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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检察机关服务营商环境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案例

日期:2023-06-21 来源:上海检察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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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检察机关服务营商环境


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案例


01 周某某侵犯某电子科技制造公司商业秘密案


02 德某公司、蔡某、陈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03 李某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


04 郭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


05 郑某甲等人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06 吴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系列案


07 江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08 夏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09 F葡萄酒有限公司、王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10 “南汇8424西瓜”地理标志被侵权民事支持起诉案



01 周某某侵犯某电子科技制造公司商业秘密案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周某某入职某电子科技制造公司担任设计服务部主任工程师,具有查阅公司持有的数据包的权限。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周某某违反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将包含两个技术IP数据包的文件下载至工作电脑硬盘,再以拆除硬盘的方式将上述文件带离公司并存储于其个人电脑。经鉴定,公司主张的技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周某某获取的上述两个IP数据包所含技术方案与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信息相同。公司对上述商业秘密采取了设置FTP权限、监控公司网络流量、签署带有保密义务的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等保密措施,并通过实际应用该技术信息取得经济效益。经审计,公司因被侵犯商业秘密造成损失人民币128万余元。2020年8月,周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上述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


2022年9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对被告人周某某提起公诉。2022年10月,一审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一审判决宣告后,周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评析意见


本案系上海首例“持有型”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即虽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但被告人违反保密义务,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致使商业秘密处于泄露、被动公开等危险状态,依法应当认定构成犯罪。对此类行为进行惩治凸显了知识产权“严保护”的司法导向。


检察机关依托提前介入机制,全面充分把握案情,引导侦查机关取证固证。针对本案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等定罪量刑难点问题,一是严格把握商业秘密刑事与民事保护的边界,结合在案证据判断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出卖的非法目的,是否可能对权利人经营和发展造成实质性影响;二是采用“虚拟许可+类比参照”的标准认定损失数额,深入了解权利人授权的收费模式,与资产评估公司多次开展会商,并结合类案检索和研判,依据该项商业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认定合理许可使用费,确保犯罪金额的认定合理准确。


在依法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同时,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兼顾治罪与治理,对上述电子科技制造公司的保密措施开展实地调研,针对企业在员工、涉密办公设备及场所管理方面存在的疏漏提出风险防范指引,助力权利人完善企业经营和发展,为建设上海科创中心提供法治保障。


承办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官 孙秀丽



02 德某公司、蔡某、陈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简介


权利人上海A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一家从事医疗器械产品力学检测及检测设备研发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自主研发生产多款疲劳试验机,用于骨科植入物器械材料的动态力学性能疲劳测试、对外销售或提供检测服务。被告人蔡某、陈某某原分别系A公司质量部工程师和技术工程师。2019年7月至2020年12月期间,二人违反保密协议,合谋通过窃取等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公司三类设备的技术图纸信息和运行专用控制程序,并隐名开设德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同类产品的制造、销售和检测业务。经鉴定,A公司上述三类设备的技术图纸和运行专用控制程序,均属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两名被告人设立公司所制造的设备中所含技术信息与之实质相同。经审计,德某公司使用侵权设备开展检测业务,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210万余元。


判决结果


2022年6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对被告单位德某公司、被告人蔡某、陈某某提起公诉。2022年10月,一审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德某公司罚金人民币180万元;判处蔡某、陈某某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评析意见


技术信息等商业秘密作为企业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创造的智力成果,凝聚着经营者的知识和智慧,关系企业的竞争和发展,应予严格保护。本案权利人系行业内有相当知名度的医疗器械产品力学检测及检测设备研发生产企业,涉案技术信息对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具有重要作用。


本案办理中,检察机关依托专家辅助办案机制,审慎把握商业秘密与已有公开专利的边界,确定涉案技术信息具备非公知性。从客观评估侵权行为造成法益损失角度出发,确定以违法所得来认定指控犯罪数额,并采用毛利润计算损失数额,最大程度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有益借鉴。


检察机关一体推进惩治犯罪和溯源治理工作。针对权利人公司在商业秘密保护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及时提出社会综合治理检察建议,推动权利人公司健全机制、加强管理,有效开展溯源治理,案件办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承办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李进



03 李某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简介


日本任天堂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任天堂)依法享有“SUPER MARIO BROS.”“CLU CLU LAND、BALLOON FIGHT”“ICE CLIMBER”等游戏的著作权。


2017年起,被告人李某某招聘员工从他人处采购含有上述游戏的游戏机在网络平台加价销售。2019年起,李某某购买游戏机生产线,从被告人马某某、朱某某处采购复制上述游戏的游戏机主板及其他组件进行加工组装后在网络平台对外销售。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协助李某某在网络平台共计销售游戏机9万余台,销售金额人民币1200余万元。经鉴定,被扣押的多种型号游戏机内均包含未经任天堂授权许可的游戏软件,侵犯了游戏软件著作权。


判决结果


2022年2月至4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对李某某等10名被告人分案提起公诉。后法院分别判处李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至10万元不等。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评析意见


该系列侵犯著作权案系六部委督办案件,涉案人数众多,内部分工明确,上下家沟通、产品销售等侵权行为均通过互联网实施,游戏烧录地、芯片销售地、组装生产地、网络销售地、仓储地等均不在一处,各环节深度分散隐匿,跨区域特性显著。


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及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深挖线索,成功将侵权案件幕后组织者、实施复制行为的上游人员追捕到案,实现了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立体打击。针对被告人处于销售端、不直接参与生产的行为特征,检察机关精准把握著作权相关罪名边界及行为定性,认为生产、销售环节的分工不同不影响数名被告人构成复制涉案游戏软件牟利的共同犯罪,依法认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针对本案中侵权软件作品与其载体游戏机一同流入市场,正版软件和侵权软件混同销售,导致无法区分涉案游戏机中侵权游戏和非侵权游戏比例及相应犯罪数额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以含有侵权游戏软件的游戏机件数为基础认定犯罪数额,依法准确对犯罪行为作出评价,充分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承办人: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张璟



04 郭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起,被告人郭某、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雇佣被告人周某等人刻录盗版音乐光盘、U盘和SD卡,并通过“零度音乐工作室”“洛克音乐工坊”“麦威车载音乐工作室”“BANZ车载音乐工作室”等网络店铺对外销售。其中,刘某某负责公司整体运营、进货等工作;郭某负责公司日常管理、管理客服、发货等工作;周某负责光盘等刻录工作;被告人夏某某系网店客服,负责销售;被告人黄某某系美工,负责网店宣传图片、光盘封面图片制作。侦查机关在郭某租赁场所查扣光盘14531张,U盘和SD卡共2563个。经鉴定,扣押物品均为非法出版物。经审计,截至2021年6月,5名被告人涉案非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129万余元。


判决结果


2021年12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对被告人郭某等5人提起公诉。2022年1月,一审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郭某等5人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至5万元不等。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评析意见


本案系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在开展联合执法活动中破获。案发后,检察机关及时启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通过依法介入执法监督活动,提出法律适用意见,强化引导侦查取证,并积极开展追捕追诉工作,落实知识产权“严保护”要求,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因涉案含有侵权盗版内容的光盘、U盘和SD卡经鉴定系非法出版物,侦查机关以行为人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通过引导侦查补强证据,精准适用法律,依法认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并通过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工作,核实并扣除快递中“测试件”等隐蔽刷单情况,准确计算涉案非法经营数额。


本案成功办理凸显了检察机关健全完善知识产权案件“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实效,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行政刑事融合惩治。


承办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蒋洁



05 郑某甲等人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被告人朱某某未经游戏著作权人上海玄某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授权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向被告人郑某甲出售《新斗罗大陆》游戏源代码,并收取钱款共计人民币17.5万元。2021年1月起,郑某甲未经权利人授权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从朱某某处购买的《新斗罗大陆》游戏源代码,租用服务器并聘请技术人员架设《新斗罗大陆》游戏私服,并通过网络推广,发展私服代理收取玩家充值款。2021年3月起,被告人郑某乙成为郑某甲《新斗罗大陆》游戏私服代理。2021年4月起,被告人吴某某负责涉案游戏私服的维护、更新等技术工作。2021年5月起,被告人郑某乙与郑某甲共同经营《新斗罗大陆》私服游戏。至案发,共发展私服注册玩家1.5万余人。


判决结果


2021年11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对被告人朱某某等人提起公诉。2022年2月9日,一审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有期徒刑三年,并各处罚金10万元,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郑某乙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评析意见


本案系一起因盗版网络游戏引发的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涉案人数众多、团伙式分工作案特点明显、作案手段隐蔽、空间分布范围广,被列为最高检等六部委联合督办案件。


本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主动履职,依法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全面侦查取证,对各涉案人员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等进行综合评估,实现了从游戏源代码销售到“私服”运营代理的全链条式打击。针对案件办理存在的作品同一性、犯罪情节等认定问题,检察机关与鉴定机构积极沟通,明确源代码同一性鉴定方向,并确定以注册会员人数作为本案定罪处罚标准。同时,对各被告人的实行行为、参与程度等进行综合研判,对明知是盗版游戏源代码仍向他人出售获利的被告人则以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提起公诉,依法审慎提出精准量刑建议,保证了案件办理的质量。


游戏软件融合了代码、美术、视听等多类型作品创作,与游戏开发商、运营商、游戏玩家等诸多群体的合法权益密切相关。检察机关通过本案的办理,严厉惩治游戏行业著作权侵权行为,传递司法机关从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强烈信号。同时,从企业著作权保护及企业合规经营等角度全方位开展法治宣传,引导企业强化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推动企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内控机制,助力企业健康发展。


承办人: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潘玲华



06 吴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系列案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起,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成立维某某公司,并伙同被告人蒋某等多人,在未经授权情况下,接受他人订单,并组织生产假冒“itel”“TECNO”手机。其中被告人、主板生产商王某等人在无授权情况下,由代工生产假冒该品牌手机主板板材后,为主板灌注隐含“itel”“TECNO”商标标识的操作软件,销售给维某某公司用于生产冒牌手机。截止案发,共计制售假冒“itel”“TECNO”手机450余万部,非法经营额达1.1亿余元。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假冒“itel”“TECNO”注册商标的手机6万余台、标签4.7万余个、手机配件若干。


判决结果


2022年6月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就相关案件先后提起公诉。后吴某某等人分别被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评析意见


本案系一起新类型假冒注册商标侵权案件,侵犯了在海外知名的国内品牌传音智能手机的注册商标合法权益。不同于在商品上直接附着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传统假冒行为,本案犯罪行为系通过将商标标识灌注于手机主板,并在后续通过软件运行展示涉案注册商标,以达到指示、识别商品来源的目的。检察机关综合全案事实、证据,认定通过软件运行在商品屏幕电子展示商标与物理贴附商标本质均是指示、识别商品来源,属于“商标性使用”,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假冒注册商标”。


本案包含一条庞大的制假产业链,涉案人员众多,组织结构复杂。依侦查机关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针对案件管辖、侦查方向、讯问重点、证据固定等方面提出建议,及时引导侦查机关全面调取涉案证据,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知识产权上下游关联犯罪行为进行全链条打击。检察机关充分考量假冒行为危害性,在认定本案非法经营数额时,将订单涉及的主板金额替换为对应手机金额,并通过电子数据提取的方式,形成完整资金链图表,全面合理认定涉案非法经营数额,准确评价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为国内企业“走出去”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支持。


承办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刘礼珺



07 江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情简介


2019年下半年至2021年10月期间,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通过自行生产和外包加工等形式生产、销售假冒“Thermage”品牌的仪器及配件。被告人江某某、梁某某等7人分别担任公司研发部主管、生产部主管等职务。经审计,被告人江某某、梁某某等7人非法经营数额分别为人民币170万余元至500余万元不等。


判决结果


2022年5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被告人江某某等7人提起公诉。2022年11月,一审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江某某等7人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至3万元不等。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评析意见


涉案注册商标“Thermage”中文音译名为热玛吉,被市场普遍接受为相应医疗美容项目名称,是当前医美行业的明星项目,市场潜力大,消费需求旺盛。


本案中检察机关从维护医美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大局出发,加大对涉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对涉知名医美品牌的假冒侵权犯罪活动进行精准打击。通过分析资金流、运输流、信息流,重点围堵上游制假犯罪团伙,循线打击下游销假犯罪团伙,积极开展全链条打击,切实整肃医美市场乱象,助力行业健康发展,有效维护权利人和消费者权益。


案件办理过程中,对于部分未附着假冒注册商标标识配件的价值能否计入犯罪数额的问题,检察机关结合案件事实和客观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确认相应配件不可独立使用,属于侵犯知识产权产品的一部分,应当计入犯罪数额。同时,对犯罪链条上的各被告人,综合考虑犯罪地位、涉案金额、认罪态度等予以分层处理。


检察机关在精准惩治犯罪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延伸治理工作,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案件进展,协同查处违法机构,净化医疗美容市场。同时,结合案件办理加强普法宣传,提示医疗美容商家严把进货关、做好品牌授权审查以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提醒消费者提高安全和维权意识,助力整治医疗美容乱象。


承办人: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胡炽



08 夏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


阿鲁克幕墙门窗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鲁克公司,系卢森堡大公国阿鲁克集团独资子公司)是一家研发、生产、设计各类幕墙、门、窗及其相关机械设备、配件的企业。阿鲁克公司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将“ALU-K”商标申请国际注册并向我国申请领土延伸保护,在其生产、销售的“ALU-K”品牌系列铝合金门窗上使用了“ALU-K”商标。


2009年,被告人夏某进入阿鲁克公司担任技术员,后于2011年离职。2013年至2014年间,夏某未经阿鲁克公司授权许可,向他人销售标注有“ALU-K”及自有注册商标标识的门窗配件,价值人民币100余万元。经鉴定,上述门窗配件产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判决结果


2022年7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被告人夏某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夏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夏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评析意见


本案系假冒获得我国领土延伸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案件。权利人母公司系注册于卢森堡大公国的门窗领域全球知名企业。作为《马德里协定》的缔约方,我国对于经核准领土延伸申请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视为与国内注册商标权利一致,受我国《商标法》同等保护。


该案办理中,检察机关注重发挥数字赋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优势,依托与公安、法院、市场监管局共同搭建的“四方协作”信息化平台,主动挖掘、研判、处理重大涉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线索,凝聚工作合力,织密知识产权保护法网;通过走访行业协会、咨询专家意见等方式确认涉案商标与权利人商标构成“相同商标”,排除涉案产品平行进口情形,查明涉案非法经营数额,对犯罪行为予以准确定性。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外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坚持知识产权“同保护”司法理念,充分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被告人认罪悔罪并主动退赔,使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实现打击犯罪与服务企业发展的双赢共赢,有效维护我国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形象。


承办人: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陈倩



09 F葡萄酒有限公司、王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起,被告人王某某在负责经营F葡萄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F公司)期间,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生产制造假冒法国波尔多地理标志集体商标“BORDEAUX”的葡萄酒。经审计,2019年3月至2021年4月,F公司接受他人订购生产假冒葡萄酒6万余瓶,价值人民币88万余元。另查明,王某某在经营F公司期间,组织生产、销售标有“BORDEAUX”注册商标的玛莎内系列葡萄酒合计25万余元。案发后,侦查机关扣押假冒“BORDEAUX”注册商标的葡萄酒1.6万余瓶,货值金额26万余元。2021年9月,F公司向权利人进行赔偿,并取得权利人谅解。


判决结果


2022年6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被告单位F公司和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2022年8月,一审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F公司罚金人民币45万元,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评析意见


本案系一起对涉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平等保护案件。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产品特性源于其所在的地理范围,且产品的生产、加工等环节均在特定地理范围内完成。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承载了商品特定质量、信誉等价值,对地方特色经济特别是农业等产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BORDEAUX”商标系在我国注册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其权利人为法国波尔多葡萄酒行业联合委员会。在2020年中欧正式签署《中欧地理标志协定》的背景下,“BORDEAUX”作为在我国注册的集体商标,依法受到我国法律保护。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外地理标志商标侵权案件时,贯彻平等保护的理念,准确把握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特点,区分商标侵权与正当使用,精准打击侵犯地理标志商标行为。同时,充分考虑权利人诉求,深化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促成被告单位与权利人之间达成赔偿谅解,在弥补权利人经济损失的同时遏制潜在侵权发生,并督促涉案侵权企业全面规范经营,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承办人: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陈秋贤



10 “南汇8424西瓜”地理标志被侵权民事支持起诉案


案情简介


“南汇8424西瓜”是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权利人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农协会(以下简称浦东农协会)。“南汇8424西瓜”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仅授权浦东农协会会员对在特定区域内,按照“南汇8424西瓜”生产技术规范生产且具有特定品质的西瓜,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2021年7月,上海G公司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采购并非浦东南汇、品种不详的西瓜后,未经权利人许可,在上述西瓜上贴附“南汇8424西瓜”商标标识予以销售。该标识与权利人浦东农协会所注册的“南汇8424西瓜” 图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图文近似,引发消费者关于该西瓜真假不明的投诉。2021年9月,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人民币40余万元。浦东农协会拟采取民事诉讼等救济手段来弥补损失。由于该协会是一家注册资金仅3万元的非营利、服务型社会组织,没有法务人员,也未聘请法律顾问,诉讼能力较弱。


判决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在筛查行政机关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线索过程中,发现该案涉案行为不仅侵害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可能涉嫌侵犯社会公共利益。


经浦东农协会申请,浦东新区检察院于2022年7月受理此案。案件受理后,检察机关围绕权利人拟提出的诉讼请求,对所涉及的法律知识和诉讼内容有针对性地进行分析研判,引导权利人收集和梳理证据。


2022年7月,浦东农协会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上海G公司承担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浦东新区检察院认为,地理标志具有公益属性,其蕴含的公共利益受法律保护。经审慎研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检察机关决定对浦东农协会予以支持起诉,并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


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主动协调,与法院合力促成权利人与侵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当事双方同意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浦东新区检察院针对案件中反映出的侵权人合规经营存在的疏漏,提出合规检察建议并获得回函采纳。在前期双方达成和解、受损权益得到修复的基础上,2022年8月权利人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评析意见


本案系全市首例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公益保护案。检察机关通过民事支持起诉的方式对地理标志及其背后所蕴含的公共利益进行保护,开拓了在知识产权领域通过民事支持起诉方式保护公共利益的新路径。


地理标志本身蕴含着区域特有的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属于特定区域的公共资源,具有公益属性。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立足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融合发展要求,综合选择最优司法保护路径维护公益。该案办理中,检察机关准确把握知识产权领域民事支持起诉的对象和条件,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协助收集证据、提出支持起诉意见等,提升支持起诉申请人诉讼能力,兼顾社会公共利益保护。


此外,秉承依法能动履职理念,检察机关主动开展地理标志保护延伸治理工作。联合公安机关和网络技术运营商,通过大数据定向识别和筛选,对涉案地理标志商标标识、溯源码及外包装等经营商铺开展知识产权风险提示和预警工作,借助数字技术实现类案预防,筑牢地理标志保护屏障,实现“办理一案、影响一片”的社会治理效果。同时,针对案件中反映的侵权人在企业采购供应、内部管理、风险管控等工作方面存在的疏漏,及时提出检察建议,有效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发展。


承办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地区人民检察院办案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