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索普集团遭遇“337”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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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ITC公告,被调查公司包括江苏索普集团公司(Jiangsu Sopo Corporation (Group) Ltd.)、江苏索普集团上海有限公司(Jiangsu Sopo Group Shanghai Limited Company)以及江苏索普(集团)美国分公司(SOPO USA, Inc., Irvine, California)。
根据索普集团公司网页介绍,江苏索普集团公司是520家国家重点企业之一,固定资产55亿元人民币,年销售收入38亿元人民币。其下属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家批准的上市公司(简称江苏索普,上海交易所代码:600674),而且是全国最大的ADC发泡剂、漂粉精生产企业。索普集团公司年产醋酸50万吨。
“337调查”源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初衷是为了限制对美进行产品倾销和垄断贸易等“不公平贸易竞争行为”。后经过三次重大修订,这一条款演化为1994年的《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1337节,明确授权ITC可在美国公司提起请求的前提下,对进口中涉及侵权的不公平贸易行为进行调查和裁处;一旦判定违反了337条款,ITC有权下达排除令或禁止令,指示海关禁止该类产品的进口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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