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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商标侵权案

日期:2024-02-02 来源:灞桥法院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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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依法保护了注册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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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创立于1994年7月,系“欧派”、“OPPEIN”注册商标权人,该商标获得诸多荣誉,广为社会知晓。


2022年,欧派公司发现位于西安市阎良区凤凰路的一家店铺在其门店招牌中使用“欧派”字样。11月6日,欧派公司委托取证人员来到该店铺,进店后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集成吊顶一个,使用微信支付90元,收款主体昵称显示某某建材。此次购买过程由取证人员使用专业取证系统全程录像,相关电子数据存放于某公证处,该公证处于2022年11月24日出具“实时保电子数据存管函”。


欧派公司认为,某某建材公司在明知“欧派”已经具备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然在其店铺招牌上使用“欧派”商标近似标识,且销售与原告商标核定商品同类别的集成吊顶灯、墙布产品,主观上具有恶意攀附原告驰名商标商誉的恶意,且客观上已经造成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及产品来源或者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产生混淆与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关侵权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某某建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欧派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及合理支持1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依法审理


灞桥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原告系“欧派”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有权对涉嫌侵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被告的门店招牌中有“欧派”字样,能够起到识别产品来源的作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侵害了原告上述商标专用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由于本案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因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具体损失、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及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在法定赔偿的限额范围内,综合考虑案涉注册商标知名度、被告侵权情节及主观过错程度、合理开支费用等因素的基础上,酌情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为10000元。


综上所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