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科中药栓剂”发明专利确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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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21)最高法知行终593号
【基本案情】
贵州长某药业公司系专利号为03143332.4、名称为“治疗妇科疾病的栓剂及其制备工艺”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
贵州双某制药公司以涉案专利要求的优先权不能成立,权利要求不能得到说明书支持,不具备创造性为由,请求宣告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2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贵州双某制药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贵州双某制药公司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公开的内容,能够合理预见权利要求1、2限定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涉案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并无充分依据认定涉案专利药物组合物中的中药成分与对比文件药物组合物中的化学药成分作用基本相同,不能认定具有相互替代的技术启示,故权利要求1、2具备创造性,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裁判充分考虑中药组合物专利的发明特点和中医辨证施治的基本原理,厘清了中药组合物专利权利要求是否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以及创造性判断的认定标准,有利于有效保护中药组合物发明的传承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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