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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新明律师就娃哈哈商标系列问题接受《中国经营报》采访

发布时间:2025-12-09 来源: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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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娃哈哈集团”)因商标权归属及转让争议引发业界关注。针对核心资产“娃哈哈”系列商标的权属纠纷、新品牌“娃小宗”商标申请进展及历史遗留法律问题,北京时代华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部主任徐新明律师在接受《中国经营报》采访时进行了深度剖析。

目前,有关“娃哈哈”商标转让和渠道变更的争议仍在舆论场发酵。公开信息显示,宏胜集团实控人为宗馥莉,该公司是娃哈哈集团实际的运营主体,娃哈哈集团的大部分员工、渠道资源、生产均由宏胜集团掌握。但“娃哈哈”商标这一核心资产仍然归属于娃哈哈集团,目前其仅能通过“临时许可”使用,未来由哪一方掌握具有不确定性。

北京商标律师徐新明指出,在娃哈哈集团目前的股权结构下(上城文旅持股约46%、宗馥莉持股29.4%、职工持股会持股约24.6%),转让商标权通常不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但公司章程可以做出更严格的规定。

今年2月,娃哈哈集团声明旗下387件“娃哈哈”系列商标正在申请由娃哈哈集团转让至娃哈哈食品公司,并提到,娃哈哈食品公司成立之初,娃哈哈集团曾以“娃哈哈”系列商标作为出资,注入食品公司,获得其39%股权,这一商标出资经过评估并获得当时主管部门的同意。随后因外资公司历史纠纷(即达能与娃哈哈之间的“达娃之争”)缘故,商标转让备案未完成。此举是为了提升集团合规化经营,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本次商标转让,未对集团公司经营和资产稳定造成不良影响。目前“娃哈哈”商标的专用权仍属于娃哈哈集团。

1996年达能与娃哈哈签署《商标转让协议》,约定将“娃哈哈”商标作价入股合资公司。后续达能发现娃哈哈集团未经合资公司同意,将“娃哈哈”商标许可给共计87家非合资公司使用。双方经历数十轮诉讼和仲裁后,最终达能选择出售所持股权,退出这场历时数年的股权纷争。

徐新明指出,上述公告反复强调“基于食品公司章程的规定”和“依法向食品公司履行出资义务”,这意味着娃哈哈集团认为,因1996年与达能的“历史纠纷”,导致转让手续“未完成登记备案”。其强调食品公司自1996年起就是“商标实际权利人”,并长期授权集团使用。但由于公告只字未提“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同意”,而是将动力全部归于“履行出资义务”和“公司章程规定”。这实际上是在绕过股东表决争议,试图从“履行法律义务”的更高层面来推进。因此后续仍可能因股东反对而被“叫停”。

目前,“娃小宗”系列商标已经进入异议程序。据徐新明解释,这是指商标注册申请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审查,但有其他主体对商标提起异议。如果异议理由成立,会作出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否则被异议商标将被“准予注册”。

徐新明告诉记者,“娃小宗”系列商标异议期12月20日截止,但并不代表会有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因此,异议期结束仅仅是审查程序的开始,而非结束:商标局做出“是否准予注册”裁定的法定期限,是自上述截止日起12个月,特殊情况可再延长6个月。因此,在2026年12月20日甚至更晚之前,都属于法定审查期。

若想了解此次采访报道的更多内容,可通过点击文末【原文链接】链接查看原文完整报道。

【原文链接】娃哈哈新掌门人上位背后:谁主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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