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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平双与张道明等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08-06-28 来源: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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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高民终字第3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曲平双,男,汉族,1980年10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春雷街16委101组82号。

委托代理人黄子珍,北京市万国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村夫,男,汉族,1977年12月7日出生,北京市万国法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湖南省溆浦县卢峰镇兴隆街六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道明,男,汉族,1968年12月3日出生,北京市金彩又一村信息咨询工作室业主,住湖南省汉寿县酋港镇沙包村五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企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47区自由路翻身社区三(1)队综合楼6楼B(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陈学丹,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余治明,广东深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曲平双因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初字第15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8年3月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曲平双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子珍、黄村夫,被上诉人张道明,被上诉人深圳企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企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治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2006年4月25日,曲平双(合同甲方)与企网公司(合同乙方)签订了一份《企业网站架设合同》。双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企网公司于2007年4月28日与张道明签订了一份《软件销售合同》,约定张道明向企网公司购买晓风•彩票合买代购软件普及版v3.02软件。此外,企网公司还向其他网站销售了晓风•彩票合买代购软件v3.05及v4.0软件。

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曲平双称上述被控侵权的v3.05软件在功能上比其使用的彩票合买代购系统v3.0增加了一些彩种,被控侵权的v4.0软件有一些升级和新的功能,表现为页面彩票开奖信息进行更改,增加了支付宝系统无缝连接。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合同的名称是网站架设合同,而不是软件开发合同。网站架设通常属于技术服务范畴。从本案《企业网站架设合同》约定的条文内容上看,彩票合买代购系统v3.0软件是组成后台程序功能性模块的一部分,合同中并没有额外约定该系统软件需要单独开发。因此,对于曲平双提出的其委托企网公司开发彩票合买代购系统软件,该系统软件的著作权归属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双方所签合同约定网站版权归曲平双所有,企网公司不得擅自将原告网站的源代码转让他人。考虑到该合同性质系网站架构合同的事实,参考行业上的通行习惯和认识,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本合同中的“网站版权”应是指网站页面的版权,“网站的源代码”也应指网站页面的源代码。从上述约定中不能得出支持该网站运行的后台系统软件的著作权归属曲平双所有的结论。故曲平双主张其根据合同约定取得了彩票合买代购系统软件的著作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企网公司销售该系统软件和升级版以及张道明依据购买合同使用该系统软件的行为不构成对曲平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犯。对曲平双请求判令企网公司和张道明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驳回曲平双的诉讼请求。

曲平双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其理由是:一审法院关于曲平双与企网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技术服务合同而非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是错误的;一审法院关于网站版权仅指网页版权的认定是错误的。曲平双委托企网公司开发功能网站,曲平双基于委托开发合同取得网站著作权;曲平双委托企网公司开发的是一个实现特定功能的商业网站,曲平双所享有的著作权是网站整体的著作权,包括前台页面和后台功能程序的著作权;企网公司和张道明具有明确的侵权事实,应当赔偿曲平双的经济损失。企网公司和张道明服从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25日,曲平双(合同甲方)与企网公司(合同乙方)签订了一份《企业网站架设合同》。网站名称为“联合彩票”。网站性质:B2C电子商务网站。网站经营项目:体育彩票、福利彩票网上代购、合买。双方约定:1、甲方委托乙方在国际互联网上建设甲方的互联网网站。乙方将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域名注册、网站建设,ICP备案、维护的服务。甲方将依据协议对自己的网站进行验收、认可。2、乙方将网站制作完成后,网站版权归甲方所有。甲方将依据协议利用乙方提供的FTP帐号,通过管理后台对网站进行内容更新、撤换、删除以及其他的日常维护。甲方提供网站建设的文本资料和部份图片。3、自本协议到期后,甲方可向乙方缴纳相应的续约费用,其费用内容包括:甲方网站的域名及空间使用费和网站会员费。4、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全部网站制作资料后的50个工作日内,完成甲方网站的制作工作。乙方自本协议签订起1年内,对甲方的网站进行常规维护,包括页面的更改和删减。5、在网站建设程序方面:IV整站美工(IV,INTERNET -VI企业互联网形象识别体系)系统,包括:IV-LOGO(网站LOGO)设计 、IV主宣传广告条制作、IV专用链接LOGO(用来和其他网站交换链接使用)、16个IV静态页面产品展示频道制作、整站内页IV美工(基于整站IV风格的内页美工)。后台程序功能模块包括:会员管理系统V2.0、新闻信息发布系统V5.0、彩票代购合买系统V3.0、产品搜索引擎V2.0、BBS论坛系统V7.0、EMAIL邮箱营销系统、短信营销系统、大型分布式SQL数据库系统、在线支付接口(接入第三方服务平台或银行接口)、站点调查系统V1.0、流量统计系统V1.0、友情链接管理系统V1.0。技术参数方面包括:页面对话技术,即客服公司的客服能够被叫或主叫网站访客对话,在线销售洽谈,在线客服。页面技术、程序语言搜索引擎优化包括:进行页面标题属性的专业化、行性化优化;对我们的程序语言对行搜索引擎符合度标准格式,便于搜索引擎更易搜索,让我们的网站自动排名靠前,节约网络广告费用。开发环境包括:ACCESS/SQL数据库+ASP.NET+WINDOWS2003。6、本网站架设费用为人民币30000.00元整,自本协议签订起两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项目工程款50%作为定金。在乙方完成甲方的网站整站风格及后台功能建设后,经过甲方验收合格,签署<<网站验收合格书>>及<<普通会员免费维护协议书>>后支付余款。7、甲方验收时以<<网站建设解决方案>>中所规定的系统功能、页面数量、美工标准等为标准进行验收。8、网站版权归甲方所有,如乙方在未经甲方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将甲方网站源代码转让他人,甲方有权向乙方提起版权诉讼,并由乙方承担给甲方带来的相应损失。

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在曲平双经营网站期间,企网公司于2007年4月28日与张道明签订了一份《软件销售合同》,双方约定张道明向企网公司购买晓风•彩票合买代购软件普及版v3.02软件,价格为3000元。此外,企网公司还向其他网站销售了晓风•彩票合买代购软件v3.05及v4.0软件。曲平双现指控企网公司销售的上述软件为本案被控侵权的软件。

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曲平双称上述被控侵权的v3.05软件在功能上比其使用的彩票合买代购系统v3.0增加了一些彩种,被控侵权的v4.0软件有一些升级和新的功能,表现为页面彩票开奖信息进行更改,增加了支付宝系统无缝连接。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于《企业网站架设合同》中的“网站版权”的理解存在分歧。曲平双称,“网站版权”指网站整体的著作权,包括前台的网站页面和支持实现网站功能的后台程序模块。其中的后台程序模块具体包括《企业网站架设合同》第五条约定的后台程序的内容,即会员管理系统V2.0、新闻信息发布系统V5.0、彩票代购合买系统V3.0等。“网站的源代码”是指整个网站的源程序代码,也包括前台和后台的。企网公司称,“网站版权”仅指网站的页面版权,对于后台独立存在的程序,曲平双不应享有著作权。

上述事实,有曲平双与企网公司签订的《企业网站架设合同》、企网公司与张道明签订的《软件销售合同》、曲平双提供的证明企网公司在互联网上销售晓风•彩票合买代购软件的公证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曲平双是否根据合同约定取得了彩票合买代购系统v3.0软件的著作权。

曲平双主张其依据合同享有“网站版权”,网站整体应当包括组成网站的后台模块,彩票合买代购系统v3.0软件是组成网站的后台模块的一部分,故其应当享有对彩票合买代购系统v3.0软件的著作权。但是,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双方签订的是《企业网站架设合同》,而不是软件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的内容是曲平双委托企网公司建设互联网网站,并未同时约定曲平双委托企网公司开发与后台程序有关的一系列软件,亦未约定与后台程序有关的一系列软件的著作权归属。根据行业习惯和通常认识,网站架设与建设网站的后台功能模块的软件的著作权归属无必然联系,且结合本案案情,涉案合同约定的“网站版权”应指网站页面版权,“网站的源代码”也应指与网站页面版权有关的源代码;网站页面的内容及其变化虽然与后台模块有关,但合同约定的“网站版权”并不包括与后台程序有关的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网站的源代码”也不包括与后台程序有关的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因此,曲平双主张其依据合同享有的“网站版权”包括彩票合买代购系统v3.0软件的著作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在曲平双不能证明其对彩票合买代购系统软件享有著作权的情况下,企网公司销售该系统软件和升级版以及张道明依据购买合同使用该系统软件的行为不构成对曲平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犯。

综上,曲平双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零八元,由曲平双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零八元,由曲平双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雪松

                        代理审判员   张冬梅

                        代理审判员   李燕蓉

 

 

 

 

 

                     二ΟΟ八 年 五 月 二十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刘  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