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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侵犯了“哪吒”形象的著作权?

日期:2023-06-01 来源:临清市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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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被告销售的产品上的哪吒形象,是我公司《哪吒之魔童降世》动画电影的角色形象,被告构成侵权”。


被告


“哪吒是我国民间故事中的形象,我们不构成侵权,实际上,原告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澳门哪吒信俗的动漫模仿,是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澳门哪吒信俗的歪曲。”


法庭上,原被告各执一词,争执不下,到底是谁侵犯了“哪吒”形象的著作权?


基本案情


《哪吒之魔童降世》是由北京某公司出品的一部动画电影,经该公司调查发现,被告义乌市某文具厂、阳谷县某百货销售店未经授权,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哪吒之魔童降世》动画电影中的角色形象。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哪吒”系列美术作品著作权商品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理认为,通过将被控侵权产品所使用的美术作品形象与原告主张的美术作品相比,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美术形象与原告主张的美术作品相对应部分的美术元素基本相同,尽管在细节方面存在些许差异,但依相关公众的视觉感知,通过整体观察,均可辨识二者是同一卡通形象,故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美术形象与原告主张的美术作品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侵犯了原告主张的著作权。被告义乌市某文具厂、龚某华的答辩意见涉及哪吒形象的价值理解问题,该问题与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没有直接关联,更不能作为被告侵犯原告著作权的合理理由。据此,判决被告义乌市某文具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北京某公司“哪吒”“哪吒幼儿”“哪吒魔王子”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商品的行为;被告阳谷县某百货销售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北京某公司“哪吒”“哪吒幼儿”“哪吒魔王子”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商品的行为;被告义乌市某文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被告阳谷县某百货销售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0元。


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被告已自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中国传统民间故事蕴含着丰富的民族文化价值,一直以来都是影视作品改编的“富矿”。近年来,传统民间故事在国产动漫中焕发新生机,离不开新时代的创新改编。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本案中,哪吒形象虽然改编自民间故事或传说,但却将一个顽劣调皮的孩童改造为逆天改命的英雄,尤其是其不屈服、不妥协、不认命的精神内核形成了该美术作品的核心价值,一句“我命由我不由天”更是激励众人为实现梦想而全力拼搏。本案的判决惩处了侵犯哪吒著作权的行为,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了民间故事的改编创作,激励了动漫创作者创新创作的积极性,为我国动漫产业健康发展贡献了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