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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喜羊羊”、“灰太狼”玩具侵犯知识产权 法院判赔7万余元

日期:2014-07-15 来源:法制网四川频道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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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的热播使得剧中的动画人物成为众人追捧的“明星”,其一系列衍生产品也受到市场青睐,但由此也引发了不少侵权案件。

  2014年4月,巴城三家商场因销售21件未经许可使用“喜羊羊”、“灰太狼”等著名商标的卡通形象玩具而被告上法庭。“喜羊羊”与“灰太狼”的著作权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侵权商场和超市起诉到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百万余元。目前,此案件已经调解成功。

  经过市中院多次调解,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变更赔偿标准,由原本要求每件侵权商品赔偿5万元变更为1万元。三家被告商家承认了侵权行为,但认为每件侵权商品赔偿1万元的要求还是过高,因为商场和超市销售的侵权商品利润小、销量低,应按照实际情况调整赔偿数额。双方当事人最后达成调解协议,其中2件每件赔偿7500元、10件每件赔偿3200元、9件每件赔偿3100元,共计7万余元,21件涉知识产权案件得到调解处理

  提起侵犯知识产权,许多从事小商品批发、零售的经营者都认为离他们太遥远,其实,或许一不留神,他们就会成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人,成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责任人。

  记者了解到,在此案中,三商家都觉得冤枉,因为他们并非主观恶意侵权。

  如何才能避免成为知识产权侵权人?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法庭庭长赖敏建议,小商品经销商在经营过程中应保持警醒,加强防范。他还就如何避免侵犯知识产权给出具体指导措施,他说:“我国法律规定,小商品经销商被起诉销售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后,如果能提供商品的合法来源或者能够证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为避免成为知识产权侵权人,小商品经销商在进货时一定要通过正规的进货渠道,从依法成立的厂商或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上级销售者处进货。进货过程中,一定要对发货方的主体资格进行基本的审查核实。

  法官还说,小商品经销商在进货时还应注意索要发货单、提货单、收据、发票等用以证明货物是从相关厂商或者销售者处购买的相关凭据,以便在厂商或者上级销售者否认侵权商品是销售者向其购买时,能拿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厂商或者上级销售者对小商品经销商的购买行为认可,小商品经销商就不必出示相应票据。

  另外,如果商场并非主观上恶意侵权,也拥有追偿权,向发货方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