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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对本国知识产权法律进行修订

日期:2019-03-22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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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31日,以色列专利、外观设计和商标委员会对外公布了本国知识产权法律的修正案,涉及商标许可工作的备案、所收取费用的备案以及担保专利(encumbered patent)的所有权转让等事宜。而这些修订也在同一天生效。


商标


第6号修正案对商标许可的备案程序作出了修订,其在历史上首次明确了可以进行备案的三种商标许可方式:


独家许可:授予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独占性权利,但许可人仍可继续使用该商标。


独占性许可:授予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独占性权利,而且许可人也会被禁止使用该项权利。


非独占性许可:授予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权利,但是不会禁止许可人继续使用该商标或者向其他的被许可人发出这种非独占性许可。


根据第6号修正案的规定,人们在备案申请中应该指明许可的形式。因此,在撰写商标许可协议时(特别是以希伯来语撰写的情况下),有关各方应该注意确保协议中的许可类别符合相关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根据《1972年以色列商标条例》第50条的规定,除非商标许可工作已经在商标备案机构处进行了备案,否则这种许可行为将会被视为无效。换句话来讲,如果商标许可协议没有进行过备案,那么商标所有人的权益将会受到损害,而且相关的商标也很容易因“未进行过使用”而遭到撤销。


此外,根据第6号修正案的规定,在完成商标所有权的转让与许可工作并进行备案后,需要向被许可人或者其代理人发出上述转让工作的确认书副本。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根据这项修正案,尽管人们无需再前往商标注册机构处为各种收费事宜进行备案,但是其仍需要在企业注册处完成登记工作。


专利


专利委员会通告的第7号修正案明确表示,专利分许可协议可以在专利注册机构进行备案。而这正是该委员会副委员长杰奎琳.布拉哈(Jacqueline Bracha)在此前表示强烈支持的举措之一。


此外,根据上述第7号修正案的规定,任何试图转让那些涉及费用问题的专利所有权的人士都必须要确保该协议不会在未来阻碍上述担保专利的转让工作。而且,转让请求书的副本需要转交给债权人或其代表机构。


最后,根据这项修正案,人们现在也可以为专利或者专利申请所涉及的其他费用进行备案。为上述费用进行备案的申请书必须要包含相关协议不会禁止这种收费的确认函,而且还要将这份备案请求的副本提供给当前的债权人或其代表机构。


外观设计


根据第7号修正案的规定,人们无需再前往外观设计注册机构来为相关的费用进行备案。不过,人们仍应该注意到的是,这份修订案并未提及那些根据《2017年新设计法》进行注册的外观设计。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本文的内容并未涵盖到所有的修订内容。


(编译自www.monda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