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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摘要:近年来,人物姓名要素商标因其辨识度高、显著性强等特点而广泛地跃入了大众的视野。然而在审查实践中,人物姓名要素商标被驳回的情形却屡见不鲜。本文结合相关法律条款,系统梳理人物姓名要素商标被驳回的常见情形,并就其可注册性要件展开探讨。
关键词:人物姓名要素商标 商标法 商标审查
人物姓名要素商标,是指以特定自然人姓名作为商标的核心标识或主要组成部分的商标。《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该规定为人物姓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提供了法律依据。由于人物姓名通常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识别度,作为商标使用更利于体现企业品牌价值和文化内涵,越来越受到商标申请人的青睐。为促进申请人顺利实现商标规划,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现梳理常见的人物姓名要素商标被驳回的情形,对可注册性进行总结提示,以供参考。
一、常见的人物姓名要素商标驳回的情况
(一)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细化了相关标准:与政治、经济、文化、民族、宗教等公众人物的姓名相同或者近似,足以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民族、宗教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前述姓名包括户籍登记中使用的姓名,也包括公众熟知的别名、笔名、艺名、雅号、绰号等。
1.与我国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公众知晓的其他国家、地区或者政治性国际组织领导人姓名相同或近似的。领导人姓名往往具有特殊象征意义,作为商标可能会对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因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及注册。例如,“李德胜”为毛泽东同志常用化名,一般指代毛泽东同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普京”为俄罗斯现任总统,为公众所熟知,亦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2.与政治、宗教等公众人物姓名相同的。政治人物姓名有时会涉及政治敏感性,而宗教人物的姓名常常会与特定的文化、教义相关联,具有独特的意义。为了避免对社会公共秩序产生负面影响,政治、宗教等公共人物姓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例如我国教育界的杰出代表“张桂梅”,因其杰出的贡献,被授予“七一勋章”并获得全国道德模范荣誉称号,以其姓名作为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又如“玄奘”是我国唐代高僧,汉传佛教四大佛经翻译家之一,以其姓名作为商标,有伤相关公众的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3.与烈士姓名相同的情况。2018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英雄烈士保护法》,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例如“赵一曼”是我国著名的抗日烈士,在1935年11月与日伪军作战时受伤被捕,遭受严酷审讯后英勇就义,以其姓名作为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当烈士姓名本身有其他含义,或者为申请人姓名、企业字号、社会组织简称时,虽然与烈士姓名相同,但不易使公众与烈士姓名产生联想,不易损害烈士的名誉、荣誉和公众的爱国情怀的,可不适用上述规定。例如“万家福”是中华英烈网上记载的烈士,但考虑到“万家福”亦有“万家幸福”之意,以此作为商标不易使公众与烈士产生联想,故不致产生不良影响。
(二)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也有相关解释: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与公众人物姓名、肖像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未经本人许可,容易导致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前述姓名包括户籍登记中使用的姓名,也包括公众熟知的别名、笔名、艺名、雅号、绰号等。
1.与行业专家姓名相同的情况。行业专家是在某一特定行业具有丰富经验的人。以其姓名用作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品质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例如“徐汉棠”是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未经授权,他人以其姓名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品质、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又如“李辅仁”是中国老年医疗保健领域中医药学家,未经授权,他人以其姓名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品质、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
2.与文艺界知名人士姓名相同的情况。文艺,包括文学与艺术。以文艺界知名人士姓名用作商标,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与之产生联想,引起误认。例如“金庸”是当代小说家、新闻学家、企业家、政治评论家、社会活动家,为公众所熟知。未经授权,他人以其姓名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又如“腾格尔”是我国内地著名歌手,为公众所熟知,未经授权,他人以其姓名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3.与体育界知名人士姓名相同的情况。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体育界知名人士受到了大众的关注,其姓名也因此拥有了巨大的商业价值。未经授权,他人以其姓名作为商标使用时,易使公众误认为是其代言或授权。例如“姚明”为前中国职业篮球运动员,为公众所熟知,以其姓名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4.与“网红”的姓名相同的情况。“网红”即网络红人,是指在现实或者网络生活中因为某个事件或者某个行为而被网民关注从而走红的人或长期持续输出专业知识而走红的人。网红背后代表的不仅是流量,其商业价值更显优渥。由于网红的姓名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他人以其姓名作为商标使用,易使公众产生联想,误认为商品或服务与网红有特定关联。例如“李子柒”是中国网络短视频创作者,全网粉丝量累计破亿,以其姓名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又如“刘畊宏”为台湾艺人,在疫情期间直播健身走红网络,粉丝量突破七千万。其他申请人未经授权申请“刘畊宏”商标,易使公众产生误认。
(三)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该项条款旨在规范商标申请注册的秩序,打击不以使用为目的、囤积商标注册申请的行为。《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对此进行了大量的情况分析与案例列举,其中涉及知名人物姓名的亦有相关解释:大量申请注册与知名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称等公共文化资源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可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例如江西某中医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提交了33件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第44类(医疗诊所)等7个商品和服务项目上。经查询,该系列商标名称均在江西历史上十大名医姓名之列,具体情况如下表:
申请人在同一天申报的商标注册申请中,包含了江西十大名医中的七位,且该申请人地址也位于江西省,故申请人存在抢注行业名人姓名的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予以驳回。
(四)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对“在先权利”解释为包括字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地理标志以及应予保护的其他合法在先权益。其中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格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因此,如果未经许可,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姓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给他人的姓名权可能造成损害的,该商标将不予核准或者注册后被宣告无效。例如,“邓紫棋 GEM DENGZIQI”指定使用在手提包等商品上,申请人为许某。“邓紫棋”是华语流行乐坛的女歌手,在演艺界具有一定影响力。他人在未取得姓名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以其姓名申请注册商标,已构成对在先姓名权的侵犯。该商标在异议环节被驳回。[1]
(五)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第三十一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以上两条是商标审查中的相对驳回理由条款,当待审商标与在先商标或者同日申请商标发生冲突时予以适用。其中商标相同指的是两个商标在视觉效果上完全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商标近似指的是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相近,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例如“李佳佳”指定使用在谷类制品等商品上,经检索,发现类似商品上有在先商标“李佳佳”“李佳”与之近似,故作出驳回的结论。又如“张宏伟”指定使用在教育等服务项目上,经检索,发现类似服务项目上有在先商标“张宏伟全景式数学”与之近似,故作出驳回的结论。
二、常见的姓名商标可予注册的情形
(一)自然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以自然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作为商标,容易使消费者记忆,提升传播的速度。既可以快速地建立个人品牌,又可以增加品牌的故事性和吸引力。现实中有一些很成功的例子,如“李宁”“王致和”“董明珠”等。
(二)授权使用的名人姓名
使用名人姓名作为商标,可以借助名人的知名度提高商品或服务的关注度,提升品牌曝光度,具有一定的宣传作用,从而降低营销成本,有利于传递品牌价值和进行市场推广。如南京某影视文化工作室取得了知名演员陈道明的姓名授权后,成功获得了商标注册。
(三)已经泛化的历史人物姓名
历史人物往往承载着特定的文化符号与精神内涵,尤其是正面且无争议的历史人物,作为商标使用时能够快速地传播品牌的核心价值,具有天然的市场识别度与记忆点,如“岳飞”“黄道婆”“鲁班”等。但需要注意的是,具有负面评价的历史人物,因涉及其他不良影响等原因,仍具有被驳回的可能性。
综上,以人物姓名要素申请商标时,申请人应当以实际使用为导向,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除了要考虑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考虑是否存在与他人在先姓名权、著作权等民事权利相冲突情形,同时要进行多维度检索,排除与他人已注册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构成近似情形。通过上述措施,进一步提高人物姓名要素商标注册成功率,为市场竞争提供可持续的知识产权保障。
参考文献:
[1]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17)商标异字第0000015293号异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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