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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产法院首次将“少数意见”写入判决书

日期:2015-12-15 来源:知产北京 作者:张晓霞,宾岳成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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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6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以5:4的投票结果,宣布同性婚姻合法。在长达100余页的判决书中,除了载明多数法官的意见,还撰写了少数法官的异议意见,这样的裁判文书撰写方式让中国的法律人耳目一新。其实,在我国司法中也有相关的尝试,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期审结的一起商标行政纠纷案件中,合议庭在判决中将多数意见与少数意见一并作了详细阐述。这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推进裁判文书改革,加强裁判文书说理的又一次大胆尝试。 

        在原告依波路(远东)有限公司诉被告商评委、第三人深圳市依波路保健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无效行政纠纷案件中,原告主张争议商标(2004年申请注册)损害了其“情侣图形”作品的在先著作权。行政程序中,原告提交了1987年申请的“情侣图形”商标注册证,该商标注册证的图案与争议商标的图案相同。商评委所作裁定认为在先的商标注册证不足以证明著作权的权属。诉讼中,原告对“情侣图形”进行了版权登记并向法庭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还提交了其于20世纪90年代在报纸上刊登的含有该图案的广告宣传材料。合议庭审理本案后,对原告提交的在先商标注册证、在后著作权登记证书能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初步权属证据产生了分歧。最终,该案依多数意见作出判决,同时在判决中还撰写了少数意见及其理由,从而完整地呈现了合议庭的两种观点: 

        多数意见认为:商标注册证并非著作权法中的权属证据,只能表明商标专用权的归属以及证明原告对涉案作品进行了使用,但并不能表明著作权的归属;其次,著作权登记证书虽然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属证据类型,但是该证书系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才进行的著作权登记,结合我国著作权登记制度遵循的自愿原则,登记机关并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难以据此认定著作权权属;第三,在案证据显示依波路远东公司持续在报刊、杂志上刊登了载有涉案作品的广告都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均不能证明著作权的归属。因此,原告提交的证据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初步权属证据。 

        少数意见则认为:首先,本案中在先商标注册证可以证明至晚于1987年,“情侣图形”作品就已创作完成且原告将该作品进行了使用。该商标注册证结合原告在后取得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以及广告等证据已经形成了一个证据链,可以构成原告是“情侣图形”著作权人的初步证据;其次,著作权登记证书虽然是在诉讼中形成的证据,但是,这是基于行政审查阶段败诉而为之,并非当事人为了诉讼投机取证;第三,争议商标与“情侣图形”从构图到细节完全一致,在原告完成了初步举证的情况下,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也未提交任何证据对自己的商标设计的来源进行说明,理应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原告提交的证据已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初步权属证据,在被告和第三人不能举出反证情况下应当认定原告是著作权人。 

        本案当事人已提起上诉。回顾案件,少数意见与多数意见的分歧并不在于对案件事实的分歧,而仅在于法律认识上的分歧。对于商标注册证、在后著作权登记证书能否证明在先著作权的归属问题,不仅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有明确规定,而且司法和学界也存在争议。本案中,少数意见同样是法官审理过程中经过深思熟虑形成的结论,是结合了法官的专业、逻辑和经验作出的判断,与多数意见一样具有理论和判例支撑。 

        其实,在我国通过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中,少数意见存在的情况并不在少数。法官就法律问题观点产生分歧是不可避免的,某种程度上这种分歧产生的思想碰撞和探讨有利于深入地剖析案情、透彻地理解法律,使裁判结果更趋于客观、公正。合议庭成员人数设置为单数正是法律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在合议庭意见出现分歧的情况下,按我国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不会将少数意见写进入判决中,只在合议笔录中记录。而作为审判秘密的合议笔录是不公开的,因此少数意见并不被外界知晓。 

        在裁判文书中撰写少数意见,虽然突破了惯常的文书格式,但在合适的个案中进行突破并不会损害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反而是一种有益的尝试。首先,少数意见的公开是深层次的司法公开,符合司法规律。少数意见与多数意见的分歧通常不在于对案件事实的分歧,而在于法律认识的分歧。裁判文书展现的不应仅仅是合议的结论,还应该是完整的意见。在严格遵循合议庭评议制度,恪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下,依多数意见作出裁判,同时在合适个案中撰写少数意见,符合司法公开主旨。其次,少数意见的公开能够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使得裁判文书论述更为严谨。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不足常常被人们诟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慕平院长在2015年7月北京市法院院长座谈会上讲话中提到:要鼓励法官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法律规定适用到千差万别的个案中并不总是一一对应的。合议庭成员通过阅卷、庭审形成对案件法律认定的过程甚至裁判结果产生分歧,无论是多数意见还是选择保留的少数意见,背后都有其审判脉络和法律依据支撑。将两种意见的认定和推理条分缕析地予以详细论述,说理性自然是更强。同时,少数意见的加入也会对多数意见清晰而有力地说理形成倒逼机制。再次,法律并非一成不变,其发展和完善没有终点。尤其在知识产权领域,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随着技术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入,今天的少数意见有可能成为明天的多数意见,能够更加真实地展现围绕该法律问题存在的学术分歧和司法认知的全貌,促成法官、律师、学者构成的法律生态圈合力解决,最终在司法实务中达成共识,实现裁判尺度的统一。 

        在裁判文书中写入少数意见目前只是一种尝试,能否适合中国的司法土壤仍需要时间的检验。虽然这种尝试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全面探索司法改革中只是冰山一角,但是它同样折射出锐意进取精神以及对司法公开理念的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