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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驰名商标获跨类保护,被告混淆使用标识及语音指令构成侵权

发布时间:2025-07-01 来源:知产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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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第8228211号“小米”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其小米品牌智能产品语音唤醒词“小爱同学”自2017年诞生以来,被内置搭载在众多电器产品中。蒲某某、沐乐科技公司在淘宝店铺名称、商品标题、商品品牌、关键词搜索中使用“小米淼”“小米官”“小米”标识,同时在产品中使用“xiaoaixiaoai”语音唤醒。小米公司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第8228211号“小米”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在产品中使用“xiaoaixiaoai”语音唤醒与小米公司“小爱同学”的语音呼叫的主要部分一致,二者无明显区分特征,容易引人误认为是小米公司的产品或者与小米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故蒲某某、沐乐科技公司销售的电动晾衣架产品使用的“xiaoaixiaoai”语音指令属于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要旨

一、诉争权利商标自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时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本案中,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为证明其核定使用在第9类“便携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可视电话;手提电话”商品上的第8228211号“小米”注册商标驰名,提交了以下四方面证据: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销售小米手机和智能家电产品2011年-2021年的销售收入情况证据;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对诉争商标及商品的宣传推广、报道证据;小米品牌自创立起持续享有的市场声誉证据;诉争商标曾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证据,以上证据可以证明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对其第9类“便携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可视电话;手提电话”商标进行了持续广泛地使用,其手机商品市场份额大、销售区域广;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对前述商标及商品进行了持续的宣传推广,资金投入大;前述商标及商品获得了良好的市场声誉,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案涉核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的诉争商标经过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的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该权利商标自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时已构成驰名商标。

二、蒲某某及沐乐科技公司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一)蒲某某、沐乐科技公司在淘宝店铺名称、商品标题、商品品牌、关键词搜索中使用“小米淼”“小米官”标识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中,蒲某某经营名称为“小米淼官旗自营店”的淘宝店,销售的5个电动晾衣架商品标题中均使用了“小米淼”,其中一款商品品牌为“小米官”。沐乐科技公司经营名称为“小米淼旗自营店”的淘宝店,销售的3个电动晾衣架商品标题中均使用了“小米淼”。同时,在淘宝店铺首页输入“小米自动晾衣架”,显示商品搜索结果有“小米淼电动晾衣架……”“小米淼智能电动晾衣架……”,前述两个商品链接均属于蒲某某经营的“小米淼官旗自营店”所销售的商品,前述设置关键词搜索的行为系将标识用于广告宣传、展览等相关的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属于商标使用。蒲某某、沐乐科技公司销售的电动晾衣架与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案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不同类别,蒲某某、沐乐科技公司在淘宝店铺名称、商品标题、商品品牌、关键词搜索中使用“小米淼”“小米官”“小米”标识与“小米”商标的主要呼叫部分一致,构成相同或近似,系摹仿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误以为蒲某某、沐乐科技公司提供的商品来源于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且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的经营范围亦包括智能家居产品,蒲某某淘宝店中的消费者已经产生了实际混淆的后果,故蒲某某、沐乐科技公司在店铺中使用被控侵权标识及设置关键词搜索的行为系误导公众,致使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侵害了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蒲某某、沐乐科技公司销售的电动晾衣架产品使用“xiaoaixiaoai”语音指令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反法》第六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旗下的手机产品及音箱、电视、晾衣架等智能家居均搭载语音助手“小爱同学”,用户通过发出“小爱同学”的语音指令以唤醒相关设备进行操作使用。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于2017年首次发布,官网介绍“小爱同学不仅是一位语音助手,她还搭载在系统应用的各个入口,帮你用语音替代复杂手动操作。”百度百科介绍“小爱同学”是小米旗下的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智联万物的AI虚拟助理。搭载在小米手机、小米AI音箱、小米电视等众多小米生态链设备中,在个人移动、智能家庭、智能穿戴、智能办公、儿童娱乐、智能出行、智慧酒店、智慧学习共八大类场景中使用。“小爱同学”经过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持续广泛地使用和宣传推广,已经使“小爱同学”具有与其他产品相区别的显著特征,与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的智能产品形成了稳定的关联关系,“小爱同学”语音指令已经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语音标识,能够受到《反法》的保护。蒲某某、沐乐科技公司销售的电动晾衣架产品使用“xiaoaixiaoai”语音唤醒,与“小爱同学”的语音呼叫的主要部分一致,二者无明显区分特征,容易引人误认为是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的产品或者与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故蒲某某、沐乐科技公司销售的电动晾衣架产品使用的“xiaoaixiaoai”语音指令属于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蒲某某、沐乐科技公司实施的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蒲某某、沐乐科技公司系分别开设不同的淘宝店铺,并各自在经营淘宝店铺的过程中分别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故本院对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关于蒲某某、沐乐科技公司构成共同侵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蒲某某使用的宣传用语是否属于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蒲某某在店铺内宣传电动晾衣架具有“高承重专利技术”,以及所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照片并不属实,根据《反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蒲某某在店铺内所宣传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其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附件:(2022)川01民初6589号判决书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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