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块状组合式换热器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意见陈述书

日期:2012-05-31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作者:徐新明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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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陈述书正文

 

合议组:


  请求人认为,专利号为ZL03260181.6、名称为“块状组合式换热器”、专利权人为哈尔滨市松花江热风炉厂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特请求宣告其全部权利要求1-3无效。

 

  一、相关对比文件及证据的信息


  请求人提供如下对比文件及证据:

   

编号

对比文件/证

公开日

1

CN86102704

1986-11-05

2

CN2160098Y

1994-03-3

3

CN2165399Y

1994-05-18

4

CN2358424Y

2000-01-12

5

CN2367998Y

2000-03-08

6

(2012)黑垦宝证内民字第142号公证书

2002-08 


  以上对比文件1-5的公开日以及证据6反映的现有技术公开使用时间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3年6月30日,可以用来评价其新颖性与创造性。

     

  二、事实与理由的具体分析

 

  (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如下:


  1.快装组合式换热器,它包含三个换热器(1),每个换热器(1)由上管板(2)、下管板(3)、烟管(4)、前壳板(5)、后壳板(6)、前保温层(7)、后保温层(8)组成;上管板与下管板(3)之间固定有若干个烟管(4),其特征在于:上管板(2)与下管板(3)之间的前端固定有前壳板(5)。前壳板(5)的内侧固定有前保温层(7),上管板(2)与下管板(3)之间的后端固定有后壳板(6),后壳板(6)的内侧固定有厚保温层(8),上管板(2)、下管板(3)、前壳板(5)和后壳板(6)之间的空间形成换热室(9),三个换热器(1)的换热室(9)相连通地固定在一起,两端换热器(1)的换热室(9)的外端口(15)上分别固定有连接法兰盘(10),在一侧的换热器(1)的上管板(2)上面固定有第一烟室(11),在另两个换热器的上管板(2)上面固定有第二烟室(12),第一烟室(11)的一侧开有进烟口(13),第一烟室(11)下面的换热器(1)的外端口(15)是热风的出风口,第二烟室(12)下面外侧的换热器(1)的外端口(15)是冷风的进风口,第一烟室(11)下面的换热器(1)与它相邻的换热器(1)的下端是第三烟室(18),第二烟室(12)下面外侧的换热器(1)的下端是第四烟室(19),出烟口(20)设在第四烟室(19)的外侧。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组合式管式换热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


  该换热设备(相当于组合式换热器)由许多换热组件(相当于换热器1)组成,这些换热组件在瓦斯进口(相当于进烟口13)和瓦斯出口(相当于出烟口20)之间并排安装在一起,形成一个箱形的队列,一种换热流体流过该队列而与瓦斯产生热交换。换热组件包括长方形的箱形支架(包括位于前后方的板形部件,相当于前壳板5和后壳板6)、位于箱形支架中的管束总成、将支架安装到支架上的固定装置,管束总成包括一对相距一定距离的、其上有互相对准的许多孔的管板(相当于上管板2和下管板3)和许多沿长度方向排放的换热管(相当于烟管4),换热组件中的空间相当于换热室(9)。(以上见对比文件1的2-4页权利要求书)


  在图1和图2中,描述了一种同流组合式管式换热器10,它由许多换热组件20被并排安装在一起形成一个箱形的队列。 换热组件20被一个在另一个上面的堆起来成为一个所需高度的柱体,而将一定数量的这种柱体并排放置在一起并按需要连接起来即可提供所希望的换热能力。一种载热流体流经箱形队列,从其一端的气体入口14(相当于作为冷风的进风口的外端口15)进入并从另一端的气体出口16(相当于作为热风的出风口的外端口15)排出。这表明换热组件是相连通地固定在一起。(以上见对比文件1第7页最后一段1-7行)


  下部三层换热组件构成一个初级空气予热器,在该予热器中被加热空气经由入口管6(相当于第一烟室11)进入换热组件的最下面一层,然后流经S形通道最后由出口8(相当于第四烟室)离开该空气予热器的初级部分的换热组件的最上面一层。空气予热器的初级部分的换热组件每一层用端部导管7(相当于第二烟室12和第三烟室18)与紧挨着的下一层或上一层相连,这样形成一个S形的流道,首先流过一层组件的换热管,然后流经相邻的另一层组件的换热管,以此类推。(以上见对比文件1第8页第一段7-13行)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权利要求1描述的快装组合式换热器具有保温层,两端换热器的换热室的外端口上分别固定有连接法兰盘


  请求人认为,保温层是为了防止热量散失,提高热交换的效率,充分利用热能,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法兰盘,又叫法兰或凸缘盘,是使管子与管子相互连接的零件,也是本领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保温层和法兰盘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常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从而不具有创造性。

 

  此外,法兰盘这一技术特征也被对比文件2 CN2160098Y、对比文件3 CN2165399Y、证据6 (2012)黑垦宝证内民字第142号公证书载明的公开使用的现有技术所公开。


  对比文件2 CN2160098Y公开了一种柜式单元组合式换热器,由壳体、端盖、换热管束单元及介质出入口、排气口、安全阀、排污口组成,壳体为矩形长方体,与端盖用法兰连接。对比文件3 CN2165399Y公开了一种联体式换热器,由壳体、封头、换热管束组件、以及介质出入口,连通管、排气口、放水口、排污口、安全阀接口等组成,壳体为非圆形截面形体,和封头用法兰连接。


  可见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均公开了技术特征“法兰盘”。

 

  对比文件4 CN2358424Y公开了一种暖气换热水箱,主要由水箱和换热芯构成,连于水箱内腔底部的换热芯的采暖进水管和采暖回水管,可以设在水箱底部的一端或分别设在水箱底部的两端;水箱底部设有金辉水管,水箱的上部设有排气溢水管;在水箱外壳体和水箱之间的周边内腔,充填有聚胺脂发泡保温层。因此,对比文件4公开了“保温层”这一技术特征。

 

  证据6 (2012)黑垦宝证内民字第142号公证书是对一种组合式换热器(又名:燃煤热风炉)的现场公证。该组装式换热器于2002年8月份由郑州市黄河锅炉辅机厂供货给黑龙江省宝泉岭中谷国家粮食储备库。该组装式换热器包含三个换热器,每个换热器由上、下管板、烟管、前壳板、后壳板、前保温层、后保温层组成,上管板与下管板之间的前端固定有前壳板,前壳板的内侧固定有前保温层,上管板与下管板之间的后端固定有后壳板,后壳板的内侧固定有后保温层。因此,上述现有技术方案公开了保温层这一技术特征。

 

  综上,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3的结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4的结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证据6的结合,均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二)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本专利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如下: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块装组合式换热器,其特征在于在第一烟室(11)和第二烟室(12)的外部,与三个相连的换热器(1)等长、等宽并低于烟室盖(21)和烟室盖(22),固定有烟室外壳(23),烟室外壳内设有保温材料(24)。

 

  对比文件5 CN2367998公开了一种由水箱、散热器组成的暖气热水器,散热器接供热管道,置于水箱内,水箱外有保温材料


  如上所述,证据6公证了一种组合式换热器, 公开了烟室盖和烟室外壳。


  可见,在对比文件5及证据6反映的现有技术方案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得到权利要求2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本专利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三)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本专利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如下: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快装组合式换热器,其特征在于左右两侧的换热器与中间的换热器的连接处固定有连接法兰,连接法兰由螺栓将其连接固定在一起,在两个连接法兰之间夹固有密封垫。

 

  法兰连接属于惯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公知常识即可想到采用法兰连接将换热器连接在一起。另外,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公开了一种组合式换热器的背景技术,在该背景技术方案中,每一个单个的组件包含许多沿长度方向排放的管子,这些管子在一对相距一定距离的管板之间延伸并安装在它们上面,横向相邻的组件用螺钉、销子或焊接使其与法兰式管板固定在一起。上述现有技术公开了法兰连接这一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


  综上,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本专利权利要求3亦不具有创造性。

 

  三、结语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所有权利要求,及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不具备创造性:存在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车的缺陷,因此,请求人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无效。

 

  此致

专利复审委员会

 

 


 

                             请求人:哈尔滨市松北热风炉厂

 

                      代理人:徐新明

 

                      2012年0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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