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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向用户提供虚假实名认证服务的不正当性的认定

日期:2024-01-02 来源: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作者:彭盎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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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主播虚假实名认证将损害直播平台的平台准入规则、惩罚机制、主播信用管理体系等的直播生态环境,直播平台经营者、用户及合规主播的正当权益将会受到损害,影响网络直播行业的良性发展,网店向用户提供虎牙直播“虚假实名认证”服务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构成不正当竞争。


基本案情


原告(上诉人)虎牙公司诉称:虎牙公司系虎牙直播平台的经营者和管理者,虎牙直播平台是以游戏直播为主的多元化、弹幕式互动直播平台,虎牙公司制定并公示各种平台规则,并积极开展平台治理,包括在用户进行账号注册、直播功能开通环节设置了身份验证环节作为平台准入机制。寻梦公司为拼多多平台的经营者和管理者,陈某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网络好服务”网店,宣传销售“虎牙直播开通”商品,为各平台主播开通直播功能提供虚假实名认证代开服务,该行为直接导致包括未成年人和违规被禁播的主播在内的不符合开播条件的用户能够开通虎牙直播功能,从而破坏各直播平台的市场准入机制和平台惩罚措施,干扰了直播平台的正常治理,损害各直播平台诚信、安全的平台生态,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陈某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删除商品链接、停止宣传、关闭店铺等;2.判令陈某在《中国知识产权报》显著位置、新浪、网易顶部通栏刊登声明,消除影响;3.判令陈某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500000元;4.判令寻梦公司立即关闭涉案店铺,删除相关商品链接。


被告(被上诉人)陈某未答辩。


被告(被上诉人)寻梦公司辩称,1.寻梦公司并非适格被告。寻梦公司系拼多多平台经营者,系第三方入驻模式的电子商务平台,平台上商品由第三方入驻商家直接销售,根据《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寻梦公司仅负责平台日常维护、技术支持,作为非自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可能实施被诉侵权行为。2.寻梦公司无过错。寻梦公司在商家入驻时要求其提供个人或企业证照信息、相关资质证明文件,通过平台审核后方可开店经营。平台内有500多万入驻商家,过亿在线商品和服务,且平台数据实时变化,虎牙公司客观上无法做到全面、实质性审查;寻梦公司已在官方公开《知识产权投诉指引》,收到权利人有效投诉后立即采取下架、断开链接等有效处理措施;寻梦公司不知晓虎牙公司的权利状况和侵权信息存在,收到起诉材料后已及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已尽到事前审查、事后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没有过错。3.被诉侵权行为已不存在。寻梦公司收到起诉后,立即核实商品信息,及时删除、屏蔽链接。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泸卢证经字第813号公证书载明,徐某某使用其手机安装“虎牙助手”,查看“虎牙用户服务协议”“用户隐私政策概要”“虎牙平台主播开播协议”“虎牙主播违规管理办法”规定,徐某某在拼多多网站“网络好服务”网店购买链接名称为“虎牙直播开通权限虎牙直播代开虎牙直播号开通直播”的商品,徐某某使用上述商品的虚假实名认证代开服务成功代开通直播功能。(2021)泸卢证经字第814号公证书载明,徐某某在拼多多网站“网络好服务”网店购买链接名称为“虎牙直播开通虎牙直播权限虎牙直播代开虎牙直播号开通直播”的商品,徐某某使用上述商品的虚假实名认证代开服务成功代开通直播功能。2021年9月28日,联合信任时间戳中心可信时间戳显示:拼多多“网络好服务”网店已拼2774件,256人关注,全部商品中包括“快手开通直播快手直播权限”“哔哩哔哩直播开通b站开通直……”“抖音直播抖音开通直播抖音”“虎牙直播斗鱼直播代开哔哩”“企鹅电竞开通直播且电竞直……”“虎牙直播权限游拍直播斗鱼”等多款商品链接,均为直播平台开通相关商品,其中链接名称为“虎牙直播斗鱼直播代开哔哩哔哩直播权限CC开通直播西瓜映客”的商品,价格为39.9元起,已拼758件,商品评价303;链接名称为“虎牙直播权限游拍直播斗鱼西瓜火山代开直播企鹅电竞直播开通”的商品,价格为60元起,已拼20件,商品评价9,上述两款商品链接“商品评价”图片显示,房间号为25216825、24244634、25345518、23932110等多个房间号认证成功。寻梦公司对该述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确认2021年9月28日被控侵权“网络好服务”网店仍有两款商品链接提供了虎牙直播账号的人脸识别认证服务,但主张其亦已对上述链接采取了禁售措施;虎牙公司主张,经对上述两款商品链接评论图片进行整理,其共为56个虎牙直播账号虚假认证成功,并确认上述两款商品链接现已下架。


一审庭审中,虎牙公司称,虎牙直播账号必须经实名认证才能直播,实名认证包括三个步骤,第一步是对账号绑定的手机号码进行验证,第二步是填写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等),第三步是人脸核验。被控侵权行为的具体步骤是,客户(即被控侵权链接购买者)注册虎牙账号并绑定手机号,在被控侵权网店链接下单购买后,向该网店客服提供虎牙账号及其绑定的手机号码,先向其发送验证码登陆虎牙账号;再向其提供验证码完成第一步直播手机验证码验证;随后由该网店完成第二步身份信息填写、第三步人脸核验后,该账号即认证完成显示可以直播,客服将虎牙认证成功截图发送给客户,客户可使用该账号进行直播。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粤0115民初14031号民事判决:一、陈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虎牙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 8万元整;二、驳回虎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虎牙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3年2月28日作出(2022)粤73民终2619号民事判决:一、维持一审法院(2021)粤0115民初140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一审法院(2021)粤0115民初140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陈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停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关闭拼多多平台“网络好服务”店铺;四、寻梦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注销陈某经营的拼多多“网络好服务”店铺账号;五、驳回虎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提供虚假实名认证服务行为虽然发生在网络领域,但其从行为性质和表现形式看,其并非网络领域特有的、利用专业技术手段实施的行为,该行为实质是一般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领域的延伸,在虚假实名认证服务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情况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审查被诉侵权行为的正当性。陈某在经营的拼多多店铺为网络用户开通包括虎牙直播平台在内的主播开播实名认证服务,破坏了虎牙直播平台的主播准入机制、惩罚机制、主播信用管理体系,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损害了互联网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直播平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对互联网直播生态将会造成严重损害,陈某提供虚假实名认证服务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鉴于虚假实名认证服务对直播商业模式和正常营运秩序的危害,以及对直播行业生态损害的严重性,同时考虑到陈某存在对虎牙直播以外的其他网络直播经营者提供虚假实名认证服务,有必要预防、警示和遏制类似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现,对虎牙公司上诉主张陈某及寻梦公司关闭店铺的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虎牙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相关规定,判令陈某停止侵权,即关闭店铺并赔偿80000元;寻梦公司注销店铺账号。


案例评析


本案系网络直播领域首例虚假实名认证服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本案对主播虚假实名认证的不正当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并首次判令提供虚假实名认证的网络服务平台商承担关闭被诉店铺的责任。网络直播行业的迅速发展及衍生的经济增长新动能,相应监管滞后导致直播乱象丛生等一系列经济、法律等社会问题。本案作为首次判令网络服务平台商承担停止侵权责任的案件,为网络直播健康生态体系的构建提供了一个重要分析样本。结合本案案情,从以下几方面,对当前网络直播的现状及直播平台治理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一、网络直播发展现状


直播的技术和概念起源于广告直播和电视直播。网络直播,是指基于互联网,以视频、音频、图文等形式向公众持续发布实时信息的活动,是一种新兴的在线娱乐或服务方式。网络直播涉及网络直播平台经营者(即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主播(即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和用户。


2012年,YY直播在国内开启了网络直播时代。2016年网络直播爆发,盈利性网络直播平台发展迅速,直播亦从PC端延伸至手机端,“全民直播热”兴起。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C)第5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2年12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7.51亿,占网民总体的70.3%,其中电商直播用户规模为5.15亿、游戏直播用户规模为2.66亿、真人秀直播用户规模为1.87亿、演唱会直播用户规模为2.07亿、体育直播用户规模为3.73亿。与此同时,由于传统政府监管模式的滞后,加之网络直播本身的特点所带来的监管难度,网络直播乱象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直播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网络直播内容的类型,网络直播平台大致包括五大类别。第一类为电商直播,即在直播平台展示商品或服务,通过直播推销商品的一种方式。第二类为秀场直播,即通过直播展示主播个人才艺或者提供聊天服务等。第三类为游戏直播,即以游戏内容为载体,通过直播平台展示主播或选手自己玩游戏的操作技术和解说。第四类为泛娱乐类直播,也称泛生活类直播,内容涵盖美食、时尚、户外、音乐、绘画等各个方面;第五类为垂直领域类直播,主要涉及专业领域,如财经类、新闻类、教育类等领域。网络直播快速发展主要得益于用户需求得到多元化的满足、商业资本助推直播行业发展以及技术进步降低了准入门槛等多方面的因素。


二、网络直播治理存在的困境


当前,直播行业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部分直播内容低俗色情。从主播言语污秽到用户弹幕互动内容涉黄涉暴力,从直播色情表演到直播造人,从直播飙车到直播胃插管,一系列突破道德和法律底线的内容比比皆是,挑逗、宣泄、起哄等网络行为随处可见。秀场直播、泛娱乐直播的内容离不开聊天、唱歌跳舞等,直播内容同质性较高,也是导致乱象的原因之一。


二是直播盈利模式单一。网络直播盈利模式主要包括:1.打赏收入,即用户付费充值购买礼物送给主播,平台将礼物转化成虚拟币,主播对虚拟币提现,由平台抽成;2.广告收入,即直播平台负责在APP中、直播室中或直播礼物中植入广告,按照展示、点击或购买情况与广告主结算广告费;3.电商收入,主播在自己的店铺或者其他店铺通过主播推荐店铺商品,用户直接购买,主播与直播平台按照既定比例分成;4.会员增值服务,会员包括主播和用户,在付费成为会员后获得专属特权。如会员主播直播室开放更多功能权限,会员用户可以个性点赞、入场特效或观看指定付费内容等。这些盈利模式简单粗放,造成平台对主播的依赖性大,平台对主播的监管流于形式。


三是直播竞争生态有待优化。数据造假营造虚假繁荣,一些直播平台为吸引用户,为主播或其经纪公司购买直播人气数量;打造虚假“网红”主播引流,一些经纪公司通过低价购买虚拟礼物或虚假宣传炒作,把主播打造成“网红”,吸引用户打赏;有的直播平台,直接通过高薪挖走其他平台优质主播,实现快速增加流量的同时亦削弱了竞争对手。直播平台盈利模式简单,盈利能力不足,市场竞争激烈,高品质的直播生态系统尚未完全形成。


四是直播违法侵权层出不穷。不同类型的网络直播所涉及纠纷类型亦不同,如电商直播,更多涉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侵害商标权、虚假宣传等方面的纠纷;秀场直播、游戏直播,更多的涉及侵害他人著作权等方面的纠纷;泛娱乐类直播,更多涉及侵害他人隐私权等方面的纠纷;不同类型直播都会涉及数据造假、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问题。


网络直播乱象反映了网络直播治理存在的问题,厘清网络直播治理的困境,有助于构建完善的网络直播治理体系。直播行业治理困境体现在五个方面:


1.内容实时传播增加了监管难度。网络直播一个重要的传播特征就是实时性,预防性的事前监管对内容的监管基本失效,即使通过实时监督的事中监管亦难以避免负面影响的扩大,也就是说即便监管部门责令平台关停直播间、断开链接并删除内容,也无法消除关停前那段时间内视频对用户所造成的影响,更为严重的是违法违规内容可能以截图或转录的方式继续传播。以“斗鱼直播造人事件”为例,事发是在凌晨却引来了数千人围观,不少网友还在微博等社交平台上公布了大量截图,而斗鱼官方却是在被举报后才关闭了该直播间。


2.监管主体多元降低了监管效果。对网络直播行业进行监管的部门包括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公安部、工业和信息部等。各个监管主体在资质授予、内容监督等方面的职能权限存在交叉和重叠,多部门监管既可能存在监管过度,也可能造成监管缺位,甚至出现监管权力的争抢,降低了监管的效力和效率。


3.法律体系不完善减弱了监管效力。2016年7月起,我国多个部门颁布了系列的通知、规定、颁发等形式的法律法规,如《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直播管理工作的通知》等,各个监管主体根据各自职责,针对网络直播行业,通过自己发布的法规明确了监管对象。然而由于监管主体不同,导致了不同法规之间存在术语不统一、不明确的问题;同时由于相关行政法规的处罚力度等问题,一般采取罚款、警告、封号等措施,导致现有行政法规对直播平台、主播的约束力不足。


4.技术水平有限削弱了监管效率。监管技术水平的提高既包括直播平台,亦包括监管部门。对直播平台而言,应当具备即时阻断互联网直播的技术能力,并加强对评论、弹幕等直播互动环节的实时管理,同时对于主播的实名认证也应通过技术手段增强识别效率。但是由于直播的实时性特点,无论是直播平台还是监管部门,很难在技术上通过敏感词搜索或画面识别等拦截全部违规内容;在直播过程中,通过图像识别、视频检测、语音分析等技术实现监控,也有赖于相应的技术能力的提高。


5.主体利益纠葛增加了监管复杂性。网络直播涉及用户与主播、主播与平台、平台与政府等不同主体,用户为满足猎奇心理诱导主播违法直播,主播为了流量游走于灰色地带,平台为了盈利放任甚至诱导主播违规直播,不同主体利益纠葛增加监管的难度。以平台和主播为例,直播平台和主播在吸引流量和获取利润方面是利益共同体,直播平台的盈利模式导致平台对主播的依赖性较大,利益上的纠葛,导致直播平台对头部主播采取选择性管理,不采取实时性的处罚。


三、加强直播平台在网络直播治理中的责任


网络直播的治理困难重重,如果仅仅依靠政府监管,如前所述,存在技术问题等监管难点,因此,应当借助直播行业特别是直播平台实现行业自治和自律。网络直播平台作为直播行为的平台提供者和直接管理者,使得其在直播治理中具有天然的优势。因此,既要加强直播平台的自治,也要落实平台治理的责任。


(一)网络直播治理中主播和平台的角色


主播是网络直播的核心主体,网络直播治理的一个核心环节涉及到主播的管理问题,而在主播管理上,直播平台是最直接的规制者。


1.主播是直播平台核心商业资源。网络直播平台盈利模式主要依赖于流量与主播分成,在商业价值实现上,以优质直播内容吸引用户购买平台虚拟货币在直播间内消费是直播平台商业模式中的重要一环。主播是直播平台的最核心商业资源,用户是直播平台实现商业利益的重要来源,直播平台商业价值的实现有赖于用户和主播在平台内交互,主播不断提升直播内容质量,平台持续优化用户体验不断提升用户消费意愿。直播平台的经营者如何规范主播行为提升直播内容,增强用户的信赖度,从而营造健康的网络生态环境,核心在于如何规范主播,落实主播的主体责任,并为平台内的主播提供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可见,在网络直播行业中,对于直播平台而言,主播占据核心地位。


2.直播平台是网络主播审查的直接规制者。与传统媒体时代不同,作为信息生产和传播“管道”掌握者的网络平台是私主体,与网络监管和执法部门并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经济控股关系,网络监管和执法部门无法通过事前许可加事后审查的行政手段,对网络空间中的有害内容进行直接高效的监督和治理。因此,在网络媒体时代,传统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传媒监督管理权在网络实践中已经主要由网络平台经营者代为行使。在理论上,有学者将这种私主体行使公权力的行为称之为“私人规制”,即“虽然在性质上是私主体,但是其制定规则、标准,实施监督和惩戒的行为,具有客观‘公权力’的效果”。为了更好地利用网络平台加强网络直播内容审查,为网络平台行使相应监管权提供法律正当性基础,各国纷纷致力于通过立法的形式给网络平台商设定网络信息内容审查的法定义务。如《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视情采取警示、暂停发布、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违规直播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二)明确直播平台的治理责任


根据网络直播行业的特点,我国逐步建立起以直播平台义务为主体的互联网直播法律规制体系。在这一规制体系中,平台内容包括对主播的审查的行政法义务从事后协助义务不断扩充至事前审查和事中监管义务。就主播监管方面,直播平台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主播资格准入制度。首先,严格落实实名认证规则。《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直播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对互联网直播发布者进行基于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的认证登记。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互联网直播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核,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第十五条还规定了黑名单管理体系等。可见,该规定从实名制、黑名单制度等落实主播责任及平台管理权限等。在此背景下,包括虎牙、YY、快手等在内的多个直播平台均制定了各自的平台规则,以主播实名认证作为直播开播的必要条件。其次,对于特定内容或特殊行业的直播,如教育、医疗、公益等内容的直播,除了实名认证外,应当增加学历、职业或技能等方面的证明,完善主播个人信息。


2.建立主播信用评价体系。首先,应当建立信用等级管理体系。《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互联网直播发布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提供与信用等级挂钩的管理和服务。可见,直播平台可以针对主播建立信用等级体系,设定相应的信用等级标准和评分规则。当主播出现违规行为时,根据评分规则扣除相应的信用分,不同等级的信用分值对应不同的信用等级。平台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主播进行不同程度的管理,重点监管信用等级低或受过违规处罚的主播,对于信用等级较低的主播或出现严重违规的主播给予暂停直播直至关闭直播间的处罚。其次,应当落实黑名单制度。《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纳入黑名单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并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可见,禁止被记入黑名单的使用者重新注册账号将根治目前主播被封停账号后,以另一种虚假身份重回平台的恶性循环。因此,黑名单制度是对实名制的补充和落实。


3.建立全行业的主播档案。《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制定行业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和服务评议制度,促进行业规范发展。2022年,曾因直播涉及色情低俗而被抖音等平台相继封禁的直播“凡达”,在某直播平台换马甲“复活”,一场5个多小时的“回归”直播,收获热度超过1410万,按照平台既有热度换算,仅这场直播就获得200万元的打赏。“复活”后的凡达在直播PK中仍使用“牙刷刷脚后跟再刷牙”的恶俗惩罚。可见,“直播被封账号变相转世”时有发生。为杜绝此类情况,应当通过行业自治和行业公约,建立跨平台的主播管理档案,避免主播在多个ID的掩护下逃脱监管,或者换个马甲在其他平台“复活”。在实名认证的基础上,通过跨平台主播档案的建立,主播的违规违法行为被记录在档案内,实现跟踪式监控,对严重违法主播实现永久禁播,增加了处罚的力度和威慑力。


(三)加大对直播平台自治的司法救济


如前所述,网络直播治理的关键在于直播平台,而直播平台对主播的监管则是平台治理责任的核心。因此,有必要对直播平台的自治提供有效的司法保护,本案通过判令提供虚假实名认证的平台承担关闭店铺的责任释放了积极的信号。


1.提供虚假实名认证服务具有不正当性


第一,提供虚假实名认证服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如前所述,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即主播在开播前进行实名认证,已经是直播行业商业道德和行为准则。被诉“网络好服务”店铺为包括虎牙直播在内的多个直播平台提供主播开播虚假实名认证服务,为自己谋取商业机会和利益,违反《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其不正当性显而易见。


第二,提供虚假实名认证服务损害互联网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网络直播商业模式的良性运行有赖于安全、诚信、健康的直播平台生态环境,而主播虚假实名认证将损害直播平台的平台准入规则、惩罚机制、主播信用管理体系等,直播平台经营者、用户及合规主播的正当权益将会受到损害。因此,直播经营者通过构建主播、用户、平台三者的良好生态逐步将虎牙直播经营成为有影响力、号召力的直播平台,直播经营者对其商业模式及其互联网产品或服务享有合法的权益。


第三,虚假实名认证必然增加互联网经营者的经营成本及风险。直播平台的经营者,通过平台准入机制、惩罚机制、信用管理体系等对主播进行规范,而实名认证机制是直播平台实施上述平台规则、维护平台生态健康的基础。为维护公平、健康的直播秩序,直播平台运营商必然要投入大量成本、花费一定力量遏止和打击虚假实名认证主播违规开播等行为,应对用户、平台内其他主播投诉等,这也会损害直播平台的正常经营管理秩序、增加平台运营维护成本。


再次,虚假实名认证将会导致直播平台服务质量的降低。一方面,通过虚假实名认证开播的主播的违法违规行为使得主播考量其直播行为影响的激励机制失效,同时禁播主播通过虚假实名认证逃脱“黑名单制度”的惩罚也将破坏直播平台的主播信用等级体系,进而损害平台内主播的公平竞争环境;另一方面,经虚假实名认证主播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能得到有效抑制的情况下,失效的处罚机制、信用等级体系亦可能导致“劣币驱逐良币”,即使得优质主播退出平台,从而降低直播的服务质量,长此以往,必然发生用户和消费者降低对直播服务的信用评价,直播平台运营商的合法权益必将遭受损害。


2.提供虚假实名认证服务损害直播平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网络直播平台使用者包括主播和用户,虚假认证行为将损害直播平台使用者合法权益。首先,虚假实名认证行为损害了直播平台内普通主播的合法权益及正常的直播秩序。虚假实名认证行为破坏了黑名单制度和信用管理体系的实施效果。黑名单制度是对实名制的补充和落实,目的是根治主播被封停账号后以另一种虚假身份重回直播平台的恶性循环,而信用等级管理体系则有利于增强平台内主播的自律意识。使用虚假实名认证的主播,通过绕过平台准入机制、黑名单机制从而逃避主播主体责任,这不仅破坏了直播行为本身的平衡性、竞争的公平性及正常的直播环境和直播秩序,缺乏优质主播和直播内容的平台,还会降低用户(消费者)的互动体验和直播观看兴趣,可能使用户对直播平台失去信心甚至最终退出直播平台。从长远看,虚假实名认证行为还会给直播产业的发展带来不良影响。其次,虚假实名认证的主播开播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我国法律法规在不同层面都赋予网络用户和消费者对互联网产品或服务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通过虚假实名认证服务的主播开播,以虚假身份欺骗和误导用户和消费者,如黑名单上的主播、未成年人主播等,无疑是对用户和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的侵害。


3.关闭被诉店铺的必要性


第一,被诉店铺以提供虚假实名认证服务为主。现有证据显示,被诉店铺存在同一个商品链接针对多个直播平台提供虚假实名认证的情况,亦存在以名为提供其他直播平台服务的链接、实为虎牙直播提供虚假实名认证服务的情况。可见,现有证据显示被诉店铺不同商品链接均指向各个直播平台的虚假实名认证服务,即被诉店铺主要以提供虚假实名认证服务为主。


第二,寻梦公司采取的现有措施不足以制止被诉行为。现有证据显示,从寻梦公司对涉案店铺从原审至二审期间采取的措施看,亦是从禁售含“虎牙直播”商品链接到采取限制店铺功能(禁止上新、禁止上架),即所采取的限制措施亦随着被诉行为发生的具体情形而逐步严厉。而寻梦公司对被诉店铺采取的针对“虎牙直播”等特定商品的禁售以及关闭店铺部分功能等限制措施均不足以制止陈某通过被诉店铺继续实施被诉行为。


第三,采取关闭店铺措施符合寻梦公司制定的拼多多平台治理规则。根据《拼多多禁发商品及信息管理规定》的规定,虚假实名认证服务系拼多多平台禁售商品,依据平台规则,可以采取“清退商家”等措施。在涉案店铺前端已无商品在售且不能上架销售商品,即涉案店铺已停止销售商品、终止交易及售前售后服务的情况下,采取关闭店铺措施并无违反拼多多平台规则。


第四,寻梦公司未采取必要措施依法应承担关闭店铺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寻梦公司作为拼多多平台经营者,其所采取的多个措施均不足以制止陈某继续实施虚假实名认证服务的违法行为,特别是,陈某在上述限制措施后仍通过被诉店铺客服功能实施被诉行为。在寻梦公司亦确认无法关闭涉案店铺的客服功能情况下,关闭涉案店铺是制止被诉行为的必要措施。


鉴于虚假实名认证服务对直播商业模式和正常营运秩序的危害,以及对直播行业生态损害的严重性,同时考虑到陈某存在对虎牙直播以外的其他网络直播经营者提供虚假实名认证服务,有必要预防、警示和遏制类似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现,对直播平台要求网络服务商关闭店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为直播平台的自治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