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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下中国与土库曼斯坦版权制度比较

日期:2018-10-31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薛飞,邓伟,吴峰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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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河南中心 广西师范大学 薛飞 邓伟 吴峰


“古丝绸之路”所展现的繁荣的国际商业贸易,外在表现形式是姿态各异的商品流通,内在支撑因素是不同文化因子之间的碰撞与融合。土库曼斯坦作为中亚国家,是“古丝绸之路”沿线的重要国家,如今随着“丝绸之路经济带”倡议的提出,作为友好邻居的土库曼斯坦再次走入中国文化企业的视野。在知识经济时代,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特征,如何在土库曼斯坦取得著作权保护,避免潜在的版权纠纷,是走进土库曼斯坦的中国文化企业首先要思考的问题。


制度体系有差异


在贸易全球化的现代社会,商品自由流动,包括文化在内的各种资源逐步融合,在著作权方面,各国法律虽在国际规制层面需要保持最低限度的一致性,但又有各国自身的特点。既要考虑本国利益与他国的利益与发展问题,同时也要跟踪国际社会不同阶段的局势对本国的影响,适时选择合乎本国利益的战略。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比较研究中国与土库曼斯坦著作权法律制度。


关于中国与土库曼斯坦著作权法律制度,笔者从制度概括、著作权国际化、著作权产生原则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在制度方面,中国现行宪法第二章规定的公民社会文化权利是著作权保护的根本法依据,土库曼斯坦宪法在第一部分宪法根本制度中以概括的方式规定了知识产权,在第二部分公民的权利、自由、义务中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著作权。土库曼斯坦著作权法律主要有《著作权与邻接权》(2012年修订),《民法典》(2012年修订)。中国著作权法律主要有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细则等。中国民法总则(2017年)中第五章列举了著作权法客体——作品,由于知识产权无形性,其并不能完全适用传统民法客体——物的法律规定。


在著作权制度国际化方面,著作权国际公约旨在协调各国著作权保护标准的一致性,从而降低各国著作权规定的差异性。中国与土库曼斯坦共同加入《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都未加入《罗马公约》。中国加入《录音制品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


在著作权产生原则方面,中国与土库曼斯坦著作权法均规定著作权自动取得制度,均是有条件取得原则,即符合作品要求、作者国籍、作品国籍。不同之处在于中国未在著作权法中规定加注著作权标记,但中国是《世界版权公约》成员国,该公约要求作品在首次发表时,每一复制件均须注明著作权标记,且规定成员国不得对公约规定声明保留。


制度内容各不同


除了上述几个方面,中国与土库曼斯坦著作权制度在内容上也有不同。中国和土库曼斯坦均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必须满足该公约的最低保护原则及实体法律部分的具体规定,但对本国著作权保护的主体、客体、限制及救济措施可以做出适合本国国情的规定。


著作权主体制度方面,中国与土库曼斯坦著作权法规定主体均为作者,均采用推定制度。中国与土库曼斯坦规定根据其国籍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根据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地国与本国共同签订协议或共同参加国际著作权条约,享有著作权。不同之处在于以下几方面,如作品国籍:对于未与本国共同签订协议或共同参加国际著作权条约的国家所属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以其作品出版地为标准,土库曼斯坦规定首次出版地在本国境内,或者首先在境外出版但30日内在境内视同同时出版,享有著作权,否则不享有著作权。中国规定首次出版地在境内,享有中国著作权;在《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或者首先在非成员国出版但30日内在成员国出版视为同时在成员国出版,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地域要求:对未与本国共同签订协议或共同加入国际著作权条约的国家所属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土库曼斯坦要求其作品在土库曼斯坦境内完成,或者其在土库曼斯坦境内定居,可享有土库曼斯坦著作权。《世界版权公约》(1971年修订)规定可由本国法规定,将在本国定居的任何人视为本国国民,中国法律未做此规定。《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规定不是成员国的公民,但在某一成员国国内有经常住所的作者,与该国公民作者同等适用本公约。


著作权客体制度方面,中国与土库曼斯坦著作权客体均为作品,均采用列举方式,包括文学、口述、音乐、戏剧、舞蹈、建筑、摄影、电影、计算机软件、图形作品等。不同之处在于中国著作权法规定具有中国特色文化的客体,比如杂技、曲艺等;土库曼斯坦以著作权客体条款规定演绎作品、汇编作品。中国与土库曼斯坦著作权法均保护电影作品(土库曼斯坦称之为视听作品)但权属规定不同:中国规定其著作权属于制片者,土库曼斯坦视听作品采用移转专有使用权给制片者的制度设计。《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认为此应由被要求保护国的国内法调整。


中国与土库曼斯坦著作权客体分类不相同。中国作品分为自然人作品、法人作品、职务作品。土库曼斯坦作品可以分为自然人作品、集体作品、职务作品,不同之处是:中国规定法人类型作品需要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主持,代表其意志,由其承担责任,没有明确限制作品对象。土库曼斯坦对集体作品规定:由自然人或者法人发起,该自然人或者法人组织创作,该自然人或者法人对该作品享有排他性权利,明确说明同样适用百科全书、词典、学术作品文集、报刊、杂志等,因此集体作品规定可适用法人作品或汇编作品。


中国与土库曼斯坦不予保护的客体均包括官方文件及正式译文、时事新闻等。不同之处在于中国不予保护的客体还包括通用数表公式等,土库曼斯坦不保护国家的官方标志、群众创造性成果(民间文学艺术)。民间文学艺术在中国著作权法中予以了明确规定,在法律实践中明确作为著作权客体加以保护,赫哲族与郭颂、中央电视台关于《乌苏里船歌》的诉讼判决就是典型的例证。


著作权权项方面,中国与土库曼斯坦著作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均规定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中国规定了发表权,土库曼斯坦规定了身份权。财产权均规定复制权、表演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放映权、广播权、摄制权、翻译权、改编权。中国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汇编权。在土库曼斯坦,权项不包括汇编权。


两国规定权项种类和适用对象均不同。进口权涉及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国际贸易中权利穷竭问题,中国尚未规定进口权。土库曼斯坦美术作品有接近作品权,是由美术作品的本质属性决定的一种权利,有些艺术作品可能销售后该作品价值才显现,或该作品的创作灵感无法再现,因此安排接近作品权存在必要性。权项表述方面,中国著作权法规定权项时,根据客体特性列明权项适用的具体作品类型。土库曼斯坦规定以出租方式行使发行权时列举了5种作品类型。


著作权保护制度方面,中国与土库曼斯坦著作权制度均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承担民事刑事行政责任。不同在于中国著作权法逐一列举承担民事刑事行政责任的侵权行为,并规定行为和财产保全制度,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土库曼斯坦著作权法规定民事救济的具体措施、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其行政违法法中规定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或者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