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脉脉与新浪微博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决书

日期:2017-01-13 来源:知产北京 作者:京知宣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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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一、明确互联网行业中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六个条件。在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1065号“山东食品公司诉马达庆等”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总结的三个条件:“1、法律对该种竞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2、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因该竞争行为而受到了实际损害;3、该种竞争行为因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的基础上,基于互联网行业中的技术形态及市场竞争模式与传统行业存在显著差别,为保障新技术和市场竞争模式的发展空间,本院认为在互联网行业中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更应秉持谦抑的司法态度,在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还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可适用:4、该竞争行为所采用的技术手段确实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例如:限制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未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消费者的隐私权等;5、该竞争行为破坏了互联网环境中的竞争秩序,从而引发恶性竞争或者具备这样的可能性;6、对于互联网中利用新技术手段或新商业模式的竞争行为应首先推定具有正当性,不正当性需要证据加以证明。 

二、明确保护消费者利益与不正当竞争之间的关系。一种行为如果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但没有对公平竞争秩序构成损害,则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消费者可以通过其他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不正当竞争必然与竞争行为联系在一起。但是,消费者是竞争行为的作用对象,是竞争结果和市场产品的承受者,提升消费者福利是法律追求的最终目标,认定竞争行为是否正当最终要看是否有利于提升消费者福利。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将是否损害消费者利益作为重要判断标准。 

三、明确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认定互联网中的竞争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时需要综合考虑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需要在各种利益之间进行平衡。在认定一种行为是“正当”或者“不正当”时,对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公众三者利益的不同强调将直接影响对行为的定性。在我国市场竞争行为中,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正当需要考虑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正当性不仅仅只是针对竞争者,不当地侵犯消费者利益或者侵害了公众利益的行为都有可能被认定行为不正当。在具体案件中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要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综合考虑涉案行为对竞争者、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影响。 

四、明确网络平台提供方可以对在用户同意的前提下基于自身经营活动收集并进行商业性使用的用户数据信息主张权利。互联网络中,用户信息已成为今后数字经济中提升效率、支撑创新最重要的基本元素之一。因此,数据的获取和使用,不仅能成为企业竞争优势的来源,更能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是经营者重要的竞争优势与商业资源。因此,网络平台提供方可以就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经过用户同意收集并使用的用户数据信息主张权利。 

五、明确第三方应用通过开放平台例如Open API模式获取用户信息时应坚持“用户授权”+“平台授权”+“用户授权”的三重授权原则。Open API是一种新型的互联网应用开发模式,是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新途径。互联网企业在运用Open API开展合作开发时,应事先取得用户的同意再收集并利用相关信息。同时,数据提供方不仅应将用户数据信息作为竞争优势来加以保护,还应将保护用户数据信息作为企业的社会责任,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提升Open API合作模式中相应权限的控制,通过Open API接口调用的检测以及保存调用过程的记录,不断完善Open API合作模式。第三方应用基于Open API合作模式利用用户信息时,除应取得数据提供方同意外还应再次取得用户的同意,尊重用户的自由选择权。数据提供方与第三方应用均应遵守《开发者协议》,在读取和运用用户数据时以取得“用户同意”+“平台同意”+“用户同意”的三重同意为原则,以保护用户的隐私权、知情权和选择权为底线,以公平、诚信为行为准则,维护互联网络的公平竞争秩序,实现数据经济的合作共赢。 

六、明确互联网中收集利用用户数据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尽到网络运营者的管理义务。本判决提出涉及互联网中用户信息的基本原则是“用户明示同意原则”+“最少够用原则”。网络运营者是网络建设与运行的关键参与者,在保障网络安全中具有优势和基础性作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尽到网络运营者的管理义务。第三方应用开发者作为网络建设与运行的重要参与者,在收集、使用个人数据信息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取得用户明示同意并经网络运营者授权后合法获取、使用数据信息。同时,收集和使用用户信息时应坚持最少够用原则,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 

七、明确涉及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中被诉行为本身所采取的技术手段的举证责任为“谁主张谁举证”,同时,明确在现阶段技术手段无法实现相应的技术效果的情况下,技术实施者有义务就其采取的具体技术手段进行举证。本案中,被上诉人微梦公司主张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通过Open API以外的非法手段抓取新浪微博用户的职业信息和教育信息,对此应适用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 被上诉人微梦公司对于前述信息是否被爬虫抓取以及是否通过其他手段抓取均不能提供证据进行证明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被上诉人微梦公司主张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通过脉脉用户手机通讯录中联系人展示与新浪微博用户的对应关系,但在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如何获得该种对应关系无法举证的情况下,且现有技术手段无法实现如此高精准和极具个性化信息的匹配关系时,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有义务说明其采取何种技术手段及如何实现该种匹配关系的计算。对于技术问题的查明,法院应当充分运用举证规则,从证据优势的角度判断法律事实而不能直接基于常理进行推断。同时,本院需要指出,互联网时代,保护用户信息是互联网企业的社会责任。互联网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反爬虫抓取用户数据信息并在后台留存所有爬虫记录。 

八、明确在互联网环境中,一方披露另一方负面信息时,虽能举证证明该信息属客观、真实,但披露方式显属不当,且足以误导相关公众产生错误评价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用户数据的安全是互联网企业的生命线,保护数据安全是互联网企业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也是市场竞争行为的底线。造成消费者误认为存在损害用户数据的错误评价的行为,足以导致企业的信誉受损,该行为构成商业诋毁行为。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京73民终58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香山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林凡,董事长。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林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昊,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晶,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法定代表人:刘运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男,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务,住辽宁省调兵山市调兵山大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烨,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淘友技术公司)、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淘友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微梦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知)初字第12602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上诉期内向一审法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10月10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凡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昊、曹晶,被上诉人微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赵烨到庭参加了诉讼,陈晓华担任技术调查官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共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一项至第三项,改判驳回微梦公司对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本案中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在与微梦公司合作期间取得并使用新浪微博用户的职业信息、教育信息系合法获取、合法使用,一审法院认定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系非法“抓取”获得相关信息,属于基本事实认定错误。2、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获取并使用非脉脉用户的新浪微博信息具有合法性,并未违反《开发者协议》或《脉脉服务协议》之约定。同时,就非脉脉用户相关信息的权利主张,应当由用户提出,微梦公司作为原告并不适格。3、获取并使用用户的职业信息、教育信息正是脉脉作为职场社交软件最核心的功能之一,脉脉软件获取并使用用户的职业信息、教育信息属于为程序运行和实现功能之必要目的,符合《开发者协议》的约定,具有正当性。4、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在合作结束后已按照《开发者协议》的约定删除从新浪微博获取的相关用户信息,并不存在合作结束后非法使用新浪微博用户信息的行为,且数据清理过程中尽到了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并体现出诚信原则,不存在违反《开发者协议》的情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5、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从未展示脉脉用户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与新浪微博用户的对应关系,其获取该等对应关系并非通过手机号进行匹配,且获取和使用该等对应关系并未侵犯新浪微博的竞争商业利益,亦未危害新浪微博用户的信息安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6、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在相关网络媒体发表的声明及陈述的内容均具有事实依据和真实来源,并未捏造和散布虚伪事实,一审法院以“淘友公司突出微梦公司不当行为,有意回避、忽略自身不正当竞争行为,致使无法客观完整地展现双方终止合作事件本身”为由认定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对微梦公司构成商业诋毁,属于适用法律错误。7、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现已全部删除从新浪微博平台获取的用户信息,并已删除相关网络媒体发表的言论,一审法院判决第一项内容——要求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具可执行性。

微梦公司辩称,1、在双方合作期间,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获取并使用新浪微博用户的职业信息、教育信息属非法抓取、使用用户信息。2、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获取并使用非脉脉用户的新浪微博信息违反了《开发者协议》及《脉脉服务协议》之约定。3、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获取并使用新浪微博用户的职业信息、教育信息不具有正当理由。4、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在合作结束后仍继续使用新浪微博用户的相关信息,违反《开发者协议》。5、脉脉软件通过其用户上传的手机通讯录,非法获取、使用通讯录内联系人与新浪微博用户的对应关系,侵犯新浪微博的竞争利益并危害新浪微博用户的信息安全。6、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突出宣传微梦公司不当行为而回避自身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对微梦公司的商业诋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同意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的上诉请求。因此,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微梦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立即停止四项不正当竞争行为;2、在www.maimai.cn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及App应用显著位置连续三十天刊登声明,消除影响;3、赔偿微梦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开支30万元(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20万、公证费等其他费用1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双方经营内容

微梦公司是新浪微博的经营人,是网站www.weibo.com、www.weibo.com.cn、www.weibo.cn的备案人,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微博网站对自己的业务介绍:“微博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交媒体平台,用户可通过该平台进行创作、分享和查询信息……国内的个人用户和组织机构不仅可以实时更新状态,还可以与平台上其他世界各地的用户进行沟通,以及实时关注世界发展动态。……2013年12月,微博的月活跃用户数达到1.291亿人,平均日活跃用户数达到6140万人。”用户使用手机号或电子邮箱注册新浪微博账号,手机号需要验证,用户可以选择手机号向不特定人公开;用户头像、名称(昵称)、性别、个人简介向所有人公开,用户可以设置其他个人信息公开的范围,职业信息、教育信息默认向所有人公开,互为好友的新浪微博用户能看到对方的职业信息、教育信息。

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共同经营脉脉软件及脉脉网站(网址为http://maimai.cn)。淘友科技公司为脉脉网站备案人,该网站对脉脉软件的介绍:淘友技术公司“致力于为中国网民打造更有意义的交友平台。脉脉是淘友旗下的第4款产品,于2013年10月底上线。这是一款基于移动端的人脉社交应用,通过分析用户的新浪微博和通讯录数据,帮助用户发现新的朋友,并且可以使他们建立联系。上面累计了400亿条人脉关系,2亿张个人名片,80万职场圈子。应用提供了职场动态分享、人脉管理、人脉招聘、匿名职场八卦等功能,致力于帮助职场用户轻松管理和拓展自己的人脉,帮助创业者和企业高管轻松找靠谱人才,帮助求职者精确找靠谱工作。匿名职场八卦社区,为职场用户提供了一个安全的吐槽老板、分享八卦、匿名爆料的平台。”
淘友科技公司是淘友网(www.taou.com)备案人,同时也是脉脉软件的数字签名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表示,其与微梦公司合作期间,用户使用手机号或新浪微博账号注册脉脉,需要上传个人手机通讯录联系人,脉脉账号的一度人脉来自脉脉用户的手机通讯录联系人和新浪微博好友,二度人脉为一度人脉用户的手机通讯录联系人和微博好友;与微梦公司合作结束后,用户只能通过手机号注册登录,一度人脉仅是脉脉用户的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他人留存有脉脉用户的手机号,该人也会出现在脉脉用户的一度人脉中;一度人脉不一定是脉脉用户。

(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20797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20797号公证书)中显示,2014年11月25日,在安卓系统手机中安装脉脉软件,出现的《脉脉服务协议》第一条明确该协议为淘友科技公司与脉脉服务使用人之间的服务协议,还强调“用户下载、注册、登录、使用及连接脉脉服务等行为均被视为用户完全了解、接受并同意遵守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内容。本协议可由淘友公司单方随时修改,修改后的协议条款一经淘友公司公布即代替本协议的原条款,构成用户与淘友公司之间就本协议主题事由的全部、最新协议。如果用户不接受淘友公司修改后的最新协议条款,请立即停止使用脉脉服务。如用户选择继续使用脉脉服务,则视为用户完全了解、接受并同意遵守淘友公司修改后的最新协议条款。用户特此声明,已经完全理解本协议相关内容,并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同时,认可协议内容并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第二条约定“用户信息条款”对“用户个人信息”定义为“用户真实姓名、头像、手机号码、IP地址”。“非用户个人信息”则定义为“用户对脉脉服务的操作状态、使用记录、使用习惯等反映在淘友公司服务器端的全部记录信息及其他一切……用户个人信息范围外的信息,均为普通信息,不属于用户信息。”“第三方平台记录信息”定义为“用户通过新浪微博账号、QQ账号等第三方平台账号注册、登录、使用脉脉服务的,将被视为用户完全了解、同意并接受淘友公司已包括但不限于收集、统计、分析等方式使用其在新浪微博、QQ等第三方平台上填写、登记、公布、记录的全部信息。用户一旦使用第三方平台账号注册、登录、使用脉脉服务,淘友公司对该等第三方平台记录的信息的任何使用,均将被视为已经获得了用户本人的完全同意并接受。”“用户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方式和范围”为“用户提供包括好友印象、密友圈、人脉分布和关系链等脉脉服务的各项功能……淘友公司使用用户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用户个人信息、非用户个人信息、第三方平台记录等信息”。“重要提示:为向客户提供脉脉服务,淘友公司将可能使用用户个人信息、非用户个人信息及第三方平台记录信息。用户一旦注册、登录、使用脉脉服务将视为用户完全了解、同意并接受淘友公司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收集、统计、分析、使用等方式使用用户信息。”“特别说明:用户授权的明确性和不可撤销性。用户注册、登录、使用脉脉服务的行为,即视为明确同意淘友公司收集和使用其用户信息,无需其他意思表示。用户对淘友公司的前述明确同意是不可撤销、基于其自身真实意思表示的授权。淘友公司对用户信息的使用无需向用户支付任何费用。用户可关闭账号或者停止使用脉脉服务,但是用户前述关闭或停止使用的行为,淘友公司此前经用户同意和授权对用户信息的一切使用行为,仍然合法有效。”

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提交的(2015)京中信内经证字16542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16542号公证书)显示,2015年4月13日,通过iTunes搜索脉脉软件,查看《脉脉服务协议》,该协议内容与前述协议内容基本一致,区别主要在于第二条约定“用户授权的明确性。用户注册、登录、使用脉脉服务的行为,即视为明确同意淘友公司收集和使用其用户信息,无需其他意思表示。淘友公司对用户信息的使用无需向用户支付任何费用。”“特别说明:用户信息删除的选择权。脉脉注册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任何不妥或者不满意之处,有权通过Email或者电话的方式提出申请,进行相关信息删除;淘友公司通过新浪微博、QQ等第三方平台收集并在脉脉上向授权用户展示的授权用户的用户好友信息,该授权用户及好友如发现有任何不妥或者不满意之处,亦有权通过Email或者电话的方式提出申请,进行相关信息删除。”并附邮箱地址和电话。“淘友公司承诺。淘友公司尊重授权用户的合法权利,尊重授权用户的自由选择权,不会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协议约定的方式收集、使用用户信息。”

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表示,新浪微博是一款社交媒体平台,侧重于实时交流,受众人群广泛,脉脉软件是一款基于移动端的人脉社交应用软件,侧重于职场,受众人群是职场人士,双方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不同,受众不同,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微梦公司对此予以否认,提出新浪微博和脉脉软件都属于社交应用,二者受众人群存在交叉、重叠,双方经营的产品或服务类似,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二、微梦公司与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的合作情况

一审中,双方均提交了新浪微博开放平台的《开发者协议》,证明双方曾通过微博平台OpenAPI进行合作。该协议明确微梦公司依据本协议提供服务,本协议在开发者和微梦公司间具有合同上的法律效力。开发者违反本协议时,微梦公司有权依照其违反情况限制或停止向开发者提供开放平台服务,并有权追究开发者的相关责任。

第1.1条开发者指经有效申请并经过微梦公司同意,将其开发的各种应用接入基于微博开放平台而向用户提供各种服务的,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1.2条应用是指由开发者开发的可向用户提供各种服务的应用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游戏类服务、工具类服务等。

第1.6条用户数据指用户通过微博平台提交的或因用户访问微博平台而生成的数据。“用户数据”是微博的商业秘密。

第2.1条约定开发者保证:对开发者在微博开放平台发布的应用、授权网站及利用微博开放平台实施的活动真实、准确、完整、安全,不存在任何欺诈成分,不侵犯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条例或规章,符合微博的各项规范、规则及制度。

第2.2条约定与微梦公司开展合作的开发者,其行为受本协议及微博开放平台规则及微博平台上公示的规则、制度、规范的约束。开发者必须合法使用微梦公司授予其应用的AppKey。

第2.5条约定开发者应用或服务需要收集用户数据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2.5.1开发者应用或服务需要收集用户数据的,必须事先获得用户的同意,仅应当收集为应用程序运行及功能实现目的而必要的用户数据和用户在授权网站或开发者应用生成的数据或信息。开发者应当告知用户相关数据收集的目的、范围及使用方式,以保障用户的知情权。2.5.5约定未经用户同意,开发者不得收集用户的隐私信息数据及其他微梦公司认为属于敏感信息范畴的数据,开发者不得收集或要求用户提供任何微博账号、密码,开发者不得收集或要求用户提供用户关系链、好友列表数据等。2.5.10如果微梦公司认为开发者使用用户数据的方式,会损害微博平台用户体验,微梦公司有权要求开发者删除相关数据并不得再以该方式使用用户数据。2.5.15一旦开发者停止使用开放平台或微梦公司基于任何原因终止对开发者在微博开放平台的服务,开发者必须立即删除全部从微博开放平台中获得的数据。

一审中,微梦公司表示,根据《开发者协议》,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仅为普通用户,可以获得新浪微博用户的ID头像、好友关系(无好友信息)、标签、性别,无法获得新浪微博用户的职业和教育信息,但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违反了《开发者协议》,使大量未注册为脉脉用户的新浪微博用户的相关信息也展示在脉脉软件中,且双方合作终止后,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仍使用大量非脉脉用户的微博用户信息。

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认为,微梦公司在微博开放平台对开发者获取用户信息给予不同的访问授权级别,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为最高级别权限。为此,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提交了(2015)京中信内经证字13983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13983号公证书)。其中显示,2015年3月10日,进入微博开放平台(网址为open.weibo.com),使用微博账号登录,标题栏显示有“微连接”、“文档”、“我的应用”等栏目。查看“文档”栏目,介绍有“网站接入”、“站内应用”、“移动应用”等内容。在页面中搜索“career”,出现“获取用户职业信息”的URL地址、支持格式、HTTP请求方式等信息,同时显示需要登录、访问授权限制的访问级别为“高级接口(需要授权)”、有频次限制。“请求参数”中“uid”参数说明为“需要获取教育信息的用户UID,默认为当前登录用户。”搜索“education”,出现与获取职业信息请求信息基本相同的内容。

搜索“users”,除了访问授权限制的访问级别为普通接口外,出现与获取职业信息请求信息基本相同的内容。搜索“friendships”、“tags”,相关内容与获取用户信息查询结果一致。

进入“我的应用”栏目,显示页面中间有脉脉图标,点击该图标,“基本状态”显示“AppKey被停用”,“驳回理由:接口调用异常”。点击该页面中的“接口管理”,显示“接口申请状态”中“通知高级写入接口”、“用户邮箱高级读取接口”均于2013年11月4日被“申请驳回”,“关系备注高级接口”于2013年10月31日申请通过。同时显示“已有接口(27组)”,包括“微博普通读取接口、微博普通写入接口、用户普通读取接口、复合关系普通读取接口、关系备注高级接口”等。左侧“接口管理”下有“已有权限”、“申请权限”、“调用频次”和“授权机制”四项,“接口调用频次等级”显示“当前级别”为“合作”,“当前接口调用频次为最高级别”。查看“接口管理”下的“授权机制”,显示“OAuth2.0授权有效期”,“当前级别:合作”,并注明“当前应用授权有效期为最高级别”;“对应授权有效期”为90天,同时授权级别和授权有效期的列表显示,高级授权有效期为15天,合作级别有效期为30天。

微梦公司结合第13983号公证书进行解释,普通接口不用申请就可使用,但获取包括职业信息、教育信息的高级接口需要申请,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申请关系备注高级接口并获得授权,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未申请其他高级接口。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否认第13983号公证书中显示情况为其与微梦公司合作期间的状态,并表示尽管其未与微梦公司订立过线下协议,但其经营的其他应用软件曾有与微梦公司订立线下协议获取新浪微博接口的情况;脉脉当时申请了5个接口,除了第13983号公证书中显示的三个接口外,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记不清其余两个接口;认可教育、职业信息接口未申请,因发现不申请直接可以用,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就用了”,“以为合作级别就可以用”。

同时,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还提出,在证明双方合作内容方面,其“很被动”,原因是微梦公司可以随时修改新浪微博后台的接口限制要求,且一旦调整,其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相关合作级别和权限。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为此提交了(2015)京中信内经证字21295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21295号公证书)。其中显示,2015年4月24日,公证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李某在公证人员监督下进入微博开放平台网站,通过邮件登录该平台账号,在“我的应用”中点击脉脉软件图标,该软件“基本状态”、“接口管理”进入页面所显示的内容与第13983号公证书中对应内容相同,但“接口管理”项下仅有“已有权限”、“申请权限”和“授权机制”三项,进入“授权机制”,显示“Oauth2.0授权有效期”的“当前级别:普通”,“对应授权有效期:7天”。微梦公司解释,其对有问题的合作方于2015年4月3日统一处理了调用频次,不是针对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且微梦公司强调授权有效期是针对高级接口的有效期,普通接口不存在有效期问题,但高级接口都需要单独申请。本案中,双方确认合作自2013年9月11日至2014年8月15日结束,微梦公司于2014年7月起向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发警示函。

三、微梦公司主张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中,微梦公司主张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实施了四项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一项行为指非法抓取、使用新浪微博用户信息,用户信息包括头像、名称、职业信息、教育信息、用户自定义标签及用户发布的微博内容。具体而言,双方合作期间,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非法抓取了新浪微博用户的教育信息、职业信息,并非法使用这些信息;双方合作结束后,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不仅未及时删除双方合作期间获取的新浪微博用户信息,还非法抓取并使用新浪微博用户的头像、名称、教育信息、职业信息、标签信息等。

第二项行为指非法获取并使用脉脉注册用户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与新浪微博用户的对应关系。具体而言,用户注册脉脉账号时,会被要求上传手机通讯录,同时,除非用户主动选择公开,新浪微博用户的手机号不公开。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采取技术措施在双方合作期间及合作结束后,非法获取脉脉用户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与新浪微博用户的对应关系,并将该对应关系用于脉脉用户一度人脉中。微梦公司强调,其未授权脉脉软件使用新浪微博用户的手机号,但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若未使用手机号进行匹配,不可能有如此高的匹配度。

第三项行为指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模仿新浪微博加V认证机制及展现方式。

第四项行为指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发表的网络言论对其构成商业诋毁。

针对第一项至第三项不正当竞争行为,微梦公司提交了下列证据:

1.第20797号公证书中显示,2014年11月25日,使用新购买的三星手机,下载安装脉脉软件后,以公证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赵烨的手机号登录脉脉软件,通过“人脉”中“管理一度人脉”的人脉分组目录,默认分组为“公司”,点击“奇虎360”,出现“李某某”,并注明“通讯录联系人李某某,1个共同好友。”同时显示有头像、影响力指数、手机号、个人标签有360、360安全卫士、80后、IT数码、NBA等。通过“中信证券”找到“黄某某”,亦显示有该人头像、手机号、影响力指数、个人标签信息。同样的步骤查看“豆瓣”的“王某某”及“美中宜和妇儿医院”的“许某”,王某某被注明为“豆瓣算法工程师”,上述四人的头像与(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20798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20798号公证书)中涉及的四个微博用户头像相同。

第20798号公证书显示,2014年11月25日,赵烨登录新浪微博,搜索“王某某”,出现该人的微博,注册时间为2011年2月15日,工作信息显示单位为豆瓣(2009-2011),职位为算法工程师。搜索“AB双子**”,出现“AB双子**”的微博,注册时间为2011年5月12日,工作信息中单位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搜索“coin**”,出现“coin**”的微博,注册时间为2010年12月9日,工作信息中单位为奇虎360(2010-至今)。搜索“许某某”,出现“许某某论坛”微博,注册时间为2010年12月10日,工作信息中单位为北京美中宜和妇儿医院。

2.(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20799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20799号公证书)。其中显示,2014年11月23日,公证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辛某某使用iPhone手机(手机号为1860104····)通过App Store下载安装脉脉软件。查看该代理人手机通讯录中所有联系人。打开脉脉软件,使用本机号进行注册,允许上传通讯录后完成注册。进入脉脉软件下端的“人脉”,点击“管理一度人脉”,显示一度人脉列表,通过该页面中“人脉自动分组”进入“一度人脉分组”目录,列有“公司”、“学校”、“职位”、“地区”等分组标签。在“公司”分组下查找“新浪”,出现与“新浪”相关的联系人,其中有多人名字旁有“V”标识;在“公司”分组下查找“百度”,出现与“百度”相关的联系人。后退回“人脉”界面,点击“发现二度人脉”,出现“二度人脉”列表。返回一度人脉下“新浪”公司分组,点击联系人“牛某”,进入该人“人脉详情”,包括头像,“微梦创科网络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影响力109,初识好友(LV1)”,手机号1860135····,共同好友为罗某、刘某等20人;个人标签注明LAMP、NBA球迷、PHP、phper、互联网、产品经理等。查看“新浪”公司分组下“林水某”,该人“人脉详情”中包括头像,“新浪网(北京),影响力313,初识好友(LV1)”,手机号1860112····,共同好友为罗某等19人,个人标签注明微博、新浪、产品经理、80后等。再查看“新浪”公司分组下“朱某”,该人“人脉详情”中包括头像,“新浪(北京),影响力116,初识好友(LV1)”,手机号1850004····,共同好友为罗某、刘某等19人,个人标签注明APP、DBA、PHP、上网、互联网、产品经理、产品设计等。通过一度人脉下“学校”分组,从“天津大学”项下找到“郎某某”,该人“人脉详情”包括头像、“新浪网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影响力226,初识好友(LV1)”,手机号1861006····,共同好友有刘某、朱某等5人,个人标签注明FPS、IT互联网、互联网、交互设计、产品等。通过一度人脉下“地区”分组,从“北京”项下找到“马某某”,该人“人脉详情”包括头像、“人人网(北京),影响力101,初识好友(LV1)”,手机号1381121····,共同好友朱某、刘某等18人,个人标签注明DBA、PHP、RIA、SNS、UGC、三国杀等,查看“马某某”的共同好友朱某、刘某等18人,其中部分联系人名字旁有加V标识。以上所涉联系人“牛某”、“林水某”、“郎某某”、“马某某”均未标注脉脉用户,但头像与其对应新浪微博头像相同。微梦公司还指出,牛某在脉脉软件中显示其新浪微博的头像、工作单位、手机号和个人标签。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承认脉脉软件存在上述人脉分组及相关信息,其中与新浪微博中相同的用户信息是其从其他渠道获得的。 

(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20800号公证书。其中显示,2014年12月23日,辛某某登录其新浪微博账号,搜索“太牛某”,进入该人新浪微博页面,头像下名字为“太牛某(牛某)”,工作单位标注为“微梦创科网络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个人简介提到“……想弹好吉他的篮球迷是个好工程师”。搜索“朱某”,进入该人的新浪微博页面,头像下名称为“朱某”。搜索“水某”,进入该人的新浪微博页面,个人信息中的真实姓名为林水某,工作单位表述为“新浪网”。搜索“郎某”,头像下标注为“郎某(郎某某)”,工作单位为“新浪网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北京),教育信息中注明天津大学。搜索“马某某”,进入“龙某某(马某某)”的微博页面,工作单位标注为“去哪儿网、新浪网技术(中国)游戏公司、人人网”。

微梦公司指出,上述公证书中显示的微博用户均非脉脉用户,但都出现在脉脉软件一度人脉中;比较上述人员在脉脉软件和微博中的个人信息:头像、工作单位基本一致,“牛某”等人的个人标签基本相同,“牛某”等人在微博中未公开真实姓名,但脉脉软件中为其真实姓名。

3.(2015)京方圆内经证字第704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704号公证书)。其中显示,2015年1月13日至14日,公证申请人微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某等在公证人员监督下使用公证处提供的手机及公证申请人提供的全新SIM卡,连接公证处网络后,通过搜索“脉脉”,下载、安装并打开脉脉软件。返回手机主屏页面,添加联系人张某、陈某等人及对应的手机号,同时使用随机拍摄的照片为张某等添加头像。再通过手机号注册脉脉账号,完成后在脉脉应用程序中点击“人脉”,后进入“管理一度人脉”,显示一度人脉有“张某”、“陈某”等,“张某”等无头像。比较手机中联系人,显示与脉脉软件中一度人脉联系人一致。

吴某使用公证处电脑登录微博网站,通过邮箱登录王某1的微博账号,点击页面右上方的“王某1”,进入该人个人信息页面,显示有436人关注,点击“关注”项下“查看其它分组”菜单中的“证明72”,显示有3页微博证明用户列表,每个用户下方有“证明”按钮。第1页中,显示加V用户“杨某某”为“已关注”好友;与王某1互相关注的用户有“shusheng***”、“越*”、“my**”、“Can**”、“小小_*”、“Amita—y**”、“ding**2011”、“我还是不是**”、“mick**_1984”、“塔伦米尔**”、“宋** xiaoY”、“ghou**”、“大宝儿**”、“女王Dai**”、“stellar**”、“Kannita_**”、“小迪 k**”、“ph**-刘”、“Felix**”等。随后,由王某1操作手机,在脉脉软件中退出吴某之前登录的账号,以手机号1860002····重新登录脉脉,并在脉脉软件中点击人脉,进入相关页面,点击“管理一度人脉”并浏览页面。

继续由吴某在王某1微博中搜索关注证明好友“尹某某”,显示该人与王某1互相关注,点击尹某某头像,出现的提示框显示:“简介:移动互联网&智能硬件的狂热爱好者……毕业于西北工业大学,就职于SOUGOU”。点击“查看更多”后显示该人基本信息有“原360手机助手产品总监,负责手机助手,360随身wifi,360手游联运、手机卫士软件管家以及搜狗手机输入法等产品”;联系信息有邮箱、QQ及MSN;工作信息:SOUGOU、SOHU.COM等;教育信息:西北工业大学等”。王某1点击手机“管理一度人脉”中的“尹某某”,显示该人头像与王某1微博中查看的“尹某某”头像一致,手机页面显示与微博部分标签内容一致。点击页面下方的“发消息”,显示“对方未加入脉脉,暂时无法联系TA”。

在王某1新浪微博账号中查看关注好友“杨某某”,点击“杨某某”,查看更多中显示昵称、工作信息、教育信息等基本信息。王某1继续点击“管理一度人脉”中的“杨某某”,该人头像与王某1微博中查看到的“杨某某”头像一致,基本信息、工作信息等亦与杨某某的微博信息一致。点击“发消息”,亦出现“对方未加入脉脉,发言将以短信通知”。

从王某1微博中搜索“顾某某”,并进入该人的微博,显示该人头像、工作单位和教育信息,继续点击“管理一度人脉”中的“顾某某”,出现该人头像等信息,该头像信息与“顾某某”头像信息一致,点击“发消息”,亦出现与向“尹某某”发消息时相同的提示。

继续采用同样的操作方式依次查询王某1微博及其脉脉账号中的“shusheng***”、“越*”、“-_-**”、“my**”、“Can**”、“小小_*”、“Amita—y**”、“Si***_西门小惟惟惟惟惟”、“ding**2011”、“我还是不是**”、“mick**_1984”、“塔伦米尔**”、“宋** xiaoY”、“ghou**”、“大宝儿**”、“女王Dai**”、“stellar**”、“Kannita_**”、“小迪 k**”、“ph**-刘”、“Felix**”等人,显示上述人物都非脉脉用户,但在脉脉与微博中所对应的用户头像、职业信息等内容一致。

由公证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白某登录左某某的新浪微博账号,在“全部关注”中搜索“智联招聘_Add**”、“V_Ben***-柱子”、“太智联合赵**”等数十人,查看这些人的头像、基本信息等。由公证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左某某退出王某1之前登录的脉脉账号,使用手机号1391181····登录脉脉账号,查看其“管理一度人脉”中的好友列表。依次查看“智联招聘_Add**”等数十人的头像、基本信息、职业信息等,显示与这些人新浪微博中的对应信息一致。分别给这些人发消息,均显示“对方未加入脉脉”。

继续由公证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白某登录付某某的加V新浪微博账号“gl**”,付某某将其标注为“微人脉产品负责人”,查找到“孙某某”、“郑某”、“黄某1”、“山民主义7s****”、“—快放开那****”等多人,查看这些人的头像、基本信息、教育信息、职业信息、个人标签等。由公证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付某某退出左某某刚才进入的脉脉账号,使用手机号1860115····登录脉脉账号,查看其“管理一度人脉”中的好友列表。依次查看孙某某”、“郑某”、“黄某1”、“山民主义7s****”、“—快放开那****”等多人的头像、基本信息、职业信息等,显示与这些人新浪微博中的对应信息一致。分别给这些人发消息,均显示“对方未加入脉脉”。

微梦公司表示,经其统计,第704号公证书中,通过查询三人的脉脉账号与微博账号,共显示有“顾某某”、“Amita-y**”、“Si***_西门小惟惟惟惟惟”等100多位非脉脉用户出现在这三人的脉脉账号一度人脉中,他们的头像、工作单位等信息与对应的微博账号中的信息相同,另有“尹某某”等200多位非脉脉用户出现在这三人的脉脉账号一度人脉中,头像一致,工作单位等信息基本相同。

结合以上公证书,微梦公司进一步解释其主张的第一项至第三项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一项行为:上述非脉脉用户的头像、名称、工作单位、教育背景、个人标签等内容与这些人在新浪微博中所使用的对应信息相同或基本相同,特别是诸如“-_-**”、“Amita-y**”、“Si***_西门小惟惟惟惟惟”、“—快放开那****”等较为特别的微博昵称,难以从其他渠道获取,体现了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非法抓取、使用新浪微博的用户信息的行为。微梦公司表示,目前虽无证据直接证明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在脉脉软件中使用微博用户发布的微博内容,但通过脉脉软件对非注册用户标注的个人标签可以推定脉脉软件对微博内容也进行了抓取和使用。对于信息抓取方式,微梦公司在本案中分两次提交了其后台数据,证明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未通过OpenAPI接口获取用户的职业、教育信息,但显示通过“脉脉”、“淘友网”两个微博账号大量读取微博用户的职业和教育信息,峰值为2014年7、8月期间分别达到月访问1.6万次和9000次。微梦公司认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系通过网页或者其他途径非法抓取了相关信息。另外,微梦公司也认可本案证据无法体现双方合作结束之后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再次非法抓取新浪微博用户的相关信息。

第二项行为:脉脉软件中出现的李某某、黄某某等非脉脉用户的相关个人信息,是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通过注册用户手机通讯录中李某某、黄某某等联系人非法获取了与新浪微博用户的对应关系,并将非脉脉用户的相关信息展示到脉脉用户的一度人脉中。

第三项行为:以第20799号公证书为例,脉脉软件对其用户采用加V认证标识,与新浪微博用户的加V标注一样。

针对第四项不正当竞争行为,微梦公司提交了下列证据:

1.(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9200号公证书。其中显示,2014年8月19日,登录脉脉网站(网址为http://maimai.cn),首页下方提示:“亲爱的脉脉用户,因新浪微博近日要求交出用户数据才能继续合作,我们拒绝接受,故8月15日下午6点起,脉脉将无法使用微博账号登录。”点击该提示的详情,页面上端的新浪微博标识被加禁止符号,右侧注有:“我们认为,用户是脉脉的根基,用户隐私是脉脉必须保护的,用户数据不能成为任何交换条件。”网页中间以图文形式解释“脉脉停止微博登录的背后”。网页下端突出文字:“脉脉不禁要问1.为什么需要脉脉的用户数据?2.为什么要传输给竞品公司?3.谁来保障用户隐私?用户隐私是底线,脉脉无法接受与用户数据有关的任何要求,我们选择关闭微博登录!”

2.(201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3764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23764号公证书)。其中显示,2014年10月29日,登录DoNews网站,从原创栏目下可查找到发布时间为2014年8月17日的“脉脉遭新浪微博封杀:创业者如何同巨头共舞?”的文章,该文提到“林凡称:在脉脉公布B轮2000万美元融资消息后的当天下午,收到新浪微博开放平台的通知,新浪微博开放平台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不向其提供用户数据的回写,就会停止向脉脉提供API接口。……脉脉方面决定,关闭微博登录,停止与新浪开放平台合作。目前,脉脉上的一度、二度人脉数据主要来源于手机通讯录和新浪微博,在终止与新浪微博的合作后,脉脉将用手机号码来作为注册和登录的唯一方式。脉脉商务市场总监张伟……表示,目前脉脉注册用户为80万,通过新浪微博注册、登录的用户约占20%,停掉新浪微博合作后,这部分用户将受到一些影响。……2013年10月上线的脉脉,定位做工作版微信,发展初期依靠新浪微博平台快速发展,但逐步发展壮大后开始同微博平台产生一些利益冲突。对于此次事件,新浪微博官方回应表示,脉脉通过恶意抓取行为获得并使用了未经微博用户授权的档案数据,违反微博开放平台的开发者协议,所以停止了其使用微博开放平台的所有接口。但是脉脉则认为新浪微博别有用心……附脉脉创始人林凡微博全文:8月13日,脉脉公布了B轮2000万美元的融资。当天下午,我们收到了新浪微博开放平台的最后通牒。好一个,图穷匕见。……在脉脉新一轮投资落定时,他们终于磨刀霍霍。……”

3.(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9199号公证书。其中显示,2014年8月19日,使用三星手机下载并安装脉脉软件,打开脉脉软件出现声明:“各位脉脉的用户:我们最近接到新浪微博的通知,要求将脉脉用户的资料和关系导出给微博投资的某招聘产品使用,否则关闭微博登录权限。面对某友商的胁迫,我们决定:为保护每一个用户的隐私,放弃使用微博接入,只使用手机号登录脉脉,对给您造成的不便深表歉意。”

微梦公司认为,以上三份公证书中微博标识被加禁止符号及右侧所配文字、网页底端“脉脉不禁要问”的文字、林凡微博中使用的“图穷匕见、磨刀霍霍”等措辞以及声明内容暗示微梦公司不保护用户隐私,对其构成商业诋毁。

诉讼中,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表示,其已于2014年10月停止微梦公司诉称的第四项不正当竞争行为,于2015年2月停止微梦公司诉称的第一、二项不正当竞争行为。微梦公司表示,对于第一项行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仅停止了抓取、使用用户头像,其他信息仍在使用;认可第四项行为已经停止,但否认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提出的停止时间;否认第二项行为已停止。

本案中,微梦公司提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至迟于2014年8月之前,仍可通过二度人脉查看非脉脉好友,向陌生人提供非法获取的微博用户隐私信息。为此,微梦公司提交了(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8728号公证书,其中显示,2014年8月19日,使用手机连接公证处网络,登录脉脉网站(网址为taou.maimai.cn)下载脉脉软件,打开后使用公证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使用1391052····的手机号登录,进入后从“人脉”栏目进入“管理一度人脉”,其中显示,脉脉用户名称旁标注有“脉脉用户”,查看非脉脉用户“谢某某”,显示有该人头像,并注明“高德软件有限公司渠道商务部”、“通讯录联系人谢某某”。在一度人脉中查看非脉脉用户“曾祎安”,显示有该人头像,注明“友录CEO”,点击进入该人详细信息页面,显示有“59人”为登录用户与“曾祎安”的“共同好友”,同时标注该人手机号、人脉圈子信息等。

在“人脉”中搜索“唐某”、“林某某”,显示有二人头像、名称,分别注明与工作单位有关信息“腾讯CDC”、“腾讯SOSO广告平台部”;二人“没有共同好友,拓展人脉才方便联系到他哦”;二人角标显示为“3度”。将“二度人脉”按公司排序,点击“百度”,出现人脉列表中查看“岳某某”的信息,该人非脉脉用户,显示有该人头像、名称,注明“百度移动互联网事业部/总经理”,“……等13个好友可帮你引荐”,此人角标显示为“2度”。使用同样的操作查看多位二度人脉中非脉脉用户,均可显示头像、名称及工作单位等信息。

使用公证处电脑,通过邮箱登录王某某的新浪微博,搜索刚才公证中涉及到的多人并查看相关用户信息,所涉用户头像与脉脉软件中显示的头像相同,名称、单位及部门信息与脉脉软件中显示的信息基本相同。

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则表示,2014年9月之前二度人脉中可能因为技术bug原因有部分信息,但之后不再有非脉脉注册用户。

四、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的抗辩理由

本案中,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承认脉脉软件的部分用户信息中来自新浪微博,但提出以下主要抗辩理由:第一,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与微梦公司非同业竞争者,不存在竞争关系。第二,脉脉软件中的用户信息来源合法,未非法抓取新浪微博用户信息。第三,新浪微博及其他应用软件早已展示用户通讯录联系人手机号与新浪微博账号的对应关系。第四,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未抄袭新浪微博加V设计。第五,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未诋毁微梦公司商誉。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结合其提交的下列证据具体说明:

(一)关于竞争关系

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表示其经营的脉脉软件与微梦公司经营的微博所属产品或服务类别不同,受众群体不同,因此其与微梦公司非同业竞争者,不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竞争关系。
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进一步指出,脉脉软件为一款移动端人脉社交应用软件,通过分析用户的通讯录数据,依托职场动态分享、人脉管理、人脉招聘、匿名职场八卦等功能帮助用户发现新朋友,并建立联系。新浪微博是一款既可用电脑客户端,也可以用移动端访问的社交媒体平台应用,供用户进行创作、分享及查询信息。同时,脉脉软件的受众群体较为固定,主要为国内在职或求职人员。微博的受众群体不固定且范围广泛,不仅有媒体机构、企业、政府等,还有普通个人、名人及社会公众人物等。

(二)脉脉软件中用户信息来源合法

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承认在双方合作期间获取新浪微博用户的职业信息、教育信息,但否认这些信息系非法抓取,亦否认在双方合作结束后从新浪微博抓取用户信息及微博内容,并明确脉脉软件中的用户信息有以下合法来源:一是依《开发者协议》与微梦公司合作,且经用户授权同意取得新浪微博用户的相关信息;二是部分用户头像来自于头像淘淘软件;三是通过协同过滤算法获得部分非脉脉用户的相关信息。

1.经协议取得。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除了提交第13983号公证书,还提交了(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48382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48382号公证书)。其中显示,2014年9月15日,进入微博开放平台网站(网址为open.weibo.com),点击网页下部的“关于微博开放平台”,介绍“网站接入”为“微连接(Weibo Connet)是微博针对第三方网站提供的社会化网络接入方案,微连接基于微博亿级用户基数和社交网络传播特性,为第三方网站提供用户身份系统及社交关系导入。”“站内应用”“能使你的Web类应用最快的融入微博,提升用户体验,你的应用将被用户访问到,并可深度整合微博众多推广资源及传播渠道帮助你构建高度社交特性的应用。”“移动应用开放平台为第三方提供了简便的合作模式,满足了手机用户和平板电脑用户随时随地分享信息的需求。移动应用开发平台提供相关接口,以实现第三方WAP站和客户端等多种应用的接入。”选择左侧列表中“政策规范”中的“开发者协议”,显示与微梦公司提交的《开发者协议》内容一致。

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表示,其为微梦公司OpenAPI合作用户,遵守微梦公司《开发者协议》约定,根据第48382号公证书中关于微博开放平台的描述,以及第13983号公证书中可知,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已获得微梦公司有关新浪微博用户的授权接口,有权在脉脉软件中体现这些用户信息。
同时,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强调,根据《开发者协议》第2.5.1、2.5.5条约定,其收集用户信息只需经用户同意。根据《脉脉服务协议》,脉脉用户一度人脉中显示的非脉脉用户的相关信息及好友关系,均已取得用户的授权同意。为说明非脉脉用户的头像出现在脉脉软件中的情况,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提交了(2015)京中信内经证字16543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16543号公证书)。其中显示,2015年4月13日,在公证处使用淘友科技公司委托代理人携带的电脑联网,通过VPN登录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服务器,搜索手机号1381121····,查找到用户马某某的资料。显示马某某的用户头像于2012年12月16日16时29分由用户“86017301589****”(该用户微博uid为w166387****)通过手机号为861356032····的手机上传到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服务器。马某某为该用户手机通讯录好友。登录新浪微博,通过查询http://weibo.com/u/166387****,显示为微博用户“小浩lo**”,该人信息中,公司显示为“新浪网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互相关注的好友中有“龙某某”。

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进一步说明,在新浪微博向脉脉软件开放接口被关停前,用户通过新浪微博登录脉脉软件时,会出现“授权脉脉访问你的微博账号”字样,用户输入微博账号登录脉脉软件后,新浪微博还会提示“将允许脉脉进行以下操作:获得你的个人信息、好友关系”等,用户只有点击“授权”才可以继续操作使用脉脉软件。以新浪微博账号登录不同的应用软件时,若用户手机上并未下载新浪微博APP,则会提示“将允许XX访问你的个人信息、好友关系”;若用户手机下载有新浪微博APP,则提示“该应用将访问你的公开资料、好友信息”。因此新浪微博对脉脉软件获取好友关系和好友信息均给予明确授权。
因当前脉脉软件被关停接口,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提交了(2015)京中信内经证字21175号公证书,证明其他应用软件也存在经用户授权获得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况。该公证书显示,2015年4月22日,使用苹果手机登录AppStore下载“大众点评”、“今日头条”、“知乎”、“唱吧”、“美图秀秀”和“音悦台”应用软件,后公证申请人代理人登录自己的新浪微博账号,再通过新浪微博账号登录上述应用时,均提示有“该应用将访问你的公开资料、好友信息”。微梦公司表示通过OpenAPI合作的第三方应用因申请接口不同,能获取的新浪微博用户信息类别不同,上述提示与本案无关,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应当证明其如何获取了涉案信息。

诉讼中,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申请证人张煜出庭作证,张煜称2014年7月之前在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市场运营部门工作,之后起至今在百度公司工作;其于2013年注册新浪微博实名认证用户,向新浪微博留有工作单位、身份证、联系电话、邮箱等信息;新浪微博前端陌生人能看到其职业、学校信息,互相关注的微博用户能看到其手机号和电子邮箱信息;其于2014年1月下载脉脉软件,使用新浪微博登录,注册脉脉用户时其阅读并接受了用户许可协议,提示获取认证信息和好友关系,但具体内容记不清了。张煜表示,大概2014年7、8月份,无法使用新浪微博登录,而用手机号登录;使用新浪微博登录时,可以在脉脉软件中看到互相关注的微博好友信息,2014年7月之后,对于脉脉软件用户显示的变化,张煜表示“没注意过”。当微梦公司代理人询问其脉脉软件一度人脉中“有没有非脉脉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