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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第35类商标“万能论”的误区

日期:2023-11-07 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作者:张蕾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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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35类商标申请注册情况


(一)第35类商标申请注册现状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下称《区分表》)共有45个类别,几乎涵盖了市场上生产经营所需的全部产品或者服务内容。近年来,笔者发现在第35类中突然涌现出大量商标注册申请,且数量牢牢占据所有申请类别排行榜首位。


35类商标.png


从上表可以看出,2022年全年第35类商标申请量总数为97万余件,是数量为排名第二的第30类商标申请数量的近两倍。2022年,国内商标申请量达746万余件,其中第35类商标申请量占很大比例。


(二)造成第35类商标申请量巨大的原因


1. 网络上对该类别重要性的夸大宣传


在网络上搜索可看到大量有关第35类是“万能商标”的说法,似乎任何产品或服务在商标申请时缺了该类别便不能得到保护。这些说法对该类商标重要性做了不恰当的夸大宣传,表明论者对相关法律法规、《区分表》等在认识和理解上存在较大偏差。也不排除一些机构利用这些宣传,误导商标申请人,以达到增加其业务量、赚取代理费的目的。


2. 经营类服务商对该类别商标申请注册的强制要求


某些网购平台、电商平台、商场管理者、展会组织者等经营类服务商为了避免自身卷入品牌侵权纠纷,纷纷要求入驻商户提供第35类的商标注册证作为进场的资质凭证之一。在这种情况下,商户往往被迫选择将品牌在该类别申请,而不考虑自身商品或服务是否需要。


3. 经营者本身对该类别商标申请注册的盲从


企业经营者由于大多缺乏商标专业知识,难以知晓第35类对自己品牌保护是否有意义。一方面,看到了申请注册第35类商标重要性的宣传;另一方面,看到同行业企业大多申请了该类别的商标,加之目前商标申请费用较为低廉、申请程序较为简便,而盲目从众申请商标。


二、申请注册第35类商标“万能论”的误区


对于第35类商标万能的说法,笔者持不同观点。从《区分表》的分类属性上便可以得知该类别商标功用所在,并非对所有经营者都有价值。


(一)第35类服务项目的分类属性


《区分表》第35类至第45类中涵盖的均为服务类项目。其中,第35类的类别标题为“广告;商业经营、组织和管理;办公事务。”单纯从标题字面上认知,很容易让人误认为该类别商标申请保护的是上述陈述性内容,引发不在该类别申请商标就不能从事广告、销售、办公事务,甚至如果品牌被他人在该类抢注后有商标侵权风险的顾虑。然而,依据《区分表》的分类原则就可以得知,该类服务项目不可能涉及跨类商品或其他服务,更不可能构成对自有品牌推广、销售、加盟等的限制。


(二)第35类的实际保护范围


通过对《区分表》的研究并结合实践经验判断,其所罗列的服务项目核心要义是“替他人”。例如,第350039 群组中“广告”的实质含义为“替他人提供广告服务”、第350015 群组中“会计”的实质含义为“替他人提供会计服务”……以此类推,可以得出结论:该类别保护的是为(替其他)企业提供商业辅助服务的广告公司品牌、会计记账类公司品牌、企业管理公司品牌、电商平台及商超批发零售品牌等。


(三)第35类商标并非万能


除前述那些为其他企业提供商业辅助类服务的企业,一般企业如果不从事替他人提供工商辅助管理业务,基本不用去申请第35类商标。有观点认为,从事产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如果商标没有注册该类别,便不能进行品牌的宣传推广和加盟连锁,甚至不能销售。如前所述,此观点明显混淆了服务类商标含义的核心要义,将“替他人”概念移换成“替自己”,是没有任何道理的。又有观点认为,如果自己的品牌在第35 类被他人注册商标,可能因他人使用导致对自己品牌的不良影响。此观点虽有一定道理,但该观点显然忽略了《区分表》对于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区分作用。服务类项目如果在使用中关联影响到商品商标,便存在因混淆类似商品或服务而导致的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情形,他人则构成商标侵权。


三、盲目申请注册第35类商标的弊端


(一)造成行政、司法资源的浪费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断缩短商标审查时限,加大对商标恶意申请的打击力度,然而商标申请量却仍然逐年攀升。盲从性申请注册商标尤其是针对第35类的巨量申请,无疑将加重行政人员的审查审理负担,最终导致行政资源乃至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造成经营者维护成本的浪费


从企业延伸性商标保护的角度来考虑,申请注册第35类商标是为了防止不必要的麻烦。但从品牌运营的角度来说,不具备提供第35类服务业务的企业在注册商标后续维护工作上具有较大的难度。此外,该类别商标日常的变更、转让、续展、答辩等业务也会加大企业品牌维护的成本。


(三)盲目申请商标存在的风险


目前,我国《商标法》没有对防御性延伸商标的保护规定。相反,2019 年《商标法》第四条中明确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专项行动方案》等文件,规范商标申请行为。尽管某种商标申请行为是“恶意”还是“善意”需法律评价,但很多企业因无法证明对第35 类指定服务内容的使用,则涉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申请”行为。


综合上述分析有关申请注册第35类商标“万能论”观点的误区,无论是企业自身亦或经营类服务商,应当改变观念,不必盲从或盲目申请注册第35类商标,应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经营情况去选择性申请和使用;相关商标代理机构、法律服务人士也不能出于追求业务量的目的夸大该类商标的作用,相反,应提醒经营者规避风险并防止各种资源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