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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状告《明日之子》巡演主办方侵权,索赔200余万元

日期:2019-02-26 来源:新京报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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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2月24日从杭州市萧山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公开开庭审理音乐人李志诉霍尔果斯哇唧唧哇娱乐文化有限公司、杭州艺尚春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河南新志芊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原告李志系中国内地民谣男歌手,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开庭当日,李志委托代理人及被告霍尔果斯哇唧唧哇娱乐文化有限公司、杭州艺尚春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与诉讼,被告河南新志芊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到庭。


李志诉称,2018年1月20日,三被告在洛阳新区体育馆组织举办了《2017明日之子全国巡回演唱会洛阳站》,演唱会中歌手毛不易演唱了李志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关于郑州的记忆》。李志认为,三被告作为演出的主办方和组织方在没有取得他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的作品进行演出,侵犯了自己作为案涉作品词曲作者享有的署名权和表演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费用108580元。


被告霍尔果斯哇唧唧哇娱乐文化有限公司辩称,其已将涉案演唱会的音乐版权获权事宜全权交由杭州艺尚春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处理,因事前没有了解到李志是未加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独立音乐人,所以没有在事前取得李志授权,确有失察之处,事后已多次与李志沟通并公开致歉,愿意以行业正常授权价格的合理倍数进行赔偿,但因李志索赔金额过高而未能协商一致。


同时,歌手毛不易在现场演唱过程中用口述方式明确说明“这首歌是我非常喜欢的李志老师的歌”,已经通过合理方式表明了李志对于涉案歌曲的作者身份,不构成对李志署名权的侵犯,且被告各方已多次公开或非公开地向李志致歉,不应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李志主张的200万元赔偿金远远高于演唱会的单曲平均收益,也远远高于行业正常授权价格及李志本人正常授权价格,公司认为承担的责任应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公司希望行业内有正常的版权环境,更希望能够建立通畅的授权渠道。


被告杭州艺尚春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作为演唱会共同的主办方,与被告霍尔果斯哇唧唧哇娱乐文化有限公司运营了整个巡演,其也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认为无法接受李志的天价索赔,希望最终确定一个符合市场及法律规定的合理金额。除此之外,该公司其他答辩意见与被告霍尔果斯哇唧唧哇娱乐文化有限公司的意见相同。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此前,李志与《明日之子》节目曾因侵权问题对簿公堂。2018年下半年,因《明日之子》第二季第一期未获授权使用作品《天空之城》,李志将出品方霍尔果斯哇唧唧哇公司、腾讯公司诉至深圳南山区法院。今年1月,南山法院判决《明日之子》节目侵犯李志对《天空之城》享有的表演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判赔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