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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法院:“亚马逊”刷单案维持原判,分工刷单构成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2025-07-02 来源:知产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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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亚马逊商城系大型跨境电商平台,由美国亚马逊公司运营。某某公司为WS网的ICP备案主体。公众通过WS网“登录”选项可跳转至P网。亚马逊商城的卖家可在P网注册成为会员并完成充值(收费主体为某某公司),此后可在P网上发布商品推广信息,并设置向买家返现的金额。按照是否需要买家添加商品评论,商品推广信息可区分为免评单和留评单。卖家发布商品推广信息后,相关信息会同步展示至ER网、ER客户端(运营主体均为某某公司的关联公司MG公司),亚马逊商城的买家可通过ER网查看到相关信息,并可通过ER网向卖家发送申请。此后,卖家可通过P网查看买家既往添加商品评论的信息后,决定是否同意买家的申请。如买家申请获得同意,即可至亚马逊商城下单购买商品,并通过ER网向卖家提交单号。经卖家确认后,免评单买家可立即获得商品返现及佣金;留评单买家可立即获得商品返现,并可在发布“五星评论+15字以上描述”且被审核通过的情况下获得佣金。WS网、P网还为卖家提供催评及劝导买家将差评修改为好评等有偿服务。

裁判要旨

某某公司以“推广商品信息”为基础,通过自己运营的卖家侧平台WS网、P网及其关联公司运营的买家侧平台ER网组织买卖双方建立连接关系并进行虚假交易,提供帮助他人实现虚增商品销量、虚假商品评论、催评、差评修改为好评等业务,行为实施方式较既往类似行为更隐蔽。上述服务导致他人销售商品在亚马逊商城中呈现的评论与消费者的真实评价、真实想法不完全吻合,足以起到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效果,影响消费者的判断,已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且有损亚马逊商城的市场信誉,扰乱了亚马逊商城的商品评价体系、亚马逊商城内部各商家的竞争关系及商家参考商品评论后对商品升级改造的可行性,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结果:

一、被告上海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亚马逊股份有限公司(AMAZON.COM,INC.)、亚马逊服务有限责任公司(AMAZON.COM SERVICES LLC)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合计人民币100万元;
二、被告上海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经济日报》中缝以外版面刊登一次声明,另在雨果跨境网(www.cifnews.com)、亿邦动力网(www.ebrun.com)首页连续十五日刊登声明,消除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原告亚马逊股份有限公司(AMAZON.COM,INC.)、亚马逊服务有限责任公司(AMAZON.COM SERVICES LLC)造成的不良影响(相关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三、驳回亚马逊股份有限公司(AMAZON.COM,INC.)、亚马逊服务有限责任公司(AMAZON.COM SERVICES LLC)的其余诉讼请求。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2025年6月30日,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附件:(2023)沪0109民初19507号一审判决书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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