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雀巢“太太乐”遭失利,因为“一事不再理”……

日期:2023-08-16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王晶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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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养老院等服务上的“泰康之家”商标权利人请求宣告无效注册在奶瓶、假肢上的“泰康之脉”商标获得支持;以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上的“今日头条”商标“击退”使用在休闲零食商品上的“今日头条鱼”商标……在以往发生的商标纠纷案中,一些经营主体通过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获得胜诉。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的一起商标权无效宣告纠纷案件中,雀巢产品有限公司(下称雀巢公司)欲凭借在调味品上获得驰名保护的“太太乐”商标,请求对广东太太乐电器有限公司(下称太太乐电器公司)在燃气炉、电炊具等商品上注册的第7292806号“太太乐”商标(下称涉案商标)宣告无效,最终未能获得支持。与以往案件争议焦点集中在实体问题上不同的是,该案当事人在程序上的失利引发业界关注。


据了解,雀巢公司自2020年在行政阶段对涉案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未获支持后,陆续提起行政诉讼。从当事人在行政阶段主张的无效宣告理由和诉讼阶段提出的诉求来看,该案的争议焦点为:雀巢公司以涉案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为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涉案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缘何不能“一事再理”


2020年10月,雀巢公司援引其在第30类调味品上注册的2件“太太乐”商标(下称引证商标),针对涉案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认定雀巢公司的请求已超出2019年修改的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5年期限,予以驳回;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在异议复审案件中裁定涉案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雀巢公司提交的证据未形成新的事实和理由,故不再针对相关主张予以审理。


雀巢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称,雀巢公司曾针对涉案商标提起商标异议复审程序,在相关异议复审裁定作出后,雀巢公司的“太太乐”商标多次在行政及司法程序中于调味品商品上获得驰名商标保护,并在第11类家用电器、厨房用小家电等商品上获得跨类保护,雀巢公司认为上述内容属于新的事实,此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不属于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约束的情形。


因涉案商标核准注册时间处于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施行期间,故此案实体问题适用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判断,则适用2019年修改的商标法。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在原行政行为之后新发现的证据,或者在原行政程序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或者新的法律依据提出的评审申请,不属于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


该案中,作为引证商标的权利人和异议程序的启动方,雀巢公司明确知晓其对引证商标的使用和知名度情况,也有能力充分举证,其在该案庭审中亦认可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所提交的引证商标知名度的证据不属于在原异议程序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因此,其提出的评审申请应当受到“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约束。


雀巢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坚持认为其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不属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约束的情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了雀巢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商标评审程序中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认定标准主要是‘相同的事实和理由’。”付艳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该案中,雀巢公司认为在异议复审裁定作出后,其引证的“太太乐”商标多次在行政及司法程序中于调味品商品上获得驰名商标保护,并在第11类家用电器等商品上获得了跨类保护,这是新的事实。但实际上法院的判决是对既有事实的司法认定,仅凭在后的生效判决不足以证明其随后的主张系根据新的事实和理由提出。反之,如果雀巢公司能够提出新的引证商标或者引用新的法条,则不再是“相同的事实和理由”。


“‘一事不再理’原则设立的意义在于,避免审判机构对于同一争议商标作出前后矛盾的裁定、判决或决定,影响行政、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法律的稳定性,同时避免过度消耗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负担。”付艳表示,此案对于经营主体需要借鉴的是,在商标行政和诉讼案件中既要考虑用足法条,也要注意充分举证。如果在某一法条下的证据不够充分,那么不列举这一法条是更明智的选择,以避免因为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而失利。


是否属于恶意注册


该案一审判决书载明,雀巢公司提出除涉案商标外,涉案商标的申请人即太太乐电器公司还在第5类、第7类、第8类、第20类等多个类别上申请了多件“太太乐”商标,其囤积商标的行为违反了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等规定,涉案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根据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这里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一般是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该案中,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商标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涉案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并无不当。


雀巢公司在二审上诉中表示,涉案商标属于恶意注册,涉案商标注册人在多个类别上围绕“太太乐”提交了大量的注册申请,攀附故意明显且超出实际使用范围,违反了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应予以无效宣告。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太太乐电器公司的字号为“太太乐”,该公司的名下商标大多是围绕其字号申请注册,具有正当理由。同时,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商标系采取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亦不足以证明涉案商标的申请注册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涉案商标并非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