否就不算侵权呢?
您好!
专利共有三种类型:1.发明专利: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2.实用新型专利: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3.外观设计专利: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外观设计需要具有新颖性、实用性并富有美感。您可以根据您非遗文创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非遗可能受到知识产权保护,其中包括:由非遗派生出的能够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老字号”注册商标;符合专利法要求的非遗申请并获授权的专利;某些传统技艺、中药配方等受到商业秘密的保护。
在不侵犯他人上述在先权利的情况下,使用非遗形状但改变其原材料及用途制作文创产品的行为一般不构成侵权。但建议您在使用、销售文创产品时表明所参考的非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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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冷倞
发表于 2024-03-18 14:49:41
[版权]
您好;我们正在开发一个App,主要功能就是收集一些公众号的文章链接,供用户浏览。这个体验跟用手机浏览器打开文章是一样的。我们使用的是公众号文章的原始链接,不做任何修改、也没有使用Rss的爬虫等技术。就是手工筛选上传。同时也标明了作者的名字和头像。不知道这种情况是不是属于侵权,以及有没有继续做下去的必要。现在有点纠结。
您好!
您所开发的APP提供的是深度链接服务(深度链接,是指设链网站所提供的链接服务使得用户在未脱离设链网站页面的情况下,即可获得被链接网站上的内容),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及在先判例,在公众号文章内容不侵权时,您提供的服务不构成侵权;在公众号文章内容侵权时,若您对该侵权行为明知,或在得到著作权人的警告后未及时采取删除、断开连接等技术措施的情况下,则应当承担间接侵权的责任。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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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丁俊雄
发表于 2024-02-21 13:11:08
[版权]
您好!我在youtube的发布自己的影视版权作品被侵权,对方起诉地址是菲律宾国家,我将如何维权。
您好!
您可以直接向YouTube平台举报,要求平台删除侵权作品。或者,若侵权行为给您造成了较大损失,您也可选择向法院起诉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您可以在中国境内向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之诉进行维权。
在我国境内访问YouTube,需要借助于“翻墙”软件。根据相关在先判例,通过翻墙软件获取的证据通常亦属于合法证据。通过公证,使用“翻墙”软件取得的证据,大多数情况下能得到法院认可。因此,您可以选择中国法院起诉侵权人。但是,由于侵权人处于菲律宾,后续的文书送达以及执行可能存在一定困难。
另外,您也可以选择向菲律宾法院起诉侵权人,但诉讼成本可能较高。
综上,建议您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给您造成的损失、维权成本等因素,合理选择适当的维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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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钱早
发表于 2024-01-23 11:27:38
[其它]
请问公司A设计了零件,并未申请专利,将其设计图纸交予工厂生产,工厂将其售卖给公司B使用,请问是否侵权?零件的设计图纸是否享有著作权
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因此,零件的设计图纸享有著作权。
A公司未就其设计的零件申请专利,则不具有专利权,工厂和B公司不构成专利侵权。
著作权法不保护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因此,工厂将图纸生产成零件的行为不侵犯A公司对设计图纸的著作权。
若A公司对设计图纸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工厂违反双方明确约定或根据交易习惯等默示的保密义务,依照该图纸生产零件并出售给B公司,则工厂侵犯了A公司的商业秘密权。
此外,若A公司与工厂签订的协议中有不得向第三人出售等条款,则工厂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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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性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因此,贵司在促销活动广告宣传中使用某品牌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
其次,须判断贵司的商标性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权利用尽原则,当附有商标的商品首次出售后,商标权人不得再以商标侵权为由阻碍商品的后续流通。所谓权利用尽原则,又称为权利穷竭原则或首次销售原则,即知识产权所有人或经其授权的人一旦将知识产权产品合法地投放市场,权利人对这些产品的进一步控制权即被认为用尽或穷竭。因此,在促销活动中对某品牌商品二次销售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但是,若您的广告宣传行为超出了合理限度,可能使消费者对贵司与该品牌的关系等产生混淆误认,则可能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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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外观设计需要具有新颖性、实用性并富有美感。您可以根据您非遗文创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非遗可能受到知识产权保护,其中包括:由非遗派生出的能够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老字号”注册商标;符合专利法要求的非遗申请并获授权的专利;某些传统技艺、中药配方等受到商业秘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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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您可以在中国境内向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之诉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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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因此,零件的设计图纸享有著作权。
A公司未就其设计的零件申请专利,则不具有专利权,工厂和B公司不构成专利侵权。
著作权法不保护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因此,工厂将图纸生产成零件的行为不侵犯A公司对设计图纸的著作权。
若A公司对设计图纸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工厂违反双方明确约定或根据交易习惯等默示的保密义务,依照该图纸生产零件并出售给B公司,则工厂侵犯了A公司的商业秘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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