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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传资源获得和利益分享合同

日期:2007-06-29 来源:中国生物多样性知识产权信息网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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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2年通过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简称CBD公约),反映了世界各国保护人类生存环境的共同心声。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实现资源利用成果利益共享,CBD公约对于遗传资源的获得和利用提出了三项原则,即:主权原则、知情原则和利益分享原则。根据上述原则,不少国家和地区已经或正在加强对遗传资源获得和利益分享的管理和立法工作,许多遗传资源获得和利益分享合同也应运而生。

  这里根据WIPO“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2002年12月9-17日第四次会议文件(“遗传资源获得和利益分享涉及知识产权的合同实践与条款的电子数据库的报告”WIPO/GRTKF/IC/4/10)提供的信息,对上述国家活动及相关合同内容作一简要介绍。

  一、国外关于遗传资源获得和利益分享的管理和立法方面的活动

  为了加强对遗传资源获得和利益分享的管理,使得国家通过对遗传资源的保护性开发利用获益,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或正在开展相关立法工作。例如:

  ――菲律宾执行令247号及其实施细则对遗传资源的获得予以立法;

  ――非洲统一组织对于地方社区、农民和饲养者权利的保护,以及对获得生物资源的示范性立法;

  ――拉丁美洲的安第斯共同体,对遗传资源获得建立了共同的制度――“卡塔赫纳协定”。

  二、遗传资源获得与利益分享合同涉及的内容

   遗传资源获得与利益分享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1.“合同”涉及到各种利害关系人,可以是政府、公共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大学、企业、地方耕作团体、个人(诸如:传统医治者、草药师)等。这些利害关系人分别是合同中的资源提供方、受让方或者是合作各方;

  2.“合同”涉及各种遗传资源,包括植物、动物、微生物,可以是天然的物种,也可以是人工培养的品种等;

  3.“合同”涉及资源在不同的资源管理政策区域间的转移;

  4.“合同”涉及不同的客体,可以是生物遗传资源本身及其利用成果,可以是对遗传资源提取物的测试与确认,也可以是与资源取用相关的传统知识等。遗传资源利用成果既包括相关的新品种、新材料、新用途、新工艺,也包括与之密不可分的专利、技术秘密、动植物新品种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目前,WIPO通过回收的相关调查问卷发现,许多合同都涉及到了专利问题;

  5.“合同”确立的利益分享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包括货币方式和非货币方式。后者可以是技术转让、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的获得、设备转让、信息交换、技术人员培训、进一步研究工作的承诺等。

  三、遗传资源获得与利益分享合同知识产权条款涉及的主要内容

  1.有关知识产权获得与管理的要求或限制,诸如:对被许可材料所要求的知识产权的限制(如:被许可材料研发成果所要求的知识产权不得限制被许可材料的使用等);被许可材料开发获得的知识产权归属(如:国家间的合作,其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属于合作双方国家,国家可以授权给相应的成果研发机构等);相关知识产权申请和维持的要求(如:合作双方关于申请费、维持费的分配);确定对研发成果知识产权所有权的途径(如:依据对开发活动的智力贡献、资金贡献、相关设施贡献等);向第三方的许可费用等;

  2.关于知识产权许可方面,诸如:许可使用被提供材料的技术的机制;许可使用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于特殊目的,诸如:非商业性研究;以及对技术的改进的许可等。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对通过调查问卷获得的各国“遗传资源获得和利益分享合同”的有关信息建立了专门的电子数据库,详情通过登录WIPO网站 http://www.wipo.int/globalissues/ 可以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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