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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行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商标法》第三十条的适用

⸺第59554235号“阿波罗”商标异议案

发布时间:2025-06-26 来源:中华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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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异议人:某智能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无锡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是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其“APOLLO”系列品牌在自动驾驶、汽车智能化、智能交通等领域具有极高知名度,被异议人对异议人商标理应知晓,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难谓巧合,具有明显的“傍名牌”“搭便车”的恶意。

异议人提供的主要证据:异议人企业简介;异议人“APOLLO”商标相关介绍;“阿波罗”的汉语词典解释、百度百科页面、谷歌翻译及有道翻译结果;各大新闻网站宣传报道;关于“APOLLO”荣获诸多荣誉奖项的相关报道; 以“ 百度APOLLO”或“百度阿波罗”为关键词的国家图书馆检索结果。

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中的“AIR”作为相关行业领域常用来描述项目特点的词汇,显著性较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主体部分英文“APOLLO”发音相近,含义相对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二、案情解析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此条款旨在避免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保护在先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运用中,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商标近似程度、商品或服务的类似程度、在先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以及被异议人的主观意图等。具体到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中文“阿波罗”与英文“APOLLOAIR”是否构成音、形、义上的近似,以及在自动驾驶这一新兴行业,“阿波罗”是否已形成与特定企业(即本案异议人)的强关联性。

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一系列证据材料可以证明,“APOLLO”是百度发布的向汽车行业及自动驾驶领域合作伙伴提供的软件平台,核心是人工智能技术。而Apollo Air,是目前全球唯一仅通过路侧感知就能实现开放道路 L4自动驾驶闭环的技术,是其在智能出行领域的重大技术突破。其中 Air作为项目代号,具有三层含义:第一,作为形容词,意为“极轻的”,即在这一技术路线中,车端和路端的感知都是轻量化的;第二,作为名词,意为“空中”,即该项技术可以通过 V2X、5G等无线通信技术就能实现车 - 路 - 云协同;第三,作为动词,意为“公开发表”,即该计划和 Apollo一直以来贯彻的理念是一脉相承的,也是可以开放、共享的。综合上述描述可知,本案引证商标中的“AIR”作为该行业领域常用来描述项目特点的词汇,显著性较弱,因此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APOLLO”。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及商标局查明的事实,APOLLO作为百度旗下全球首个自动驾驶开放平台,拥有超4600项专利,技术成果斐然,多次获得国内外权威奖项。截至2024年,已在超10个中国城市提供自动驾驶网约车服务,累计订单量超600万,在中国自动驾驶平台的市场份额中排名第一,远超其他竞争对手。自动驾驶技术具有高门槛和强公共属性。随着相关行业的迅速发展,经过异议人广泛的市场推广和大量的商业使用,该词汇作为企业核心标识,在消费者群体中形成了独特的品牌认知,成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显著标识。其中文“阿波罗”作为“Apollo”的音译,已在公众认知中形成与百度项目的直接关联。本案被异议人作为异议人的同行业从业者,对异议人该品牌标识理应知晓。被异议商标“阿波罗”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APOLLO” 发音相近,含义相同,指定使用在第9类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错误判断。综合考虑商标近似判断标准和新兴技术领域的行业特点以及被异议人的主观意图,可以认定二者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易影响消费者的选择,损害异议人的市场利益,进而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典型意义

在人工智能蓬勃发展的当下,自动驾驶作为其中的突出代表备受瞩目。在这一领域,企业的核心商标不仅是产品和服务的标识,更是凝聚了大量研发投入、技术创新成果以及市场信任的关键载体。随着行业发展,公众对相关术语的认知也在发生变化,这就要求商标审查工作必须紧密结合行业动态,不仅要关注商标在传统意义上的近似判断标准,更要充分考虑到新兴技术领域中商标所承载的特殊技术内涵和市场影响力。本案明确了对行业领军企业核心商标的有力保护,为新兴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有益借鉴,指导商标审查及时适应行业需求,为企业创新成果筑牢法律屏障,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助力新质生产力相关行业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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