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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异议人:某陶艺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冯某 被异议商标: 指定使用服务:第40类“烧制陶器;金属处理;吹制玻璃器皿;皮革加工;印刷;陶瓷加工;食品加工;茶叶加工”。 异议人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在第21类的第4161839号“晓芳窑 HSIAO FANG POTTERY及图”、第7746889号“晓芳”、第7746890号“晓芳窑”商标属于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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