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9)
字号:
40、依据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或竞业限制条款提起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管辖
在陈建新与化工部南通合成材料厂等商业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案〔(2008)民三终字第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涉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时,原告有权选择提起合同诉讼还是侵权诉讼,人民法院也应当根据原告起诉的案由依法确定能否受理案件以及确定案件的管辖;对于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竞业限制约定引发的纠纷,如果当事人以违约为由主张权利,则属于劳动争议,依法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如果当事人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主张权利,则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直接予以受理。
-
上一篇:
-
下一篇: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
- 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受理案件超2万件
- 最高院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3)》
- 最高法发布第四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