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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姜某某、中国某出版社、北京市海淀区某书店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5-12-01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作者:徐新明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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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原告李某某系《中国动画的民族性研究: 基于传统文化表达的视角》的著作权人,该作品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资助项目的最终成果,具有较高学术价值。被告姜某某于2018年9月出版《中国动画的xxxx》一书,经比对,该书大量抄袭原告作品核心内容,约达四万字,占比近五分之一,且未注明来源及署原告姓名。被告中国某出版社作为出版方,未尽合理审查义务,被告北京市海淀区青龙桥八方书店通过线上店铺销售该侵权出版物,三被告共同侵害了李某某的著作权。李某某于2019年5月委托徐新明律师团队提起诉讼,案件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和解。

一、案情详述

原告李某某于2011年10月出版了《中国动画的民族性研究:基于传统文化表达的视角》一书(出版社: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李某某系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的教师,该作品系2010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资助项目“中国动画民族化内容产业研究”的最终研究成果。该作品不仅仅是中国动画理论界优秀的学术专著,也是学术研究人员和动画从业人员重要的理论参考书,一经出版即获得了多位业内权威人士的好评,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及广泛、深刻的影响力。

不仅如此,原告在该作品出版前即已经在CSSCI来源期刊及核心期刊上发表了9篇论文,相关论文内容也是《中国动画的民族性研究:基于传统文化表达的视角》一书的核心内容,其中一篇即为原告于2010年发表在国内知名CSSCI来源期刊《文艺理论与批评》的作品。

此后,原告发现,中国某出版社于2018年9月出版的作者署名为姜某某一书——《中国动画的xxxx》中的内容,与原告上述发表、出版在先的作品《中国动画的民族性研究:基于传统文化表达的视角》存在大量相同、相似内容,据原告初步统计约达四万字、约占该书内容的五分之一,其中大量内容与原告作品原文完全相同,系原告的独创性表达且为原告作品的核心内容。经了解,姜某某系某高校教师。

鉴于原告作品出版在先,被告出版物的作品姜某某确有机会实际接触到原告在先发表的作品,且两作品内容存在实质性相同,被告出版的侵权出版物中甚至未注明来源,更未给辛苦创作、编写的原者李朝阳署名。

此外原告早在2010年发表于国内知名CSSCI来源期刊《文艺理论与批评》的作品的内容原文,也同样出现在被告一的上述出版物中。

此外,中国某出版社不仅是《中国动画的xxxx》一书的出版者,还是该侵权出版物的销售者,并从中获取销售利益。在其名为天猫旗舰店(“中国某出版社旗舰店”)对侵权出版物进行销售,进一步扩大了对原告著作权的损害。

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某书店在其于“孔夫子旧书网”平台的网店中,也正在对《中国动画的民族性与中国学派研究》这一侵权出版物的进行销售。不仅如此,上述侵权书籍也同时在淘宝、京东、当当网等众多平台的众多店铺中予以销售,侵权范围非常广,并已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二、诉讼策略

在证据固定与完善中,徐新明律师团队梳理著作权权属证据,包括原告作品出版合同、教育部项目结项证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等,明确原告对涉案内容的合法著作权。

通过公证方式保全侵权证据,包括侵权图书实物、线上销售页面(天猫、孔夫子旧书网等)、销售记录等,证实三被告的复制、发行、销售行为。并制作详细的抄袭内容对比说明,明确两作品在文字表述、结构框架、核心观点等方面的实质性相同之处,量化侵权程度。

案件初始阶段,徐新明律师团队以中国某出版社、北京市海淀区某书店为被告,后依据法律规定,明确出版方、销售方、作者的连带侵权责任,强化索赔主张的法律依据,根据侵权事实追加实际侵权人姜某某为共同被告,确保了责任主体全面覆盖。

徐新明律师团队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等条款,明确被告行为构成抄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指出出版社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最终依法提出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出版物、撤销书号、公开致歉、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既符合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又充分弥补原告损失。

最终,从权属证明到侵权比对,再到销售渠道的公证保全,形成了完整的证据体系,有力地支持了诉讼主张。尽管案情复杂、侵权事实明确,原告仍愿意通过调解方式结案,在诉讼过程中积极响应法院的调解建议,最终调解结案,既节省了司法资源,也快速实现了维权目标。

结语

在著作权侵权中,北京著作权律师徐新明建议,全面收集权属、侵权、损失相关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尤其是公证保全线上销售记录和详细的抄袭对比材料,是侵权事实认定的关键支撑,能够大幅提升维权成功率。此外,准确识别所有侵权主体,明确各方在复制、出版、销售环节的侵权行为及责任,避免遗漏责任方,确保维权主张全面落地,为调解阶段的责任划分奠定基础。

当事人还可以在坚持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配合法院调解,既避免了冗长的诉讼程序,又快速实现了停止侵权、获得赔偿、消除影响的核心诉求,实现了法律效果与效率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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