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0160652
010-52852558
| |EN
首页 > 案例聚焦 > 案例评析 > 版权
  • 13910160652
  • ciplawyer@163.com

未经许可“搬运”他人旅游攻略地图构成侵权案

日期:2023-05-10 来源:湖南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作者:李 漫 浏览量:
字号:

随着年轻人日趋理性的旅行方式的变化,自由行已成为热门趋势。查看旅游攻略,做好线路规划,是出行前必不可少的步骤。近日,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搬运”他人旅游攻略作品而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夏某将其名下出版物及发布于网络平台的所有原创文章、视频、图片、短图文等作品依法转让给原告四川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四川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取得了涉案作品在法律允许转让范围内的所有权利。


被告湖南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将夏某创作的旅游攻略类作品更名后“搬运”至自身运营的自媒体上,通过网易平台发布。


旅行图1.png旅行图2.png

部分涉案旅行线路图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将作品剽窃至自身运营的自媒体上发布,侵犯了两原告的著作权。


被告辩称:公知地理信息的简单组合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地图作品。收集、提供地图现实资料以及核对资料有无遗漏或者错误的行为属于辅助绘制地图的工作,不能视为创作行为,原告提交的图片信息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文章中的地图,是夏某通过所选取的客观地理要素以及线条、符号、文字注记、图片、色彩等表达元素进行构图、安排、组合形成的整体图形,既包含了具体地理信息,又以空间的点、线、几何图形、注记等符号对地理要素进行了平面的展示。虽然地图中的具体地理信息是客观存在的,但对于地理信息的筛选、取舍、排列以及表达方式,仍体现了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其在整体图形效果、地理要素安排等方面具有独创性表达,符合著作权法中关于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属于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湖南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管理、经营的网易号上发布涉案文章,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属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法院判决


被告湖南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四川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8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充分阐述著作权性质,对案涉作品著作权权属进行认定,切实保护真实作者的权利。


同时,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定义,参考美术作品的判断标准,综合考量对地理要素的选取、组合、色彩调配、整体构图等因素,对案涉旅游线路图的独创性作出肯定性认定。通过对旅游地图作品的认定,有效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作品创作与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