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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院终审判决纠正一审结果,加多宝赢得“怕上火”广告语

日期:2017-11-13 来源:罐言盖语 作者:闵耀霞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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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落款时间为2017年11月7日的一份民事裁决书,上述人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多宝公司”),因与被上述人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老吉公司”)、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药集团)及原审被告广东乐润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润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向粤高院院提起上诉,历经20个月的立案、审理,粤高院宣布撤销穗中院一审裁定,并驳回王老吉公司与广药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这是继今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判定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共同享有“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的权益后,加多宝公司在“怕上火广告语案”二审(即终审)结果上的又一次逆转。

一审判决回顾 

在一审判决中,前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涉及三大焦点。一是包括“怕上火喝加多宝”,“怕上火,喝正宗凉茶;正宗凉茶,加多宝”,“怕上火,喝正宗凉茶”在内的涉案广告语,权利归属问题。二是加多宝公司与乐润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三是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一审判决加多宝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广告语,并赔偿王老吉公司和广药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0万元。

二审判决理由 

二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
一是加多宝公司的被诉广告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二是加多宝公司的被诉广告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
三是如果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二审判决认为,王老吉公司、广药集团主张的“怕上火喝王老吉”广告语及“怕上火喝xxx”广告句式均不是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加多宝公司的被诉广告行为不会造成市场混淆,并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二审判决认为,加多宝公司的被诉广告行为并未侵害王老吉公司、广药集团的合法权益或不正当获得竞争优势,并未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 

基于以上理由,第三个争议焦点亦已无立足点。 

综上所述,粤高院认为,加多宝公司的被诉广告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而判定撤销穗中院一审民事判决结果,并驳回王老吉公司、广药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