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0160652
010-52852558
| |EN
首页 > 案例聚焦 > 经典案例 > 专利
  • 13910160652
  • ciplawyer@163.com

涉错误通知与恶意通知之界定侵权责任纠纷案

日期:2023-11-16 来源: 知识产权家 作者: 浏览量:
字号:

一审案号:(2021)浙0110民初18427号


再审案号:(2022)浙01民申255号


裁判要旨


恶意投诉又称为“恶意通知”,造成被投诉方损失的,须加倍承担赔偿责任。衡量投诉人是否构成“恶意”的时间节点,通常以其投诉时的权利状态为准,而非以据以投诉的权利的最终状态进行考量。


案情介绍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某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上海齐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齐靓公司)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齐靓公司系在“天猫”平台上销售钛合金钥匙扣产品的经营者。2020年7月3日,王某针对齐靓公司的某钥匙扣链接在“天猫”平台提出“专利侵权”投诉,其权利依据是王某于2018年11月13日获得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齐靓公司于2020年7月9日、7月17日提出两次申诉,提交相关资料说明涉案专利状态不稳定。天猫公司经组织专家评审后认定齐靓公司的申诉不成立,并作出删除涉案商品链接的处罚。2020年7月15日,案外人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21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王某确认其于2021年5月底收到该无效宣告决定。收到该决定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王某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及时撤回其针对齐靓公司的投诉。齐靓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天猫公司恢复涉案商品链接及数据,并撤销处罚 ;判令王某赔偿其经济损失。王某辩称,其在投诉过程中无主观恶意,故不承担责任。涉案商品链接已于2021年12月2日被恢复链接及相关数据。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知识产权权利人发起投诉时权利尚处于有效状态,但投诉过程中失权的,鉴于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自始无效,故失权之前的投诉行为属于错误通知。就王某投诉时专利权的有效状态、王某申请专利与投诉的意图、投诉过程、专利权评价报告及专利侵权初步分析报告综合来看,王某发起投诉时并无主观过错,不应承担因后续失权导致原投诉错误的侵权赔偿责任。但失权后王某应及时撤回投诉,而王某怠于撤回投诉,表明其怠于履行自己的谨慎注意义务,放任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的扩大,属于“明知通知错误仍不及时撤回或者更正”的情形,主观过错明显,构成恶意通知,其应承担后续链接被持续下架期间损失的加倍赔偿责任。法院综合考虑王某侵权的主观过错程度、链接下架持续期间、链接下架前的月平均销量、侵权行为对齐靓公司的商誉影响等,判令王某赔偿齐靓公司45万元。


一审判决生效后,王某不服,申请再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在商业经营过程中应当规范自身投诉行为,保证行使权利时无害他人,让投诉真正回归到及时制止侵权、有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常渠道。权利人在投诉时,如果其投诉依据权利状态稳定,而在投诉过程中投诉依据权利被无效或撤销,从提起投诉时至其收到无效或撤销通知日期间的行为,应定性为错误通知 ;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投诉主体是否有主观过错。但如果投诉人明知其据以投诉的权利基础不存在或系伪造,仍径行发起投诉,该投诉构成恶意投诉;造成被投诉方损失的,须加倍承担赔偿责任。投诉人在明知或应知自己的权利出现不稳定状态时,有义务及时纠正不当的投诉行为,否则权利不稳定或失权后将构成恶意投诉,投诉人就损失扩大部分须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判决划分“错误通知”“恶意通知”节点,分别界定投诉主体的民事责任,在有效保护善意通知人合法权益与严厉打击恶意通知人失信行为之间实现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