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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新提交的证据并非绝对不采信

日期:2013-08-20 来源: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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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证明商标具有知名度或经过使用可以相互区分,原告或第三人往往会在诉讼程序中提交相关证据,但这些证据又在评审程序中未曾提交。那么,对该部分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呢?是不予接受、作为参考材料还是将其作为证据予以采信呢?
  目前,商标司法审查采取行政诉讼的模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负有举证责任。原告或第三人新提交的证据并非商评委作出被诉裁决的依据,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是不予考虑的。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亦规定,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的,被告经人民法院允许可以补充证据。这实际上为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行政诉讼阶段新提交证据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说明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交的证据有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基于公平正义的原则及当事人的利益平衡考虑,对当事人在诉讼阶段新提交的证据也有予以采纳的判例。如在“伊利时”案中,商评委称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伊利公司)在商标评审阶段只提交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其他证据并未在评审阶段提交或者逾期提交。按照举证责任归于被告的原则,伊利公司诉讼阶段新提交的证据不应当予以采信。但是,最终一审法院认为伊利公司新提交的证据能客观地反映出伊利公司的“伊利”商标构成了驰名商标,应当对其进行跨类保护。所以,在对伊利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原件进行核对后采信了这些证据。对此,二审法院亦予以支持。
  可见,人民法院并非绝对不采纳当事人新提交的证据。司法程序是当事人维护自己商标权益的最后一道救济程序,在法治不断进步的现代社会,若仅从程序要件考虑证据,将不利于当事人之间合法权益的平衡以及纠纷的最终解决。如果新提交的证据直接影响案件的实质性结果,人民法院一概不予考虑的话,原告或者第三人将会丧失补救的机会,不利于企业和社会整体运转。
  不过,需要强调的是,对于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新提交的证据,其一般原则是不予采纳,而且,在予以采纳的情况下,也应满足相关诉讼法律关于举证期限等的要求。总之,人民法院应基于公平正义的基本准则来衡量当事人在诉讼阶段新提交的证据,适当地予以采纳,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稳定市场秩序。  
       (赵楠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