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Base on one field Cast our eyes on the whole world

立足一域 放眼全球

点击展开全部

法律宝库

更多 >>

杭州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5-1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字号: +-
56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最高法知民终269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杭州某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民。

上诉人杭州某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1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2公司)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23年9月28日作出的(2021)沪73知民初1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分别于2024年1月29日、2024年7月15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某1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魏**,被上诉人某2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达及原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了某1公司的起诉。某1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某2公司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害某1公司名称为“**装置和**拍摄方法”、专利号为20131001****.2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的红外热像仪(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2.某2公司赔偿某1公司经济损失共计250万元;3.某2公司赔偿某1公司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202750元,包含购买被诉侵权样品的费用97950元,律师费10万元,公证费4800元。事实和理由:某1公司是涉案专利权人。某1公司发现,某2公司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的330X(包含338X、335X)、340X(包含343X、348X、346X)、350X(包含358X、356X)、850X(包含858X-EX、856X-EX、855X-EX、853X-EX)云热像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27、29、30的保护范围,侵害了涉案专利权。

某2公司辩称:(一)335X、338X云热像产品是在某2公司标准产品335、338的基础上,根据某1公司的要求增加台账、诊断等功能设计要求,升级而成,属于样机、个性化定制机,并非市场流通产品,实际也没有在市场流通。故被诉侵权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所规定的生产、销售行为。(二)335X、338X云热像产品仅为热像信息采集的终端设备,并不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且经比对两者对应技术特征不相同,特别是被诉侵权产品的参考图像确定等功能须提供经过外部数据的加工和整理,通过外部软件做成数据包后才可实现,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三)335X、338X两款样机后端相应的参考图像确定等功能,均是某2公司在某1公司员工诱导下重新为某1公司开发设计形成,某2公司并无主动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故意。(四)某1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6、7、12、20、21、23-26、28、29、31、32已经超过举证期限,不应被采信,上述证据中涉及340X、350X、850X系列产品手册,在脱离产品实物的情况下不应作为技术比对的依据。(五)某1公司曾以发起本次诉讼,阻碍某2公司上市相威胁,其起诉目的不具有正当性。

一审法院认定以下事实:

涉案专利申请日为2013年1月1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5月4日,专利号为20131001****.2,专利权人为某1公司。2021年11月18日,某2公司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2022年4月22日,某1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意见陈述书,修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022年11月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涉案第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第59161号决定),决定在专利权人于2022年4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41的基础上,继续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修改后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8-10、27、29、30为:

1.**装置,包括:获得部,用于连续获得热像数据;存储部,用于存储多个被摄体信息及各被摄体信息关联的构成数据;选择部,用于对被摄体信息进行选择;参照图像确定部,用于确定与体现被摄体规定形态特征的参照图像相关的构成数据,基于存储于存储部的构成数据,来确定与参照图像相关的构成数据;所确定的构成数据用于获得体现被摄体规定形态特征的参照图像;所述参照图像确定部,可根据所选择的被摄体信息,基于该被摄体信息关联的构成数据,来确定用于获得参照图像的构成数据;位置确定部,用于确定参照图像位于红外热像中的规定位置和规定尺寸;显示控制部,用于将基于所确定的构成数据获得的所述规定尺寸的参照图像,按照所述规定位置,与连续获得的热像数据生成的红外热像,共同显示;所述**装置为便携式**装置。

2.**装置,包括:获得部,用于连续获得热像数据;存储部,用于存储多个被摄体信息及各被摄体信息关联的构成数据;选择部,用于对被摄体信息进行选择;参照图像确定部,用于确定与体现被摄体规定形态特征的参照图像相关的构成数据,基于存储于存储部的构成数据,来确定与参照图像相关的构成数据;所确定的构成数据用于获得体现被摄体规定形态特征的参照图像;所述参照图像确定部,可根据所选择的被摄体信息,基于该被摄体信息关联的构成数据,来确定用于获得参照图像的构成数据;所述**装置用于配置分析区域,所述分析区域与参照图像具有规定的相对位置关系;所述分析区域与参照图像二者之间的规定的相对位置关系,预先存储于存储部;位置确定部,用于确定参照图像位于红外热像中的规定位置和规定尺寸;合成部,用于按照所述规定位置,连续合成红外热像和参照图像,以获得合成图像;其中所述红外热像为根据获得部连续获得的热像数据生成的,该参照图像为按照所述规定尺寸并根据参照图像确定部所确定的构成数据而获得的;所述**装置为便携式**装置。

8.如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分析区域由与参照图像的构成数据具有规定的相对位置关系的分析区域的构成数据来获得;或所述分析区域的构成数据、及其与参照图像的构成数据二者之间的规定的相对位置关系,预先存储于存储部;或参照图像和分析区域位于红外热像中的位置信息,预先存储于存储部;或根据计算对象基于计算规则来获得分析区域的构成数据,并根据其与参照图像之间的规定的相对位置关系,来设置所述分析区域;或根据与参照图像的规定的相对位置关系,来设置所述分析区域。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参照图像确定部,根据构成数据的规定确定类型,来确定用于获得参照图像的构成数据;所述参照图像包含有提示图像;包括下述情况的其中之一;所述参照图像包含有提示图像,所述参照图像确定部确定的构成数据为存储部中预先存储的形态构成数据、及辅助构成数据;所述参照图像包含有提示图像,所述参照图像确定部确定的形态构成数据与所确定的辅助构成数据具有规定的相对位置关系;所述参照图像包含有提示图像,所述参照图像确定部所确定的构成数据为存储部中预先存储的形态构成数据、及存储部中预先存储的辅助构成数据,所确定的形态构成数据与所确定的辅助构成数据具有规定的相对位置关系;所述参照图像包含有提示图像,所述提示图像包含代表分析区域和/或指示标记;所述参照图像包含有提示图像,所述提示图像由所述参照图像确定部所确定的辅助构成数据获得。

10.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存储部用于存储多个被摄体信息及各被摄体信息关联的多个类型的构成数据;所述参照图像确定部,根据构成数据的规定确定类型,来确定用于获得参照图像的构成数据。

27.**装置,包括:获得部,用于获得热像数据;存储部,用于存储多个被摄体信息及各被摄体信息关联的构成数据;选择部,用于对被摄体信息进行选择;参照图像确定部,用于确定与体现被摄体规定形态特征的参照图像相关的构成数据,所确定的构成数据用于获得体现被摄体规定形态特征的参照图像;所述参照图像确定部,可根据所选择的被摄体信息,基于该被摄体信息关联的构成数据,来确定用于获得参照图像的构成数据:位置确定部,用于确定参照图像位于红外热像中的规定位置和规定尺寸;显示控制部,用于将基于所确定的构成数据获得所述规定尺寸的参照图像,按照所述规定位置,与获得的热像数据生成的红外热像,共同显示;所述**装置为便携式**装置。

29.如权利要求8-10任意一项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选择部,用于根据所述存储部中存储的被摄体信息,使显示部的规定位置显示规定数量的被摄体信息待选项,根据对被摄体信息待选项的选择来选择被摄体信息。

30.**拍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存储部,用于存储多个被摄体信息及各被摄体信息关联的构成数据;301)获得步骤:**装置获得热像数据;302)选择步骤,用于基于存储部存储多个被摄体信息及各被摄体信息关联的构成数据,对被摄体信息进行选择;303)参照图像确定步骤:用于确定与体现被摄体规定形态特征的参照图像相关的构成数据,所确定的构成数据用于获得体现被摄体规定形态特征的参照图像;参照图像确定步骤,可根据所选择的被摄体信息,基于该被摄体信息关联的构成数据,来确定用于获得参照图像的构成数据;304)位置确定步骤:设置基于所指定的构成数据获得的参照图像位于红外热像中的规定位置和规定尺寸:305)显示控制步骤:将基于所指定的构成数据获得所述规定尺寸的参照图像,按照规定位置和规定尺寸,与获得的热像数据生成的红外热像,共同显示。

第59161号决定中有如下与本案相关内容:本发明提供一种**装置和**拍摄方法,按照红外热像中的规定位置,将规定尺寸的至少体现了被摄体规定形态特征的参照图像与拍摄获得的红外热像共同显示。本发明的有益效果在于:在红外热像中显示规定位置、规定尺寸的并体现了被摄体规定形态特征的参照图像,使用者以该参照图像作为拍摄被摄体热像的视觉参照,进行被摄体的拍摄,由于参照图像对被摄体热像的成像形态进行了视觉提示,参照图像的规定尺寸,对所期望的被摄体热像尺寸进行了示意,间接对成像大小有关的拍摄距离进行了示意,保证了拍摄的质量;由此,对使用者的技术要求降低,拍摄质量和速度提高,工作强度减低,并利于后续的分析、记录等的质量和操作的便利。(参见本**段)……2.1以证据1(证据1:公开号为JP200916****A的日本专利文件以及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9年07月23日)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1.1权利要求1、2、27、30、32、33相对于证据1、4(证据4:公开号为CN10218****A的中国专利文件,公开日为2011年09月14日)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将权利要求1和证据1相比,两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热像拍摄进行规范……权利要求1限定了热像拍摄装置通过参照图像的存储、选择、确定等确定参照图像相关的构成数据,并将规定好的参照图像和拍摄的红外热像一并显示……权利要求1和证据1区别在于除获得部以外的其他特征,上述区别特征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规范热像拍摄……合议组认为,证据4不涉及热像拍摄,不同监控摄像机拍摄的图像亦不能对应为被摄体信息,更不涉及区别特征所述的有关规范热像拍摄的参照图像确定、构成数据确定、位置确定、共同显示参照图像以及红外热像等技术手段……独立权利要求2、27、30、32、33与权利要求1均为了解决规范热像拍摄的问题请求保护装置或者相应的方法,独立权利要求2、27、30、32、33和证据1的区别均包括参照图像确定、构成数据确定、位置确定、共同显示或合成参照图像以及红外热像等技术手段……基于与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类似的理由,上述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4以及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2.1.2权利要求2、3相对于证据1、4、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限定了热像拍摄装置通过参照图像的存储、选择、确定等确定参照图像相关的构成数据,具有分析区域且存在存储部,并将规定好的参照图像和拍摄的红外热像合成……权利要求2和证据1区别在于除获得部以外的其他特征,上述区别特征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规范热像拍摄……合议组认为,证据4不涉及热像拍摄……更不涉及区别特征所述的有关规范热像拍摄的参照图像确定、构成数据确定、位置确定、共同显示参照图像以及红外热像等技术手段……合议组认为……证据3(证据3:公开号为CN10194****A的中国专利文件,公开日为2011年01月12日)目的在于在可见光图像中显示热像图像……并未公开或者启示区别特征所包括的参照图像确定、构成数据确定、位置确定、共同显示参照图像以及红外热像等技术手段,也没有公开且不能给出有关分析区域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4以及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伪彩处理,基于与权利要求2具有创造性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4以及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2.2以证据3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2、27、30、32、33相对于证据3、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热像拍摄进行规范……权利要求1限定了热像拍摄装置通过参照图像的存储、选择、确定等确定参照图像相关的构成数据,并将规定好的参照图像和拍摄的红外热像一并显示,最终显示的是热像图像和参照图像……权利要求1和证据3区别在于除获得部以外的其他特征,上述区别特征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规范热像拍摄……合议组认为,证据4不涉及热像拍摄……更不涉及区别特征所述的有关规范热像拍摄的参照图像确定、构成数据确定、位置确定、共同显示参照图像以及红外热像等技术手段……独立权利要求2、27、30、32、33与权利要求1均为了解决规范热像拍摄的问题请求保护装置或者相应的方法,独立权利要求2、27、30、32、33和证据3的区别均包括参照图像确定、构成数据确定、位置确定、合成或者显示参照图像以及红外热像等技术手段,证据4不能给出应用区别技术特征所述规范热像拍摄的技术手段以实现更好拍摄效果的技术启示,基于与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类似的理由,上述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3、证据4以及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2021年1月21日至29日期间,某2公司员工陈某亮与某1公司受托人蔡某龙之间有如下微信聊天记录:陈某亮:“一定要智能诊断,没有行不行。”蔡某龙:“之前推的时候推**D系列了。”陈某亮:“除了智能诊断37290(元)。”蔡某龙:“什么型号啊?”陈某亮:“要智能诊断,47280(元)。”蔡某龙:“就是黑色的那种还是红色的?”陈某亮:“黑色的,Fotric335。”蔡某龙:“640的给我什么价格?”陈某亮:“基准图像、自动命名(不用台账),几台?”陈某亮:“2台。”陈某亮:“86900(元)。”蔡某龙:“这个是自动命名的吗?自动诊断呢?”陈某亮:“啥都有。”蔡某龙:“自动命名的减去多少钱啊,我看能减去这个功能就省去。”……蔡某龙:“我尽快处理,年前办这事,杭州某某设备有限公司。”陈某亮:

“86900+86900+18900(元)。”蔡某龙:“这个不是原来价格啊。”陈某亮:“不要拿智能诊断啊,搞得定客户吗,不要智能诊断65890+65890+18900(元)。”蔡某龙:“相当于换货啊,怎么搞,之前发的是**D系列。”……陈某亮:“还要做台账不……台账工作量多少?”蔡某龙:“之前吹牛说给做台账,我自己做啊。”陈某亮:“台账简单,这个替代自动命名行不行,台账都省了。”蔡某龙:“这个怎么诊断啊,要有诊断功能好一点,这个也要有,比较新颖。”陈某亮:“这个直接实物基准图像,行不行?”蔡某龙:“不用基准图像,有诊断功能最好……不然怎么圆得过去之前吹过的牛。”……陈某亮:“沟通了一下,核心就是智能诊断。要求1.提供台账信息。2.我们做任务包、做规则。不用你动手。”……陈某亮向蔡某龙发送了《购销合同书》以及名称为“FOTRIC330330M系列产品手册-0612.pdf”文件、“FOTRIC330X手册0928.pdf”文件、“335.pdf”文件……陈某亮:“合同、发票、发票签收单SF1324043******;货物、货物签收单SF1302470******。”……蔡某龙:“任务包有没有,不会做啊。”陈某亮:“发一个给你,你台账有没有。”蔡某龙:“没有啊,随便发我一个。”……陈某亮:“我直接导个任务包给你。”陈某亮向蔡某龙发送了“2021020214****马坳变.rar”文件,陈某亮:“1.解压缩,变成文件夹。2.拷入SD卡,ledge文件夹。没有规则的,只有台账,打个样而已。放入后,sd卡重新插入设备,设备开机。像手机一样的下拉菜单,启动任务模式。”蔡某龙:“335没有台账功能。”陈某亮:“335没有,自动命名不用台账的。”蔡某龙:“320不是有台账吗?哪怎么命名的?”陈某亮:“简单的很,你被美盛禁锢了。扫铭牌不就命名了。”陈某亮向蔡某龙发送了PDmlR_DL_Steup_3.0.6.****(1).exe,蔡某龙:“这是啥?”陈某亮:“电脑软件。”……陈某亮:“338x开箱拍个照,证明一下确实没有塑料箱,品质部要罚钱用。”……陈某亮:“SF104652886****今天寄出。”

2021年4月20日,浙江省杭州市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出具(2021)**证内字第**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4204号公证书),载明某1公司委托代理人蔡某龙于2021年1月28日至该公证处,要求就某1公司以“杭州某某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某2公司订购的三台红外热像仪的取货过程申请保全公证。2021年2月2日,某1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监督下在**号分别为1302470******(母单号)、208029683****(子单号)、208029683****(子单号)、1324043******的四个快递。上述单号为1302470******(母单号)、208029683****(子单号)、208029683****(子单号)三个快递内各有红外热像仪一台及相关零配件,以及货物签收单、上海热像科技销售出库单,单号为1324043******,快递内有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签收单及《购销合同书》各一张。公证人员将单号为1302470******(母单号)快递内的三节红外热像仪电池取出后,对单号为1302470******(母单号)快递内的红外热像仪及剩余的相关零配件进行了封装。公证人员对快递内实物、封装过程进行拍照,对所有单据复印,并将照片、复印件作为公证书的附件,上述封存物及其他所有货物、单据原件等交申请人的代理人保管。该公证书所附《购销合同书》显示:甲方(某1公司),乙方(某2公司),约定:一、产品名称、型号、数量、单价为:红外热像仪Fotric338X-L25标准配置版2套(单价81000元);红外热像仪Fotric335-L25标准配置版1套(单价33900元),合计195900元,最终客户项目名称:某1公司……

2021年4月20日,浙江省杭州市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出具(2021)**证内字第**号公证书,载明某1公司委托代理人蔡某龙于2021年2月4日至该公证处,要求就某1公司以“杭州某某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某2公司订购的三台红外热像仪,因其中一台换货重新收货的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2021年2月5日,在某顺丰速运营业点,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某1公司委托代理人蔡某龙接收、提取单号为104653219****的快递行为进行了拍照,公证人员拆封了上述快递,对快递内一台红外热像仪及相关零配件进行了拍照,对蔡某龙使用该台红外热像仪进行相关操作的过程进行摄像。上述完成后,公证人员对红外热像仪及相关零配件进行封存,并对封存过程进行了拍照。上述封存物交某1公司的代理人保管,上述所拍照片、摄像作为公证书的附件。

2021年8月3日,陈某亮根据蔡某龙的要求,通过微信向其发送了名称为“FOTRIC330系列用户手册_V1.1_2019****.pdf”“AnalyziRs****4.3.3.73.exe”““PdmIR_DL_Setup_3.0.6.****.rar”“1_1_1_1_1_D****参数文档(1)docx”等文件。

2021年8月11日至13日,某1公司委托人蔡某龙和某2公司员工韩某利就338X产品扫码、诊断等功能进行了沟通,韩某利表示338X可以根据测点设备在软件上生成二维码,将所生成二维码贴到设备上,再次测量时可通过扫描二维码,直接进行设备定位,无需台账亦无需手动选择。扫描二维码和扫描文字至ocr,可以快速识别并作为图片备注或者标签,但对台账模式没有使用意义。韩某利向蔡某龙发送了名称为“PdmlRUserMa****.pdf”文件。蔡某龙要求韩某利根据其发送的数据,制作任务包、生成二维码,并在测试成功后,将最终完成的任务包、台账信息,更新程序、操作流程等回复蔡某龙。韩某利:“蔡工,邮件发你了,你看下,你产品型号348X?之前看你说的是338X。”,蔡某龙:“338X。”韩某利:“这两个是有区别的。”蔡某龙:“我看错了,不好意思。”韩某利:“那这个都不能用了。”蔡某龙:“还要麻烦您再传一次了,不好意思。”韩某利:“348X操作可以参考,其他文件要晚点发。”蔡某龙:“您把338X的升级包也发我一下,现在他们单位都进不去,疫情没办法。”

2021年8月9日、12日,陈某亮向蔡某龙发送了名称为“PdmIR_DL_Setup_3.0.6.****”“2019073100****古城变电站”“云热像视频连接文件”邮件,上述邮件中有名称为“PdmlR_DL_Setup_3.0.6.****.rar”“AnalyzIR_s****_4.3.3.74.rar”“2019073100****古城变电站.zip”“操作视频.txt”附件。

2021年8月18日,韩某利向蔡某龙发送了名称为“348X相关文件”的邮件称:蔡工,附件有四个文件,请查收!348X资料中含所有产品资料、培训文档、软件及培训视频链接文件。“220KV大马沟变”Excel表格是台账可以直接导入PC软件中(详见348X资料中培训文档或者视频操作说明)。“2021081816****大马沟变”是根据上面Excel生成的台账信息,可以直接导入到热像仪设备端,或者自行生成(详见345X资料中培训文档或者视频操作说明)。“国网江苏省某某公司二维码”是在设备端任务模式下可以二维码直接扫描,直接定位设备中的台账信息测点。该邮件中有名称为“348X资料.rar”“2021081816****大马沟变.rar”“220KV大马沟变.xlsx”“国网江苏省某某公司二维码.rar”附件。

2021年8月19日,韩某利向蔡某龙发送了名称为“338X相关文件”的邮件称:蔡工,附件1是设备升级包(内有升级说明文档)。附件2“220KV大马沟变”是Excel台账表格,可以直接导入PC软件中(详见348X资料中培训文档或者视频操作说明)。附件3“2021081816****大马沟变”是根据上面Excel生成的台账信息,解压缩后可以直接导入到热像仪设备端,或者自行生成(详见348X资料中培训文档或者视频操作说明)。附件4“国网某某二维码”是在设备端任务模式下可以二维码直接扫描,直接定位设备中的台账信息测点。该邮件中有名称为“updateFa****V2.0.4.5772021.08.02.rar”“220KV大马沟变.xlsx”“2021081900****大马沟变.rar”“国网某某二维码.rar”附件。

审理中,一审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就某1公司公证购买的335X、338X云热像产品进行了现场勘验,查明以下事实:

某1公司进行了如下操作:勘验一:1.在PdmIR-DL软件中导入台账数据包“2019073100****古城变电站-副本.zip”,内有设备台账“国网四川某某公司-德阳某某公司-运维检修部-220kV-古城变电站”和任务“2019-07-30-古城变电站巡检任务”。2.选择“1#主变101断路器间隔=>1#主变110kV侧1011隔离开关=>A相-本体”项创建模板,模板中“A相-本体”的热像图位置出现参照图像。选择“1#主变101断路器间隔=>1#主变110kV侧101电流互感器=>A相-本体”项创建模板,模板中“A相-本体”的热像图位置出现参照图像。将上述两个模板导出。3.将导出数据存储至SD卡中并插入被诉侵权产品。4.在被诉侵权产品显示屏上进行操作,通过按键或者触屏选择“A相-本体”,显示屏上出现“A相-本体”的半透明参照图像,与实时热像共同显示。勘验二:1.使用被诉侵权产品拍摄三张测试热像图“FOTRIC_1970****_0001.jpg”“FOTRIC_1970****_0002.jpg”“FOTRIC_1970****_0003.jpg”。2.在PdmIR-DL软件中新建台账,并创建模板,将“A相-本体”的热像图设为图“FOTRIC_1970****_0001.jpg”,将“B相-本体”的热像图设为图“FOTRIC_1970****_0002.jpg”,将“C相-本体”的热像图设为图“FOTRIC_1970****_0003.jpg”,并导出台账信息数据。3.将台账信息数据存储至SD卡中并插入被诉侵权产品。4.在被诉侵权产品显示屏上进行操作,通过按键或者触屏选择“A相-本体”,显示屏上出现图“FOTRIC_1970****_0001.jpg”的半透明图像,与实时热像共同显示。

一审勘验还查明以下事实:被诉侵权产品显示屏上显示实时热像。被诉侵权产品为便携式**装置。半透明测试热像图大小覆盖整个被诉侵权产品显示屏。被诉侵权产品显示屏上半透明测试热像图与实时热像共同显示。关于权利要求2的技术比对:1.将SD卡中的台账信息数据导入PdmIR-DL软件。2.使用PdmIR-DL软件在台账信息数据中的测试热像图上设定指定区域并保存。3.将设定的指定区域的台账信息数据存储至SD卡中并插入被诉侵权产品。4.在被诉侵权产品显示屏上进行操作,选择被摄体信息,显示屏上出现与被摄体信息关联的半透明测试热像图与指定区域。关于权利要求29的技术比对:1.将设定指定区域的台账信息数据存储至SD卡中并插入被诉侵权产品。2.在被诉侵权产品显示屏上进行操作,显示屏上方显示的被摄体信息待选项三个,选择不同的被摄体信息,显示屏上出现被摄体信息关联的半透明测试热像图。

某2公司主张,335X、338X云热像产品均为裸机,某1公司都需通过外部软件加工编辑后的数据形成特定任务数据包,再导入被诉产品内。因此,335X、338X产品中并不具有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2、27、30所限定的“关联的构成数据”“被摄体规定形态特征”“位置确定部”“规定位置和规定尺寸”等技术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27、29、30的保护范围。除335X、338X产品外,某1公司主张的其他被诉侵权产品均未提交产品实物,更无法证明其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27、29、30的对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

某1公司主张,由于335X、338X云热像产品的SD卡中可存储来自PdmIR软件导出的台账和模板,其中台账中包含有涉案专利的多个被摄体信息,模板图片为构成数据,被摄体信息和模板图片在PdmIR软件导出时已经进行了关联,故335X、338X产品中具备“被摄体信息”“被摄体信息关联的构成数据”“参照图像”“参照图像相关的构成数据”等技术特征。更何况,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体现被摄体形态特征的参照图像有关的构成数据,可以是某2公司提供的模板数据,也可以是拍摄直接获得的热像数据。某1公司在当庭侵权比对演示时,使用拍摄直接获得的热像数据作为参照图像。因此,335X、338X云热像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27、29、30的保护范围。除335X、338X之外的其他被诉侵权产品的用户手册,均注明支持“巡检任务模块”“模版模块”“分析诊断模块”及配置云热像大数据管理系统,并使用与335X、338X产品用户手册完全相同的宣传文案,足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均采用了完全相同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27、29、30的保护范围。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涉案**段有“本发明的有益效果在于:在红外热像中显示规定位置、规定尺寸的并体现了被摄体规定形态特征的参照图像,使用者以该参照图像作为拍摄被摄体热像的视觉参照,进行被摄体的拍摄,由于参照图像对被摄体热像的成像形态进行了视觉提示,参照图像的规定尺寸,对所期望的被摄体热像尺寸进行了示意,间接对成像大小有关的拍摄距离进行了示意,保证了拍摄的质量;由此,对使用者的技术要求降低,拍摄质量和速度提高,工作强度减低,并利于后续的分析、记录等的质量和操作的便利”的内容。而第59161号决定中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热像拍摄进行规范……权利要求1限定了热像拍摄装置通过参照图像的存储、选择、确定等确定参照图像构成数据,并将规定好的参照图像和拍摄的红外热像一并显示……权利要求1和证据1区别在于除获得部以外的其他特征,上述区别特征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规范热像拍摄……独立权利要求2、27、30、32、33与权利要求1均为了解决规范热像拍摄的问题请求保护装置或者相应的方法,独立权利要求2、27、30、32、33和证据1的区别均包括参照图像确定、构成数据确定、位置确定、共同显示或合成参照图像以及红外热像等技术手段,基于与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类似的理由,上述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等内容。上述内容表明,涉案专利“**装置和**拍摄方法”独立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在于,热像拍摄装置通过参照图像的存储、选择、确定等确定参照图像相关的构成数据,并将规定好的参照图像和拍摄的红外热像一并显示或合成参照图像以及红外热像,并以此解决规范热像拍摄的技术问题。而实现上述技术方案的基础在于,热像拍摄装置中必须存储有“参照图像”,并进行选择、确定,进而确定“参照图像相关的构成数据”,进而将“参照图像”和拍摄的红外热像一并显示或合成参照图像以及红外热像。但是,本案组织的现场勘验中显示,在某1公司将通过PdmIR软件制作的台账信息数据导入至SD卡中并插入被诉侵权产品后,被诉侵权产品中才具备了“参照图像”,在现场勘验中,某1公司正是基于对上述SD卡中存储“参照图像”的选择、确定,进而演示了确定“参照图像相关的构成数据”等其他技术特征。而上述“参照图像”“参照图像相关的构成数据”是某1公司自行存储载入涉案335X、338X云热像产品后选择、确定而来。因此,某2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335X、338X云热像产品中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27、29、30中记载的“参照图像”“参照图像相关的构成数据”的技术特征。

对于某1公司关于涉案335X、338X云热像产品SD卡中可存储有来自PdmIR软件导出的台账和模板规则,其中包括了“参照图像”“参照图像相关的构成数据”,当庭进行的现场勘验中,某1公司现场拍摄直接获得的热像数据可直接作为“参照图像”,并据此获得“参照图像相关的构成数据”的诉讼主张。一方面,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并未就“参照图像”的形成方式进行限定,因此,“参照图像”是否来源于某2公司“PdmIR软件导出的台账和模板规则”,还是由涉案335X、338X云热像产品直接拍摄获得,并不在涉案侵权比对的范围之内。另一方面,正如涉案专利说明书所述,涉案专利的有益效果在于,以参照图像作为拍摄被摄体热像的视觉参照,进行被摄体的拍摄,由于参照图像对成像形态、热像尺寸、拍摄距离等进行了示意,从而保证了拍摄质量,解决了规范热像拍摄的技术问题。而只有完成对“参照图像”的存储后,才能进行“参照图像”的选择、确定,并进而确定“参照图像相关的构成数据”作为视觉参照。335X、338X云热像产品本身具备的存储、拍摄功能,并不能自行完成“参照图像”的存储,在不存储有“参照图像”的情况下,对“参照图像”的选择、确定,对“参照图像相关的构成数据”的确定均无法进行,解决规范热像拍摄的技术问题更无从谈起。

综上所述,鉴于335X、338X云热像产品本身并不存储有“参照图像”,故其不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27、29、30中记载的“参照图像”“参照图像相关的构成数据”的技术特征。而除335X、338X云热像产品外,某1公司就其主张的340X(包含343X、348X、346X)、350X(包含358X、356X)、850X(包含858X-EX、856X-EX、855X-EX、853X-EX)云热像产品均未提交产品实物,亦未举证证明该些产品中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27、29、30中记载的“参照图像”“参照图像相关的构成数据”的技术特征。
综上,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27、29、30的保护范围,一审法院对于某1公司的相关诉讼主张不予采纳,对其相关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杭州某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8415.6元,由原告杭州某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某1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某1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某1公司全部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某2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某1公司按照被诉侵权产品说明书的步骤进行存储和导入的操作是对被诉侵权行为的演示和再现。(二)被诉侵权产品配套的说明书、PPT教程等资料均表明,被诉侵权产品应包含热像裸机及与其配套软件在内的完整**装置。一审法院忽略了在任务模式下正常工作的配套软件,仅以热像裸机的技术特征为比对对象,导致事实认定错误。(三)被诉侵权产品的存储部只要可以存储多个被摄体信息及各被摄体信息关联的构成数据,即具备权利要求1中的“存储部,用于存储多个被摄体信息及各被摄体信息关联的构成数据”技术特征。对于“被摄体信息”“被摄体信息关联的构成数据”的存储方式,权利要求1中均未作限定。(四)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多个被摄体信息”“被摄体信息关联的构成数据”属于使用环境特征。在该使用环境下,被诉侵权产品完整再现了权利要求书中的所有技术特征,符合全面覆盖原则。(五)权利要求30系方法步骤的技术特征,侵权比对应以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完整实施了该方法步骤为基础,而一审法院以产品结构与方法步骤进行比对,缩小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综上,当存储有多个被摄体信息及各被摄体信息关联的构成数据通过SD卡插入热像裸机的情况下,被诉侵权产品具备了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某2公司实施了相应的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

某2公司辩称:一审证据已证明335X、338X云热像产品属于个性化定制产品,且是样品,产品的台账、诊断等功能是经某1公司员工蔡某龙提出的需求而重新开发的新增功能。335X、338X云热像产品本身就是独立的产品,可以独立且正常使用,无需某1公司提供的相关软件及数据包。因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院二审期间,某1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2023)京73行初2445号案件在线庭审界面截图,拟证明一审法院对权利要求的理解错误。证据2.(2023)京73行初2445号行政判决书,拟证明涉案专利权利稳定,一审法院对于“参照图像”理解错误。

某2公司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的合法性有异议,该证据只是审判员跟当事人沟通确认技术细节,最终认定应以判决书为准。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涉案专利稳定性无异议,该判决针对涉案专利单个和多个“被摄体”问题的认定与本案无关。

本院的认证意见为:证据1并非各方签字确认的庭审笔录,不是当事人完整、准确的意思表示,本院不予采纳。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予以确认,关于其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证明力将结合全案证据综合予以审查。

二审中,某2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双方均认可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有涉案专利“参照图像”“参照图像相关的构成数据”为争议的技术特征。

本案二审期间,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以公证保全的338X云热像产品为基础,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进行了现场演示。演示情况显示:将通过PdmIR-DL软件制作的台账信息数据导入至SD卡中并插入被诉侵权产品后,进入任务模式并导入台账文件,打开任务模式启动任务,被诉侵权产品的模板图片是以红外热像的图片形式并以默认平铺的方式在屏幕中呈现。拍摄时,模板图片和实时获得的热像数据共同显示在屏幕上,该红外热像图片为实时拍摄提供了轮廓参考,并通过调取该图片作为参照图像来完成参照模式拍摄。某2公司认为,上述图片并非参照图像,且被诉侵权产品将通过外部软件加工编辑后的数据形成特定任务数据包导入被诉侵权产品,不属于被诉侵权产品包含的技术特征。

本院另查明:涉案专利说明书**段记载:本发明提供一种**装置和**拍摄方法,按照红外热像中的规定位置,将规定尺寸的至少体现了被摄体规定形态特征的参照图像与拍摄获得的红外热像共同显示。本发明的有益效果在于:在红外热像中显示规定位置、规定尺寸的并体现了被摄体规定形态特征的参照图像,使用者以该参照图像作为拍摄被摄体热像的视觉参照,进行被摄体的拍摄,由于参照图像对被摄体热像的成像形态进行了视觉提示,参照图像的规定尺寸,对所期望的被摄体热像尺寸进行了示意,间接对成像大小有关的拍摄距离进行了示意,保证了拍摄的质量;由此,对使用者的技术要求降低,拍摄质量和速度提高,工作强度减低,并利于后续的分析、记录等的质量和操作的便利。

**段记载:存储部所指的,既可以是**装置12中的存储介质,如闪存7、存储卡6等非易失性存储介质,临时存储部4所指的易失性存储介质等;还可以是与**装置12有线或无线连接的其他存储介质,如通过与通信I/F8有线或无线连接的进行通讯的其他装置如其他存储装置或**装置、电脑等的存储介质或网络目的地的存储介质。优选的,构成数据等数据预先存储在**装置12中或与其连接的非易失性存储介质中。
**段记载:形态构成数据为代表被摄体规定形态特征的图像的构成数据,例如可以是点阵数据,或矢量图形数据,或由点阵数据和矢量图形数据组成的数据等,在此,点阵数据例如点阵图像数据,例如热像数据等阵列数据构成的点阵数据。形态构成数据例如可以是从根据规定拍摄角度、拍摄部位而获得的各种类型的被摄体图像如红外热像、可见光图像等中提取获得,也可以是事先存储在存储部(如闪存7)中的。参照图像可以对应于被摄体整体或部分或局部(如图18中的局部轮廓图像T17)的规定形态特征。

**段记载:体现了被摄体的规定形态特征的参照图像,可以是体现了被摄体热像的规定形态特征,例如可以是包含被摄体热像的红外热像;不限于此,由于被摄体的可见光、紫外等其他类型图像与红外热像具有轮廓、纹理的相似性或协同使用中的参考性,还指体现了规定形态特征要求的各种类型的被摄体图像如被摄体的可见光图像、预先绘制的图像等。经合成后这类图像在合成图像中按照规定透明比率呈现为半透明显示,提供了其所代表的规定拍摄角度、拍摄部位的被摄体形态作为拍摄参照的视觉参照。在图6中,为可见光图像的参照图像TU6半透明显示,对被摄体热像H6位于半透明参照图像TU6的部分会产生半透明的遮挡,虽然对观察效果有所影响,但该类参照图像比较生动,便于理解。

**段记载:体现了被摄体的规定形态特征的参照图像,可以是如能仅体现被摄体的轮廓和/或纹理特征的图像。该类参照图像在合成图像中的参照图像像素位置上示意与被摄体形态有关的轮廓和/或纹理特征,合成图像的其他位置可以无遮挡地显示红外热像,对被摄体热像的遮挡少。例如,在图8中所示的轮廓图像T6,仅对轮廓图像T6像素位置的红外热像会产生遮挡,对其它位置的红外热像不会产生遮挡。该类形态构成数据可以为矢量图形数据(如生成图8中的轮廓图像T6),也可以是点阵数据(如生成图7中的纹理图像W6),参照图像中轮廓和/或纹理特征位置以外的其他像素位置为全透明显示红外热像;该类参照图像可以不透明或半透明显示。

**段记载:类型信息表明各种构成数据的类型,类型可按照参照特征、拍摄测量目的、构成数据的数据格式等来进行分类;一种分类的实施方式,以参照特征来分类,对于用来生成参照图像的构成数据的规定确定类型,使用者可在如图3所示的菜单设置栏SZ31中进行设置,可以设置与生成参照图像有关的构成数据为轮廓、纹理、其它(如可见光、红外热像)等类型的形态构成数据的一种或多种,此外,还可包括分析区域构成数据等;当多选设置时,代表了多个构成数据所获得的参照图像的参照类型,例如,选择了轮廓和纹理,则参照图像中包含了轮廓图像和纹理图像,选择了轮廓和分析区域,则参照图像中包含轮廓图像和分析区域。可将设置的确定类型作为规定确定类型的默认值保存。显然,分类并不限于对单个的构成数据,还可对多个构成数据的组合构成来分类。

**段记载:步骤S102,确定与要和红外热像合成的参照图像相关的构成数据。控制部10作为参照图像确定部,用于根据存储部中存储的构成数据,确定要和红外热像合成的体现被摄体规定形态特征的参照图像相关的构成数据。所确定的构成数据至少包括一个形态构成数据,即所确定的构成数据为形态构成数据,或,所确定的构成数据包括形态构成数据和辅助构成数据来构成。

“FOTRIC330X手册****”文件记载:“与热像仪相比,FOTRIC330X云热像能帮助用户提高十倍工作效率,内置电力专家的诊断经验和电力行业诊断规范,具有精确检测的智能诊断分析能力;基于PdmIR热像数据管理系统会自动管理并整合设备台账、检测任务和检测数据,帮助用户节约90%的数据处理成本。”“基于FOTRIC330X云热像和PdmIR-PG热像数据管理系统,自动实现设备与检测数据的关联存储。完全剔除了派工单打印、编号记录、照片诊断分析、照片分类保存、制作报告等耗费大量数据处理成本的环节。”

“PdmlR用户手册-20200507”文件记载了PdmlR云热像大数据管理系统软件安装步骤及软件使用等内容,其中“软件简介”部分记载:FOTRIPdmlR云热像大数据管理系统是FOTRIC(热像科技)为FOTRIC红外热像仪标配的专业大数据管理系统,在FOTRICPdmIR云热像大数据管理系统软件中可进行如下操作:管理设备台账;管理检测任务;管理检测数据;设置诊断规则,诊断设备当前的状态;一键生成检测报告;现场显示历史趋势,预防设备潜在隐患。

经查,针对同样被诉侵权产品,某1公司以某2公司为被告另案提起了6件专利侵权诉讼。其中以名称为“**拍摄装置和**拍摄方法”、专利号为20138002****.3发明专利权为权利基础,针对某2公司的被诉侵权产品另案提起了侵害发明专利权诉讼,案号为(2021)沪73知民初1267号,诉讼请求为要求某2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302750元。该案一审判决驳回某1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某1公司不服前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案号为(2024)最高法知民终717号。另5件案件中,某1公司分别要求某2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10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后某1公司在一审期间撤回对上述5案的起诉。

某1公司主张其为包括本案在内的7个案件共支付律师费60万元,其在一审期间提交了付款人为某1公司、收款人为杭州天昊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另,某1公司共支付195900元购买338X云热像产品2套(单价81000元)、335X云热像产品1套(单价33900元),支付公证费8000元。某1公司提交的第4204号公证书显示其购买的338X云热像产品外包装上标有“样机勿售”字样。

某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记载:某2公司主要采取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组织生产,即以客户订单为组织生产依据,同时对部分市场需求量大的标准化产品采取适当提前预生产的生产方式;某2公司销售模式有直销和经销两种销售模式;某2公司云热像产品包括350X、340X及330X系列;2019年、2020年、2021年1-9月,云热像产品毛利分别为817.01万元、800.29万元、769.58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和在案证据,被诉侵权行为持续至2020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21年6月1日)之后,故本案应适用2020年修正的专利法。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27、29、30的保护范围;如构成侵权,某2公司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一)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27、29、30的保护范围

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双方争议的技术特征是: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有权利要求1、2、27、29、30所限定的“参照图像”“参照图像相关的构成数据”技术特征。某1公司上诉主张,将通过某2公司提供的PdmIR软件制作的台账信息数据导入至SD卡中并插入被诉侵权产品裸机后,被诉侵权产品具备了“参照图像”技术特征,通过现场演示,被诉侵权产品具备“参照图像相关的构成数据”技术特征。某2公司则主张,将通过外部软件加工编辑后的数据形成特定任务数据包导入被诉侵权产品,不属于被诉侵权产品包含的技术特征;335X、338X云热像产品系独立的产品,在不存储有“参照图像”的情况下,不具备“参照图像相关的构成数据”技术特征。本院对此分析如下:

第一,关于将通过外部软件加工编辑后的数据形成特定任务数据包导入被诉侵权产品是否构成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问题。对此,本院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基于相同的硬件基础,产品会因配套的软件不同而具备不同的功能。如果产品制造者将配套软件作为产品的附件与产品一并提供给购买方,由购买方将产品与软件组合使用,因组合后的技术方案实际上是产品制造者所主观明知并对外提供给他人的,故可将产品与软件组合形成的方案作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本案中,某2公司提供的软件和操作说明书是被诉侵权产品功能实现的必要附件,根据“PdmlR用户手册-20200507”文件的记载,PdmlR云热像大数据管理系统是被诉侵权产品的标配,因此按照操作说明书的步骤将加工后的数据导入被诉侵权产品后所实现的功能应理解为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所包含的技术特征。

第二,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有权利要求1、2、27、29、30中的“参照图像”“参照图像相关的构成数据”技术特征的问题。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段记载,涉案专利中的“参照图像”可以是红外热像、可见光图像、预先绘制的图像等。其次,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并未限定只能在产品中存储“构成数据”。而且,涉案专利说明书**段关于“存储部”既可以是**装置12中的存储介质,还可以是与**装置12有线或无线连接的其他存储介质的记载进一步说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所谓的“构成数据”包括通过外部存储介质导入至产品中的数据。可见,通过外部存储介质导入的数据属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构成数据”。根据说明书**段、**段、**段、**段记载,涉案专利中的“构成数据”具体指的是“形态构成数据”,既可以是轮廓、纹理等图形元素,也可以是可见光图像或者红外热像这种图像形式。而参照图像可以仅由一个形态构成数据组成。再次,根据一审、二审现场演示情况,将通过PdmIR-DL软件制作的台账信息数据导入至SD卡中并插入被诉侵权产品后,导入该台账文件后,被诉侵权产品的模板图片是以红外热像的图片形式并以默认平铺的方式在屏幕中呈现,系将存在SD卡中的红外热像图片作为拍摄被摄体热像的视觉参照。拍摄时,模板图片和实时获得的热像数据共同显示在屏幕上,该红外热像图片为实时拍摄提供了轮廓参考,并通过调取该图片作为参照图像来完成参照模式拍摄。因此,被诉侵权产品的红外热像图片具有涉案专利“参照图像”及“参照图像相关的构成数据”技术特征。最后,根据现场演示情况,335X、338X云热像产品分别具备权利要求1、2、27、29、30的其他技术特征。综上,335X、338X云热像产品技术方案,分别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27、29、30的保护范围。

某1公司就其主张的340X(包含343X、348X、346X)、350X(包含358X、356X)、850X(包含858X-EX、856X-EX、855X-EX、853X-EX)云热像产品均未提交产品实物。仅依据产品说明书无法认定上述产品分别具备某1公司要求保护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某1公司主张上述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某2公司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某2公司未经许可,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被诉侵权产品,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故对于某1公司要求某2公司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产品的行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某2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专利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对于本案的赔偿数额,某1公司在本案中请求适用法定赔偿。由于本案中无证据证明权利人某1公司的实际损失及某2公司的侵权获益,也无相应专利许可费标准可以参照,本院综合考虑如下因素:涉案专利权的类型及市场价值、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技术贡献度、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以及某2公司云热像产品在2019年、2020年、2021年1-9月的毛利等;某2公司实施了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特定型号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某1公司就其主张的340X(包含343X、348X、346X)、350X(包含358X、356X)、850X(包含858X-EX、856X-EX、855X-EX、853X-EX)云热像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依据不足;某1公司就同样被诉侵权产品以某2公司为被告提起的其他专利侵权诉讼。综合上述因素,以及本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本院酌定某2公司赔偿某1公司经济损失60万元。

根据专利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因某1公司购买2套338X云热像产品超出了取证必要的数量,本院对某1公司主张的被诉侵权产品购买费在合理范围内支持57450元;某1公司主张的4000元公证费,为本案实际支出的费用,具有合理性,予以支持;某1公司主张的10万元律师费,因其提交的律师费发票收款人与本案委托诉讼代理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并不一致,且未提供其他证据合理说明,考虑到本案诉讼标的额、案件复杂程度等因素,酌定为5万元。

综上所述,某1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1)沪73知民初1265号民事判决;
二、上海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害杭州某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名称为“**装置和**拍摄方法”、专利号为20131001****.2的发明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
三、上海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杭州某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万元、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11450元,共计711450元;
四、驳回杭州某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本判决认定受到侵害的全部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进入执行程序后,本判决认定受到侵害的全部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的,本判决中止执行。有关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确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本判决认定的侵害专利权行为视为自始即不存在;进入执行程序的,终结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28415.6元,由杭州某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0935.6元,由上海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4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415.6元,由杭州某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0935.6元,由上海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4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新锋
审 判 员 崔晓林
审 判 员 禹海波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建霞
书 记 员 滕禹含
书 记 员 马 弢

没有了 下一篇下一篇

评论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