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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皖俩“采蝶轩”因商标纠纷对簿公堂,历时4年终审有果

日期:2016-07-28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毛立国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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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广东省中山市采蝶轩食品有限公司(下称中山采蝶轩公司)两位负责人梁或、卢宜坚诉安徽采蝶轩蛋糕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安徽采蝶轩公司)及其旗下的两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审理下尘埃落定。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撤销了此前的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判处3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在相关媒体登载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采蝶轩”商标权利人梁或、卢宜坚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4万余元。

  据了解,中山采蝶轩公司董事长为梁或,总经理系卢宜坚。2002年8月,梁或成立中山采蝶轩公司,经营项目包括生产糕点,销售西式糕点等。2004年至2010年,梁或、卢宜坚两人共同申请注册的蝴蝶图形商标、“采蝶轩”商标及“CAIDIEXUAN CATE”商标等,先后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核准注册,而后两人又相继在第30类、第43类上取得9件“采蝶轩”不同形式和内容的图形及文字、拼音注册商标专用权。

  随后,梁或、卢宜坚将上述注册商标许可给中山采蝶轩公司使用,并在商标局备案。

  据了解,合肥采蝶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0年6月8日,主营糕点生产、销售等。而后其企业名称变更为安徽采蝶轩公司。该案另两被告合肥采蝶轩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下称采蝶轩服务公司)、安徽巴莉甜甜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巴莉甜甜公司)则成立于2005年。

  采蝶轩服务公司在第35类广告、饭店管理等服务上拥有第3176274号“采蝶轩”(隶书字体)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2年9月,中山采蝶轩公司对外发布消息称:安徽采蝶轩公司等3被告在食品宣传资料及外包装上使用了该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采蝶轩”文字及蝶形图案,构成对其企业字号权和商标权的侵犯。

  随后,梁或、卢宜坚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安徽采蝶轩公司及其旗下的两家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梁或、卢宜坚享有的“采蝶轩及图”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安徽采蝶轩公司、采蝶轩服务公司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变更或注销)“采蝶轩”字样;3被告立即拆除、销毁任何带有“采蝶轩文字及图、蝴蝶”的标识、招牌、海报、广告牌等宣传资料和产品外包装等;公开向梁或、卢宜坚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在各自公司网站的主页及相关媒体上登载致歉声明;并赔偿梁或、卢宜坚经济损失1500万元及合理开支4.4万余元。

  2013年6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安徽采蝶轩公司将“采蝶轩”标识作为商品商标使用,并没有造成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没有侵犯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梁或、卢宜坚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其上诉主张同样未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

  梁或、卢宜坚随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安徽采蝶轩公司使用的“采蝶轩”标识,与中山采蝶轩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在文字、读音、含义上相同,仅字体不同,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相同商标,安徽采蝶轩公司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和提供的服务,侵犯了中山采蝶轩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于1500万元的索赔金额,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案损害赔偿计算时间,应从中山采蝶轩公司提起该案诉讼之日向前推算两年计算,中山采蝶轩公司主张从2002年和2005年起计算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安徽采蝶轩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以及设计商标的声誉等情况,最高人民法院酌情确定安徽采蝶公司轩赔偿中山采蝶轩公司50万元及合理支出4.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