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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其为高新企业、虚构公司业绩构成不正当竞争案

日期:2023-08-15 来源:天心区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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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家为助力企业创新发展,出台了不少优企惠企政策措施。


如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即对一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经过一定时间的研发和成果转化形成了较高的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的企业授予“高新技术企业”这一称谓,获得称号的企业也会得到一定的政策优惠。


然而,部分商家为了提升企业美誉度,不在创新研发上下功夫,却在如何用这些“国字号头衔”粉饰品牌形象上动起了歪脑筋。


2023年1月,天心区法院审理判决了一起案件,该案中的被告通过虚假宣称高新企业、虚构公司业绩等手段给自身“贴金”,最终被判构成不正当竞争。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湖南A粉体输送公司以湖南B粉体输送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将其起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A粉体输送公司诉称:


通过公证取证,发现被告公司官网显示以下信息:


1.官网链接名称显示“气力输送隶属于B粉体输送公司”;


2.“企业简介”显示“B粉体输送公司是气力输送领域的国家高新企业……拥有数千套成功应用业绩”;


3.“工程业绩”显示从2002年6月24日至2016年2月9日共计52份工程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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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官网宣称自身为“高新企业”


原告认为被告B粉体输送公司非高新技术企业但宣称为高新企业,同时虚报公司业绩和设置引人误解的官网链接名称,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扰乱了同业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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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书


因此诉请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以上虚假宣传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35万元和维权合理费用1.5万元。


被告湖南B粉体输送公司辩称:


其已经在第7类商品输送机等上核准注册了“气力”商标,在网上作为关键词推广,也是按照推广规则进行,不是虚假宣传,不存在引人误解。网页搜索结果的官网名称“气力输送隶属于B粉体输送有限公司”,表述的意思是气力牌输送设备是隶属于被告公司,不会造成歧义。


自身没有冒用工程业绩。


同时,“高新企业”并非“高新技术企业”,“高新企业”并非规范名称,也非经授权许可才能使用的称呼,所以被告可以自称为“高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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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官网虚报公司业绩


法院审判


天心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被告宣称“气力输送隶属于B粉体输送有限公司”这一行为,构成引人误解的宣传。


“气力输送”为粉体输送设备领域产品性能的通用性描述,且“隶属”一词又具有较强的依附性和指示性。被告将其官网链接名称设置为“气力输送隶属于B粉体输送有限公司”,将商标与其他文字结合形成行业性的通用名称使用,并且配以“隶属”等字,属于歧义性的描述,不属于商标的规范使用,容易引起相关公众对被告的生产经营能力、产品质量产生误解,同时增加其网站的点击与浏览了解,并让接触者以为被告处于该行业领先地位,从而使被告不当获得更多交易机会。


2.被告宣传其为气力输送领域内的国家高新企业属于虚假宣传。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经专家组评审和认定机构审查备案。“高新企业”与“高新技术企业”仅有“技术”二字的区别,在被告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特定资格的情况下,宣传其为“高新企业”,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为“高新技术企业”,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扰乱了高新技术企业的竞争秩序。


3.被告在其官网上宣传的工程业绩属于虚假宣传。


工程业绩属于特定主体的交易信息,反映特定主体的技术能力与商品质量,被告将案外人的工程业绩作为提高其竞争优势的宣传内容,且展示无对应销售合同的其他工程业绩,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宣传的依据,使相关公众误解被告的技术能力与经营实力。


据此,天心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6万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作为国家“火炬计划”配套落地政策,是一项专门针对科技型企业的扶持引导政策,通过税收优惠、人才激励、政策倾斜等方式引导企业自主创新的热情,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对于企业来说,除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更代表了国家对企业创新能力的认可,同时也无形中彰显企业和品牌更高的市场价值和竞争实力,是企业形象与实力的展现。非高新技术企业虚称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者用其他类似名称打擦边球,对同行业高新技术企业而言,除损害其实际商业利益外,也会使得这一高美誉度称谓受到贬损。


本案被告宣称其为“高新企业”,实质是利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的市场影响力,通过虚构经政府背书的资质,用以宣传其科技创新的水平能力,意图使相关公众对其经营实力或产品性能产生误解,从而达到提升企业美誉度、粉饰品牌形象、提升其市场认可度和竞争力的目的,其行为已然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有违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损害了技术领域内国家通过各种鼓励创新政策构建的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判决认定被告这一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的实施运行,维护公平合法的市场经济竞争秩序,激发企业创造热情,释放企业创新活力。


在此,也提醒和呼吁广大经营者,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不能过分夸大宣传,不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要着眼于提升自身竞争力,依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共同为优化营商环境贡献自身的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