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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建国:机顶盒也涉版权问题 且侵权现象非常严重

日期:2014-07-15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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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党组书记蒋建国近日表示,电视机顶盒也涉及版权问题,而且通过机顶盒实施侵权盗版行为的现象已经非常严重。 

        建国今日接受“悦读中国”专访,围绕“剑网2014专项行动”,介绍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工作。 

        关于《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蒋建国介绍,2012年12月,国家版权局向国务院报送了《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2014年6月6日至7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就《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国务院法制办在汇总意见后,将报国务院审议。国务院审议通过后,将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蒋建国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还需要一个过程,很难确定出台的时间表。 

        被问及《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有哪些打击网络侵权盗版有关内容。蒋建国介绍,一是规定了单纯的网络技术服务提供商不能完全用“避风港”原则作为免责的借口,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情形下也要为网络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是法定赔偿数额提高,从现行《著作权法》中的五十万元以下提高至一百万元以下,相当于提高了一倍。如果《著作权法》的修订草案最终能够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将会更有力地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在回应云盘服务等新技术的出现,带来一些侵权盗版问题时,蒋建国表示,不论技术如何发展,都必须遵守“先授权、后使用”的著作权法基本原则。“剑网行动”每年都会根据网络版权工作实际调整重点任务。 

        蒋建国称,今年的“剑网2014”专项行动特别提出,要加大对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商店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故意为侵权盗版提供搜索链接、广告联盟合作、信息存储空间以及服务器托管、互联网接入等违法网络服务行为,可以说基本上涵盖了目前各类新型侵权盗版行为。 

        有网友问道,如果网络上的内容都是正版,是否意味着网民就得多交钱,从而增加网民负担。蒋建国回应,两者没有必然联系。“先授权、后使用”是著作权法基本原则,网站通过向权利人购买合法授权,再提供内容是他们应尽的义务。 

        蒋建国补充,网站购买正版授权的成本不一定要通过向网民收费这种形式来收回,可以通过广告费用、与合作方通过点击率分成等商业模式来实现盈利。 

        蒋建国说,当然,网站也可以通过提供更好的服务体验,向网民收取一定费用,如,对于观看高清视频或者下载高质量的音乐,网民就要交纳一定费用。但作为交费的网民,也得到了更好的享受,就如同你到一个环境很好的饭店吃饭,饭菜的价钱就要贵一些是一样的道理。 

        日前,《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获批准,蒋建国表示,《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是对我国具有重要意义的一个版权国际条约,它是第一个在我国缔结,并以我国城市命名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条约。 

        蒋建国介绍,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批准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我国成为继叙利亚、博茨瓦纳、斯洛伐克和日本之后,第五个批准该条约的国家。 

        蒋建国说,《视听表演北京条约》需要至少30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批准或加入后方能生效,我国批准该条约,将对该条约早日生效起到很大推动作用。 

        谈到对电视机顶盒的管理问题时,蒋建国表示,电视机顶盒的版权问题确实是近期的一个热点。我注意到,今年6月27日,北京海淀法院刚刚判决的一起案件,就是小米公司因为未经许可擅自通过小米盒子提供乐视公司享有权利的影视作品,被判赔偿乐视公司15万元。 

        蒋建国介绍,6月中旬的时候,香港海关拘捕了9名涉嫌未经许可通过机顶盒向用户提供收费电视频道内容的嫌疑人。 

        蒋建国说,可见,机顶盒也涉及版权问题,而且通过机顶盒实施侵权盗版行为的现象已经非常严重。所以,“剑网2014”专项行动明确要求,要严惩各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重点规范包括网络电视棒、电视机顶盒在内的网络载体的版权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