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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公寓”商标起纠纷

日期:2023-06-12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冯飞 刘皓阳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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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热播电视剧名称注册商标后,如何真实、合法、有效使用相关商标?使用过程中如何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电视剧《爱情公寓》热播后,3家公司围绕“爱情公寓”商标产生了纠纷。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爱情公寓”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了尚凡国际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尚凡公司)的上诉请求,认定第10697750号“爱情公寓”商标(下称涉案商标)构成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涉案商标予以撤销的复审决定(下称被诉决定)最终得以维持。


使用与否各执一词


自2009年首播以来,都市青春情景喜剧《爱情公寓》收视率连创新高,多次获得影视奖项。2012年3月,涉案商标由上海尚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交注册申请,于2013年5月获准注册,被核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游戏软件等第9类商品上,2013年8月转让至尚凡咨讯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尚凡公司)名下。


2019年5月,奕宁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下称奕宁公司)以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涉案商标,但未能获得支持,奕宁公司随后申请复审。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对涉案商标予以撤销的被诉决定。


尚凡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涉案商标系其创立和运营的交友社区的名称和商标,其对此享有合法权利,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以证明涉案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使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指出,使用商标不仅要公开、真实、合法,还应该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相联系并且必须发生在商业活动中,以使商标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该案中,尚凡公司提交的证据或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或未涉及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与涉案商标实际使用情况无关,或不能反映流通领域的使用情况及电视剧作品名称的使用并非相关标识的商标性使用,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涉案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据此判决驳回尚凡公司的诉讼请求。


尚凡公司随后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使用应在该商标核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在其他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不能维持该商标的注册,尚凡公司提交的证据均未体现涉案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实际使用情况,而且其在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第9类商品上拥有多件商标,而该案中提交的证据所体现的并非涉案商标,据此驳回了尚凡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法律风险需要关注


商标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良好的商标管理机制既是企业避免法律风险的重要手段,又是企业打造品牌的重要举措。自2004年以来,尚凡公司先后就《爱情公寓》电视剧的作品名称及剧中人物姓名等中英文文字要素申请注册商标144件,其中以“爱情公寓”及包含“案情公寓”的相关文字在多类商品和服务上注册商标89件。


律师介绍,注册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下称“撤三”制度)能够借助市场力量打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同时也提醒相关企业应制定合理的商标管理策略,化解商标被撤销的潜在风险。


“企业在生产经营时,往往会基于其运营战略,以商号、商品名称等要素在多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一系列商标。”周汉表示,该案中,涉案商标因尚凡公司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而被撤销,从侧面反映出尚凡公司的商标管理有待优化。“撤三”制度的特点在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发现存在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情况时,均可以成为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主体,对此,企业需要针对其注册商标进行系统、有效的统一管理,同时确保其注册商标的使用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性使用,以防止因连续3年不使用而被撤销。


该案的特殊之处在于,“爱情公寓”既作为电视剧名称在同名作品、拍摄协议、版权合同、宣传海报等载体上频繁使用,同时也作为注册商标在相关商品和服务上使用,尚凡公司在该案中提交的证据被法院认为仅能反映《爱情公寓》系列电视剧作品的相关情况,但电视剧作品名称的使用并非相关标识的商标性使用,因此对其主张未予支持。对此,周汉指出,作为作品名称的使用是版权意义上的使用,而商标性使用的内在要求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单纯版权意义上的使用可能会被认定为非商标性使用,并因此面临被撤销的风险,相关企业对此应予以更多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