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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地名标志的显著性认定与媒体品牌保护

⸺第74447834号“BRTV 北京时间”商标驳回复审案

发布时间:2025-07-01 来源:中华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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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北京某电视台

申请商标:

申请人主要理由:申请人北京某电视台(英文名称:Beijing Radio & Television Station,英文简称:BRTV),是北京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是集广播电视、新媒体业态、影视艺术生产、文化市场开发及人才培养为一体的现代文化传媒机构,是首都“北京”对外宣传的窗口,代表了“北京”“北京市政府”的形象。北京某电视台在全国电视台排名中位居前十,在全国传媒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节目在相关公众当中保持了较高的收视率。“北京时间”及有关传媒平台由申请人在中共北京市委的指导下创立,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识别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已经形成唯一对应性,具有第二含义和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显著性。“BRTV”是申请人英文名称的简称,是申请人已经注册并且长期使用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其与“北京时间”组合在一起,作为申请商标的主要组成部分,使得申请商标整体具备了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显著性。申请人注册申请“北京时间”,具有合理性,能够更好地利用该平台对北京做好宣传工作,更好地保护“北京时间”知识产权价值,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升值。

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BRTV 北京时间”整体与行政区划名“北京”有所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8类无线电广播等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BRTV北京时间”经长期并大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备商标注册应有的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二、案件评析

驳回决定认为,该标志所包含的“北京”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且该标志主要识别部分“北京时间”为日常用语,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决定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复审申请。

本案主要涉及《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该条款是关于禁止将相关地名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的规定,但非绝对禁止,地名具有其他含义属于一种例外情形。该条款中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是指地名作为词汇具有确定含义且该含义强于作为地名的含义,不会误导公众。《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该条款是对商标禁止注册的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可作为商标注册,但也非绝对禁止,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本案中,申请商标由英文“BRTV”和中文“北京时间”构成。“BRTV”为申请人北京某电视台英文名称的简称,是申请人已经注册并且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北京时间”网站和新闻客户端(APP)于2016年4月12日在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指导下创立,由北京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京时间有限公司运营,隶属于北京某电视台,是北京市级融媒体平台之一,也是申请人北京某电视台新媒体视频业务唯一出口,拥有一类时政新闻资质,在北京某电视台融媒体中心统筹管理下已形成电视、广播、新媒体一体化采编、融合传播新业态。“北京时间”微博至今拥有粉丝超700万,阅读数超100万,视频累计播放量超5.7亿,抖音拥有粉丝超800万,获赞超1.1亿。“北京时间”手机APP在各大软件网站均可下载。“北京时间”自成立以来荣获了众多奖项,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BRTV 北京时间”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认为,本案应综合考虑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BRTV 北京时间”品牌使用情况以及在相关公众中的影响力等因素,认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8类无线电广播等服务上,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和显著性,可以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三、典型意义

该案件的申请人承担着重要的文化宣传和政治舆论导向功能,该商标初步审定充分肯定了申请人在文化传播和政治舆论领域的主阵地作用,体现了对媒体品牌的保护和支持,对促进我国传媒行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审查中充分考虑申请人商标使用情况,认定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体现对《商标法》显著性规定进行了灵活而合理的适用,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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