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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网盘服务商的法律责任争论

日期:2020-02-03 来源:知产力 作者:杨阳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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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年末,对国内最大的网盘服务商百度网盘来说,算是个重要的节点。在此前,影视权利人在投入巨大成本阻断侵权的同时,发现百度网盘成了网络黑产的集散地,由此而起,在连续多年发现投诉链接复杂低效后,影视权利人揭竿而起,先后以搜狐和优酷为代表,向法院起诉百度网盘,理由是在向百度发送了要求屏蔽删除侵权文件的通知函后,百度置之不理,而在这些通知函中,都提供了大量的文件MD5值。


法院受理后,案件的焦点很快转移为通知函中指明侵权文件的MD5值是否可以构成有效通知。但是,不同的法院,对此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断,包括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内的两个法院,分别在(2017)苏01民初2340号、(2017)京0108民初15648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可了作为基础的服务器定位技术,MD5值可以定位文件,是业内广泛使用的常规技术。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看法却不同,认为此种通知函内容实际要求对百度网盘内所有文件进行完全排查或进行相应技术改造才能实现快速定位,加重了百度网盘的负担,有可能损害网盘用户合法使用作品而享有的权益。


个人认为,造成上述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的原因,根本还是在于对网盘的运营模式、性质存在误区。网盘,首先是网,其次才是盘,网盘既是个人物理存储空间的网络延伸,又并非是单纯的网络存储空间。根据公开的判决书描述,百度网盘实际上对相同文件仅仅在自己的服务器存储一份,用户所发起的上传,实际是网盘的前后端校验文件一致性的过程,校验结果如果显示用户上传的文件和服务器中存储的某一文件相同,就无须上传文件,由百度网盘在后台将该文件的读取权限开放给用户,在前端显示为秒传。而后,分享、包括下载文件,均无须对文件有任何操作,只是百度网盘在不停的开放读取权限,这也导致了一个问题,文件并非掌握在用户手中,完全的控制权在于百度网盘,文件不因用户的删除而删除,也不会因为用户的所谓合理使用而完全开放特定文件,这也就是色情视频无法从百度网盘下载到本地,也无法分享,在线观看只会显示8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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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百度网盘描述的上传过程来看,百度对于文件的校验是毫秒级别就可以完成的,如果说校验文件的过程是比对前后端文件MD5值的过程,那么江苏高院所谓的加重负担一说显然无法成立。随时可以通过比对文件MD5值进行秒传,收到MD5值的告知函就会加重负担,这种看法就好比,一个人的工作职责是在前台进行电话转接,同事要求转接到指定人员的电话是正常工作量,客户要求转接电话到指定人员的电话就成了加重前台工作负担。这种逻辑丝毫经不起推敲,说白了,就是双标。也正是基于上述的原因,所以说网盘实际并非是用户物理存储空间的延伸,因为用户无法对文件进行控制。所以说,海淀法院和南京中院认可告知函的有效性并非是无的放矢,而是对“避风港”通知规则的正确理解,通知,目的就是告诉对方侵权的东西在哪里,能凭通知内容找到,就是有效通知。


在江苏高院和海淀法院对判决中,还有一个重要的看法,就是合理使用,也正是基于这个理由,两个法院都判决了百度网盘无需从服务器中删除文件,可是这种看法不仅不合法,和目前的版权保护政策不相符。根据上述判决书中描述,百度网盘三大功能特性为秒传、离线下载和分享。结合百度网盘的运作原理,我们可以很清楚的看出,这三个特性中,离线下载是基于下载链接而从百度网盘服务器获取对应链接文件的读取权限,本身来说,用户合理使用合理下载文件是说的过去的,但百度网盘在知道这个下载链接是下载侵权文件的前提下,还提供文件给用户,这就是百度网盘的行为了,和用户的合理使用没有任何关系,换个角度,就好比同样提供下载功能,在明知下载链接中的文件侵权的前提下,法院判决一方侵权,判决另一方不侵权,这根本说不过去。分享则更加不算合理使用,这是用户跳出自身学习欣赏,传播侵权文件,当然也属于侵权行为,而分享中,百度网盘提供了技术支持,当然也属于侵权行为,无论是用户还是百度网盘,都没有合理使用的可能性存在。而比较引发争议的,就是秒传,江苏高院和海淀法院都认为对上传进行限制会影响用户使用,但实际上,国家版权局早在2015年就发布了《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全面禁止网盘服务商为用户提供侵权文件的上传服务,而每年持续不断的“净网行动”、“剑网行动”也是同样的要求,而比较讽刺的是,百度网盘也明确禁止用户上传侵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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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2017年6月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47条,也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虽然说法比较高大全,但实际就是一句话,网盘,首先是网,是需要遵守法律法规的网,侵权文件同样属于法律法规禁止发布、传输的信息,这也正是百度网盘发布公告禁止用户上传侵权文件原因所在,放任用户上传侵权内容,不仅违法违规,也和政策导向相悖。


但实际上,个人认为法院过于扩大了合理使用的含义,把网盘服务商自己节约成本的运营模式强加到了权利人身上,要求权利人接受这个模式,并认可这个模式的正义性。权利人要求删除侵权文件,这是《著作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赋予权利人的法律权利,对于因网盘用户是否有权合理使用造成的争论和影响,是网盘服务商运营模式导致的,不是权利人甚至是法律的问题。


最后,我们再回头来看这几份判决,影视权利人为何会不约而同的发函要求百度网盘屏蔽删除对应MD5值的文件,理由很简单,相同文件,相同用户可以随时随地生成完全不同的链接来传播,搜集阻断这些链接,对于阻断侵权传播来说,杯水车薪,甚至是毫无作用的,百度网盘是干嘛的?存文件的,侵权传播的也是传播文件,所以阻断文件就成了阻断网盘中侵权现象的关键所在。在网盘侵权呈现产业化的当下,如果我们的司法机关,不能适时的适应、理解新技术,不仅仅不会成为权利人的保护神,反而有可能成为侵权者的挡箭牌。在当年对于二级域名侵权与否的争论中,北京法院认为合作分工的二级域名点播,属于侵权行为,江苏高院则持相反意见。


在如今的侵权流行趋势下,个人认为提早官方近一个月大结局的《庆余年》一点也不香,国内的网盘服务商在做好屏蔽侵权文件的同时,也应该严格删除侵权文件,这是国家政策的要求,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行业的要求,也是网盘服务商履行自己承诺诚信经营的要求。


参考内容:


(2017)苏01民初2340号民事判决


(2017)京0108民初15648号民事判决


(2018)苏民终1514号民事判决


(2015)京知民终字第2207号民事判决


(2013)苏知民终字第0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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