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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 助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

——第69778265号“晓芳窑”商标异议案

发布时间:2025-08-12 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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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异议人:某陶艺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冯某
被异议商标:

指定使用服务:第40类“烧制陶器;金属处理;吹制玻璃器皿;皮革加工;印刷;陶瓷加工;食品加工;茶叶加工”。

异议人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在第21类的第4161839号“晓芳窑 HSIAO FANG POTTERY及图”、第7746889号“晓芳”、第7746890号“晓芳窑”商标属于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晓芳窑”指定使用于第40类“烧制陶器;金属处理;吹制玻璃器皿”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61839号“晓芳窑 HSIAO FANG POTTERY及图”、第7746889号“晓芳”、第7746890号“晓芳窑”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1类“非贵重金属茶具;茶壶;茶杯”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或关联度较高,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第69778265号“晓芳窑”商标不予注册。

二、案件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被异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形。《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下称《区分表》)是商标注册和行政管理的检索工具,是划分类似商品和服务的主要参考。但是由于商品和服务项目在不断更新、发展变化,市场交易的状况也在不断变化,类似商品和服务的判定在个案中呈现出一定的特殊性。避免商品来源混淆是商标保护的一项基本原则。商标的保护要充分考虑市场实际,对商品类似的判断也应与时俱进,充分反映市场环境和交易观念所发生的变化。同时,要充分考虑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需要,以及商标本身的显著性、在先商标的知名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结合商品(服务)的自然属性等因素,适当突破《区分表》认定商品(服务)类似,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实践中,突破《区分表》需要考量以下因素:

1.商品和服务关联程度。在审理商标异议案件中判断相关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要综合考虑商品或服务之间联系的密切程度,在用途、消费者、销售场所等方面的一致性。两商标共存是否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商品是由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本案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0类“烧制陶器;金属处理;吹制玻璃器皿”等服务与第21类“非贵重金属茶具;茶壶;茶杯”等商品在销售及服务对象、销售场所等方面具有较为密切的关联性。

2.商标近似程度。双方商标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是突破《区分表》认定商品(服务)类似的前提条件。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晓芳窑”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晓芳窑”文字完全相同,没有给消费者留下任何可辨识空间,具有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3.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标识,具有较高的识别度。被他人摹仿、复制的可能性更高,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易被他人侵犯,应获得更大的保护力度。本案中,“晓芳窑”非汉语中的固有词汇,为异议人的创始人蔡晓芳先生独创,被他人重复设计的可能性小,被异议人亦未提供其独立创作该品牌的相关证据。

4.引证商标知名度。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是获得较高保护的必要条件。通常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凝聚着商标所有人的商誉,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消费者知晓程度高,更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本案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晓芳窑”创始人蔡晓芳先生从事仿古瓷器的烧制几十年,遍历中国历代各种名窑瓷器。鉴于晓芳窑出品瓷器的精湛工艺和收藏价值,经过多年市场经营,晓芳窑瓷器已为陶瓷行业内工艺者、销售者广知。其受到收藏家的广泛追捧,也获得了官方媒体及知名社交平台的广泛宣传,在瓷器品类收藏家及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经过异议人几十年的持续经营,晓芳窑瓷器闻名海内外,“晓芳窑”作为注册商标、品牌名称和商品名称在中国境内外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本案突破《区分表》的商品类似群划分,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三、典型意义

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审查员依据《区分表》进行审查。但在商标异议审理中,要从商标权本质出发,正确理解商标和商品的关系,以防止混淆、保障消费者利益为前提,以商品的客观因素为基础,同时考虑个案因素,适当突破适用《区分表》。本案对“晓芳窑”这一艺术瑰宝给予法律保护,对净化商标注册环境,促进我国传统文化的发展与创新,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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