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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30家KTV被起诉索赔80万

日期:2014-07-31 来源:辽沈晚报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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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在仰望、月亮之上,有多少梦想在自由地飞翔……”以后,《月亮之上》这些歌曲在本溪的歌厅、KTV里不能再随便点唱了。



        7月30日,记者从辽宁某文化公司得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音像著协)对本溪市30多家歌厅、KTV提起诉讼,要求他们停止对这些作品的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诉讼请求已经得到了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支持。 

        暗访调查KTV侵权 

        文化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是受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委托,对歌厅、KTV等场所的歌曲侵权行为进行维权的。 

        2013年以来,他们对本溪多家歌厅、KTV进行暗访调查,发现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侵权行为。在进行证据保存后,他们向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负责人介绍,他们的取证过程非常严密:专门请北京某公证处的公证员跟随监督,管理协会的工作人员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到各家侵权单位消费,在侵权单位设置的视频点播系统终端上查找、点击、播放被侵权作品。同时,使用摄像设备对被侵权作品的播放过程进行摄像。 

        其后,公证处利用摄像刻制成的光盘制作公证书,对侵权行为进行证据固定。 

        负责人说,他们取证的侵权单位侵权歌曲从七八十首到一百多首不等。“歌厅、KTV里的几乎所有歌曲都存在侵权,取证时需要把每首歌都录下来,没那么多时间,现在还只是根据取证时摄录下来的侵权歌曲数量来判定侵权规模和侵权时间,提出赔偿请求。” 

        每首侵权歌赔200元 

        负责人告诉记者,调查取证后,他们委托律师向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各家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从曲库中删除侵权歌曲,根据侵权歌曲数量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承担调查取证、公证等费用和诉讼费用。” 

        2014年2月到6月,除一家被告因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由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有7起案件都已相继作出一审判决。 

        记者在法院的判决书中看到,除了判令各家被告停止侵权外,基本上以每首侵权歌曲200元经济损失的标准判令赔偿。 

        文化公司负责人介绍,他们在本溪起诉了30家侵权单位,已判决赔偿金额应在80万元左右。而几年来省内各市累计判决赔偿金额达到500多万元。 

        歌厅答辩侵权非故意 

        被起诉索赔的本溪部分歌厅、KTV答辩认为,他们的电脑歌曲点播软件是通过第三方取得的,而且来源合法,自己没有侵权的故意。因此如果说构成侵权的话也是第三方侵权,应该由第三方承担责任。同时国家对于侵犯版权没有明确的收费标准,索赔数额没有依据。 

        法院也考虑到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没有证据证明索赔金额是因侵权所受的损失或是被告侵权获得的利益,没有给予全部支持。 

        因诉讼而支出的费用也是酌情支持。 

        将区分歌曲冷热索赔 

        负责人告诉记者,对歌厅、KTV等场所的侵权行为,他们从2012年就开始了维权。“当时主要集中在沈阳、大连。”2013年,维权行为扩大到鞍山、抚顺、本溪、丹东、盘锦、营口、铁岭等城市。 

        受条件所限,他们现在还只是把所有被侵权歌曲“打包”索赔,没有区分热门歌曲、非热门歌曲和不同歌星。他们也在逐渐摸索,下一步要对不同歌星演唱的不同歌曲进行分类,根据歌曲和歌星的热门程度要求不同的赔偿。 

        负责人表示,歌厅和KTV只要缴纳版权使用费就可以正常使用歌曲点播,目前省内的标准是每天每个包房6元钱,考虑到行业的不景气等因素,这项费用也可以酌情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