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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洞照片”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日期:2019-05-06 来源:IPRdaily中文网 作者:倪佳奇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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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称《著作权条例》)第二条对“作品”进行了定义: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根据该条文,只有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中才存在“作品”。作品作为一种“智力成果”,应当满足“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实质条件。


分析“黑洞照片”的相关属性:毫无疑问,“黑洞照片”是全世界科学家们智慧的结晶,属于“智力成果”;也是科学届的重大成就,属于“科学领域”;其一经发布就传遍全球,其“可复制性”也一目了然。


作为“人类历史上的首张黑洞照片”,其“独创性”看似也没有争议。但毕竟“独创性”一词具有独特的《著作权法》内涵,其判断方式与标准也一直是著作权法领域讨论的重点与热点。


“黑洞照片”是否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黑洞照片”作品属性的认定,细细讨论才能服众。


二、什么是作品的“独创性”?


关于“独创性”的认定,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著作权法观点认为,只有具备“创作高度”的作品才具有独创性。而以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著作权法观点则认为“独创性”只需要具备相当低的创造性就可以。但两种观点一致认为,“独创性”的前提是“独立创作”。我国在司法实践中更多的采用美国的著作权法观点,即:


独创性要求著作人独立创作且至少具有少量的创作性。


三、“黑洞照片”具有“独创性”吗?


1、“黑洞照片”拍摄过程简介


为了拍摄黑洞的照片,动用了分布在全球的8个射电望远镜,来自全球各地的200多位工程师、科学家共同参与了照片的拍摄、计算、模拟等纷繁复杂的工作,前后共耗费了2年多的时间。


其主要的拍摄方法是将8个射电望远镜拍摄的图像进行拼接,并对空白处的图像进行模拟,从而得到完整的黑洞照片。


2、表现形式的唯一性不能作为否定智力成果独创性的标准


作者Hexly在《“黑洞图片”不应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一文中否认了“黑洞图片”的作品属性。Hexly承认 “黑洞图片”属于智力成果,但由于其“智力成果的表现是唯一的,不可能呈现有任何相应的差异性”,从而体现不了“作者的选择”,所以不具备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Hexly原文同时使用了“创造性”和“独创性”)。


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不同于专利法中的“新颖性”或“创造性”——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对应着作品的“创作”过程,“创作”则是将作者的主观智力活动成果之于客观的动作,作品独创性从根本上说是指作品来自“创作”这一智力活动。因此,“独创性”包含更多的主观因素,而专利法中的“新颖性”、“创造性”则是从客观的角度进行判断。而“智力成果的表现形式唯一”属于完全的客观标准,通过完全客观的角度来判断作品的“独创性”未免过于苛刻,这样做也有违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


关于该问题可以参考学界对于“临摹作品”独创性的讨论。


临摹是指以名家书画为蓝本进行模仿绘画的行为,画家张大千、齐白石早期都是以临摹作品闻名,而顾恺之、王羲之等书法家的作品,也是以摹本的方式流传后世。临摹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像”,如“冯承素摹王羲之兰亭序”和“褚临”、“欧临”兰亭序,不仅字形、布局与原作一模一样,连涂改、印章也与原作如出一辙。


学界目前普遍承认临摹作品的“独创性”。虽然临摹作品与原作品在客观表现形式上如出一辙,但针对原作的临摹过程,也就是临摹作品的“创作”过程,或多或少掺入了临摹作者自己的见解与演绎。从创作的角度看,尽管临摹作品并非首创,但也不能就此否认其具备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从而拒绝给予临摹作品著作权保护。


综上,由于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的判断更多的是从作者创作的主观方面进行考虑,如果因为“表型形式唯一”的客观条件而否定“主观独创性”,无论从逻辑上或是合理性上都是站不住脚的。


3、“黑洞照片”的表现形式也并非“唯一”


Hexly认为“黑洞照片的表现形式唯一”的理由在于:科学家们并没有直接拍摄到黑洞的图片,而是利用算法生成一张“看似宇宙真实存在”的照片,并且通过“反向测试”,以确保合成图片可以呈现一个客观真实的黑洞。也就是说,用于最终合成黑洞照片的算法是唯一的。


但“算法唯一”并不代表“表现形式唯一”。


针对摄影图像处理的背景虚化、图像去雾、瘦脸美容等操作,已经形成固定的算法。很明显,我们无法认定经过同一个软件进行“图像去雾处理”的故宫博物院照片与自由女神像照片属于“作品唯一的表现形式”。同样的,“黑洞照片”中尽管存在算法模拟的部分,但模拟的基础仍然是8个射电望远镜在地球的不同地方、随着地球自转的不同时间实际拍摄到的黑洞的照片。不能因为“算法唯一”而忽略了“黑洞照片”中真实拍摄到的黑洞图像。


虽然拍摄黑洞照片看似已经调用了地球上能够调用的一切设备与资源,但并不意味着对黑洞的拍摄手法就是单一的。黑洞本身也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如果存在一种“黑洞拍立得”,不同时刻拍摄的黑洞照片之间也必定存在区别。


综上,“黑洞照片”的表现形式也并非“唯一”。相反,黑洞照片中蕴含了拍摄者们独特的拍摄手法、拍摄构思,不同的拍摄手法、拍摄时间,不同的拍摄者获得的“黑洞照片”之间也必定存在差别。


4、“黑洞照片”具备足够的“独创程度”


上文介绍,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判断更多的是从主观角度进行。由于缺乏客观标准,那么对“独创性”的主观判断则更多的是确定作品的“独创程度”,以说服自己或者法官的内心。


“黑洞照片”的“作品资格”之所以会引起大家的讨论,原因有很多:“黑洞照片”的拍摄主体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摄影师,而是来自全球的200多位科学家、工程师;其拍摄的设备也不是单反、手机,而是分布于全球八个不同地方的射电望远镜;照片的拍摄过程除了应用的摄影常用的成像原理,还运用了复杂的算法、公式。


这充满了科学原理、公式的拍照设备、手法与过程,使得“黑洞照片”更像是一个“科学大事件”。


作为审美大众的一员,在首次看到“黑洞照片”时,我已经被它深邃的美丽所吸引——黑暗的背景之上,环绕着一个神秘的黑斑的橙红色光环由暗变亮又由亮变暗,朦胧的迷雾覆盖着宇宙之眼,透过它,你仿佛能看到宇宙的伟大力量与无尽奥秘。


我相信,看过“黑洞照片”的你都能或多或少得到一些美的感受,这不正是“作品”带来的美妙感觉吗?


艺术作品与科学技术并不矛盾。技术的发展往往能够给人们带来更好的作品,比如利用“裸眼3D技术”能够使电影作品的展现更加清晰、逼真;使用“CAD”等专业转件,绘图师能够画出更复杂、更精美的图形作品。


拍摄“黑洞照片”曾经被认为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为黑洞引力强大到能够束缚光线,而光则是照片成像的前提。另外,地球离黑洞的距离过于遥远,以至于科学家们通过理论计算得出的望远镜直径甚至于地球的直径相当。为了完成黑洞的拍摄任务,科学家们应用了很多新技术,包括异地同步拍摄、随地球自转的多次拍摄、图像拼接与模拟等。采用这些技术的目的是为了得到最终的“黑洞照片”。


很明显,新技术的使用不应当阻碍“黑洞照片”成为“作品”。相反,新技术的构思与应用,体现的是“黑洞照片”的作者们对该作品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劳动。


四、“黑洞照片”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黑洞照片”满足《著作权法》对作品的所有定义,应当认定为作品。


《著作权条例》对我国《著作权法》所列举的各种作品类型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定义,其中第(十)项定义了“摄影作品”:


(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黑洞照片”的拍摄采用了分布在全球各地的8个射电望远镜,通过现实获取的图像与计算机算法反映了黑洞的客观物体形象,并记录在介质上向全人类公布。“黑洞照片”的构图、色彩能够带来美的感受,具有独创性,具有艺术作品的属性。


综上,“黑洞照片”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条例》,其应当属于“摄影作品”。


“黑洞照片”的成功拍摄,不仅仅蕴含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科学工作者们的辛勤付出,还代表着全人类对宇宙之美的感叹与对宇宙深邃奥秘的敬畏。“黑洞照片”具有极大的科学价值,也是人类艺术领域的一大杰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