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0160652
010-52852558
| |EN
首页 > 实务探讨 > 行政机关 > 专利
  • 13910160652
  • ciplawyer@163.com

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的新设计判断原则探讨

日期:2020-02-17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杂志总第152期 作者:李少勋,杨超 浏览量:
字号:

李少勋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专利审查员

杨   超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专利审查员


随着中国工业设计的迅速发展,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也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其中,组件类产品由于其具有较多的实用性或趣味性,在消费市场上日趋增多,专利申请量特别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也在节节攀升,其创新创意点也呈现出越来越复杂和多样的态势。


关于组件产品的定义,《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2.1节中规定,组件产品是指由多个构件相结合构成的一件产品,分为无组装关系、组装关系唯一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1]笔者在审查实践中发现,某些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为体现其趣味性和观赏性,其组合状态的外观设计很多为自然物或知名建造物的造型,这就涉及到该类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对于新设计的要求的判断问题。然而,对于该类产品的新设计的判断原则,并不能完全类比常规产品,而是需要考虑其可能具有的某些特殊性。针对上述问题,如何完善相关审查制度,如何规划相关申请策略,以使该类产品能够获得较好的专利保护,是本文研究和探讨的重点。

 

组件产品的新设计判断的一般性原则


一般情况下,在外观设计专利的初步审查中,要判断一项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对于新设计的要求,应当以该项外观设计的整体作为判断对象。以上判断原则,对于常规产品来说,具有普适性,但对于组件产品来说,则需要根据该类型的特点调整判断方式。然而,《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仅对组件产品的相同或实质相同的判断对象做出规定,即第四部分第五章5.2.5.1中规定,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来说,一般消费者会对各构件组合后的整体外观设计留下印象,应当以各组件组合状态下的整体外观设计为对象进行判断;对于组装关系不唯一和无组装关系的组件产品来说,一般消费者会对单个构件的外观留下印象,应当以单个组件的外观设计为对象进行判断。[2]该条并未对组件产品的新设计的判断对象做出进一步明确。


在审查实践中,新设计判断可以类比适用《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中关于组件产品的相同或实质相同的判断原则。然而笔者发现,对于某些特殊的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来说,上述判断原则的类比适用存在不妥之处。下面,笔者就以两类特殊的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为例,具体分析其新设计判断在类比适用上述判断原则时的特殊之处,并给出较为合理的判断原则。

 

两类特殊的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的新设计判断


(一)各组件的组合状态与分离状态均为产品的常规使用状态的组件产品


该类组件产品为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但其特点是各组件的组合状态和分离状态均是该类产品的最终常规使用状态。对于该类组件产品是否满足专利法对于新设计的要求的判断,不应仅以产品的各组件在组合状态下的外观设计为判断对象,而应当以产品的各组件在组合与分离两种状态下的外观设计为判断对象,进行综合判断。


如图1所示的蓝牙音箱的案例,产品包含上盖和主体两个组件,二者在组合状态下的整体外观设计为苹果形,在分离状态下可见主体上部凸出的扬声器结构。可见,二者在组合状态下的外观设计明显是对自然物的模仿,属于仿真设计的范畴,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对于新设计的要求。那么,对于此类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是否可以仅根据各组件在组合状态下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对于新设计的要求,进而直接认定该外观设计整体即不符合《专利法》对于新设计的要求呢?

 

微信截图_20200217101432.png


由本案的视图所披露的内容可见,该产品在播放音频时,需将上盖揭开,使主体上部的凸出扬声器结构露出。此时,上盖和主体处于分离状态;而产品在使用完毕后,需将上盖与主体相扣合,以起到防尘和装饰的作用,此时,上盖和主体处于组合状态。可见,上盖和主体的组合状态与分离状态均是该产品的常规使用状态。因此,在购买和使用该类产品时,一般消费者不仅会对上盖和主体在组合状态下的外观设计留下印象并给予较多关注,同时也会对上盖和主体在分离状态下的外观设计留下印象并给予较多关注。


就本案而言,由于上盖和主体相分离的状态也是该产品的常规使用状态,且上盖和主体在分离状态下明显可见主体上部凸出的扬声器结构,属于在自然物原有形态的基础上进行了明显改进和再创作的设计,使得产品主体的设计相较于自然物(苹果)的原有形态产生了明显区别,应当被认为是设计者的创新智力贡献。因此,本案若以上盖和主体在组合与分离两种状态下的外观设计为判断对象进行综合判断,则不应认定外观设计整体属于仿真设计,进而认定其不符合《专利法》对于新设计的要求。


综上所述,对于各组件的组合状态与分离状态均为产品的常规使用状态的组件产品,若其各组件在组合状态下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对于新设计的要求,但其各组件在分离状态下,部分或全部组件的外观设计符合《专利法》对于新设计的要求,那么,就不应认定该类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整体不符合《专利法》对于新设计的要求。


(二)设计创新点在于各组件分离状态的外观设计的组件产品


该类组件产品为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但其特点是设计创新点在于各组件在分离状态下的外观设计,且各组件的分离状态也是该类产品的销售状态。设计者的智力贡献主要在于对各组件的外观进行设计,让消费者或使用者自己将各组件进行组装,以体验其创造性劳动带来的乐趣。这类组件产品多见于益智类玩具产品。对于该类组件产品是否满足《专利法》对于新设计的要求的判断,同样不应仅以产品的各组件在组合状态下的外观设计为判断对象,还应当以产品各组件在组合与分离两种状态下的外观设计为判断对象,进行综合判断。


图2所示的立体拼装玩具产品包含4个组件,每个组件均包含有若干个部件片材,将全部部件片材进行组合拼装后可得到一件埃菲尔铁塔造型的玩具模型。可见,全部组件在组合状态下的外观设计与真实的埃菲尔铁塔的原型具有较高的相似性,明显是对原有著名建造物的模仿,属于仿真设计的范畴,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对于新设计的要求。同样的,对于此类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是否可以仅根据各组件在组合状态下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对于新设计的要求,进而直接认定该外观设计整体即不符合《专利法》对于新设计的要求呢?


微信截图_20200217101825.png


由该类产品的一般消费者常识可知,其销售状态即为各组件相分离的状态,即消费者在购买该类产品时,产品是以多个包含若干部件片材的组件形式进行出售,需要消费者将各组件上的部件片材进行剪切或拆解,再根据说明书的指导将其组合拼装成最终的玩具模型。消费者要顺利完成组装,不仅要对组装后的玩具模型的外观有一定的了解,而且还要对组装前的各组件上的部件片材的外观有一定的了解,因为该类产品的目的就是让消费者通过动手拼插的过程来提高动手能力,以体现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购买和使用该类产品时,一般消费者不仅会对组装后的玩具模型的外观留下印象并给予较多关注,同时也会对各组件上的各部件片材的形状、数量及排布方式留下印象并给予较多关注。


就本案而言,由于各组件上的部件片材的形状、数量和排布方式都需要经过设计者的精心设计才能成型,例如将整体玩具模型拆解成多少个部件片材,每个部件片材的形状应当如何设计才能保证模型组装后尽可能的逼真和美观,以及根据所有部件片材的形状和数量如何设计它们之间的组合搭配和排布方式等等。因此,对于该类产品来说,对各组件的部件片材的设计才是设计者真正的创新智力贡献所在。因此,本案若以各组件在组装前和组装后两种状态下的外观设计为判断对象进行综合判断,则不应认定该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对于新设计的要求。


综上所述,对于设计创新点在于各组件分离状态的外观设计的组件产品,若其各组件在组合状态下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对于新设计的要求,但其各组件在分离状态下的外观设计符合《专利法》对于新设计的要求,那么,就不应认定该类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对于新设计的要求。

 

结语


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的新设计判断,不能完全类比适用一般性判断原则,即以各组件组合状态下的整体外观设计为对象进行判断,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其是否具有某些特殊性,以适用合理的判断原则。本文以审查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两类特殊的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为例,具体分析了其新设计判断在类比适用一般性判断原则时的不妥之处,并给出较为合理的判断原则。然而,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并不能穷举该类产品所有的特殊类型,但笔者认为,对于此类产品的新设计判断,在判断对象的选择方面,其需要考虑的最重要的因素是,创新创意点在于各组件的组合状态还是分离状态的外观设计,以及一般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该类产品时,通常会对各组件在组合状态还是分离状态的外观设计留下更多的印象并给予更多的关注。


同时,在对该类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新设计的判断时,应当在充分考虑上述因素的基础上,准确、合理地选择判断对象;也应当在充分考虑上述因素的基础上,合理规划申请策略,特别是对于其创新创意点以及一般消费者的关注点在于产品各组件分离状态的外观设计,应当提交最完备的各组件分离状态的外观设计视图,以便能清楚、完整地展示产品各组件分离状态的外观设计的创意。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2010[M] .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75.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2010[M] .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402-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